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财产品品牌使用应符合本行品牌管理相关规定,产品名称应能反映产品风险特征。 第二十三条 理财产品定价遵循“独立测算、成本可算、覆盖风险”的原则,在符合我行有关中间业务价格管理规定的基础上,使银行所承担风险与业务收益相匹配。 第二十四条 理财业务研发运作部门在完成单支产品设计后应至少形成完整的产品说明书(或理财计划书)和统一口径的营销宣传材料,材料中应清楚列明产品风险等级、所适合的客户对象、禁止销售对象及相关风 险揭示内容。 第二十五条 与理财业务有关的协议、合同文本及产品说明书或理财计划书应经过法律审查和合规审查。 产品营销宣传和介绍材料不得夸大产品收益和回避产品风险。 第二十六条 理财业务研发运作部门综合考虑理财产品投资标的物、产品期限、使用的金融工具、银行在管理和销售中的作用等因素,遵照相关办法对单支理财产品进行风险分类,确定银行承受风险等级和产品风险等级,并经风险管理部门认定。 第二十七条 理财产品研发实行授权审批制。 根据银行承受 风险等级高低,理财产品分别由总行行长、分管副行长、理财业务研发运作部门负责人或 分行行长审批。 分行行长审批权限内的产品在销售前应报备总行金融市场部。 第二十八条 各级理财业务审批人的审批权限于每年年初由金融市场部提出授权建议报总行产品创新与管理委员会审议、行领导审批后按总行相关授权流程办理授权。 申请特别授权按总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理财产品完成行内审批后,由总行金融市场部牵头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报批或报备。 第五章 产品销售 第三十条 理财产品销售遵循“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产品”原则,产品销售不得损害客户利益。 第三十一条 销售推广部门根据审议通过的理财产品研发计划商理 财业务研发运作部门统一安排具体产品的销售档期,并组织销售活动和进行销售管理。 第三十二条 理财产品销售推广包括网点和电子银行两种渠道。 第三十三条 理财产品销售推广实行机构准入制度。 各级理财业务经营行在销售理财产品前应向上级行(销售主管部门)申请销售推广授权。 向客户销售高风险理财产品应主要通过各级行理财专柜、理财区、理财中心或财富管理中心等进行。 第三十四条 理财产品销售人员(下简称为“销售人员”)应取得相关理财业务资格证书。 各级行应积极为销售人员提供业务培训并组织相关资格考试。 第三十五条 销售人员应经过售前培训,销售产品应向客户清楚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产品特性和风险特征,不得故意隐瞒产品风险或误导客户购买理财产品。 第三十六条 销售人员不得向投资者销售禁止其购买的理财产品。 禁止投资者购买某理财产品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不得向无投资经验的个人投资者销售仅面向有投资经验者发售的理财产品;不得向境内非居民销售代客境外理财产品;不得向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不允许投资理财产品的法人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等。 第三十七条 实行产品适合度评估制度。 销售产品时,销售人员根据客户风险承 受能力和产品风险等级评估客户是否适合购买该理财产品。 若评估结果为不适合但客户仍然要求购买的,应在产品适合度评估书上列明我行的意见、客户的意愿和其他的必要说明事项,并经双方签字认可。 第三十八条 销售网点应建立并妥善保管理财客户资料档案和销售合规档案,包括客户评估记录、客户签字的协议和产品说明书、客户指令及其他能证明销售过程合规且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的相关资料。 严禁本行业务人员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记录。 第三十九条 各行须充分利用客户关系管理系统等数据系统及业务台账建立和管理客户信息,认真分析客户资料 ,对客户进行分层次管理。 第六章 投资运作 第四十条 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 部门的规定及我行内部政策规定。 第四十一。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