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审搞修改稿内容摘要:
距和退让。 第四十 四 条 ( 公共空间周边控制 ) 历史文化街区 、 文物保护单位、有保护价值的古建筑、 风貌协调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城乡规划确定的用地面积大于 1万平方米的公园绿地或者广场、重要河流水体等公共空间周边的 18 建筑布局、建筑风貌、建筑高度、天际轮廓线等内容,应当专题论证。 第四十 五 条 ( 公共空间布局及可达性要求 )广场、绿地等城市公共空间应当统筹规划、集中布局,保证公共空间的开敞性, 符合服务半径要求。 商业设施用地( B1)、商务设施用地( B2)集中布局的,应同时规划广场用地、公园绿地等公共空间。 城市公共空间应当与城市道路、轨道车站合理连接。 广场、绿地沿城市道路部分的场地标高应当与道路自然衔接。 第四十 六 条 ( 公共步行通道 )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项目用地一侧沿城市道路的长度超过 400米时,应按照以下原则设置城市公共步行通道: (一)与用地周边城市道路或者公园绿地、广场连通,连通后的公共步行通道(含城市道路)之间的距离应当小于或者等于 400米; (二)宽度大于或者等于 3米; (三) 入口位置应当设置醒目的标识、标牌。 鼓励在滨水区域设置具有休闲、健身、观景功能的公共步行通道。 第四十 七 条 ( 城市道路的绿化设置要求 )城市道路的绿化在保证交通安全前提下,应当结合道路等级以及环境条件因地制宜地进行布置。 人行道绿化沿街应当充分开敞,多种植高大乔木,创造更多的树荫空间和休闲活动场地。 不得设置阻碍行人通行和影响视线通透的花池、灌木等。 行道树距路缘石的距离宜为 — 1米。 同一道路宜种植统一树种,以形成整体感。 第四十 八 条 ( 建筑平面、空间形态 ) 平面布局灵活多变、条式建筑与点式建筑相结合,建筑 空间 形态 应高低错落, 建筑高度应高、中、低有机搭配,形成丰富的建筑空间。 第四十九条 (建筑识别性) 建筑布局应 增强识别性,多栋建筑不得连 19 续雷同,建筑成组群布局的,建筑立面相同、色彩相同、高度相近的建筑在同一界面或界面延长线上布置时,连续布置不宜超过三栋。 第 五十 条 ( 天际轮廓线控制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应按照下列原则控制: 临江 ( 河 )建筑高度 应遵循 近水低远水高的原则,使 后排的建筑应具有较好的江河视线景观。 临保护山体的建筑应遵循近山 高 远山 低 的原则,临山建筑布局应 形成较好的视线 通廊。 近山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山 体高度的三分之二。 对 风貌规划中确定的重要 城市天际轮廓线区域的建筑,其高度和体量应当经过 风貌 专题论证( 附图 5:铜仁市中心城区风貌重点地区范围)。 第 五十一 条 (临街 、临水体 开敞空间) 临江(河、水库)、 临规划路幅宽度大于 16 米道路布局的 建设 项目,其建设用地沿道路长度大于或者等于 100 米的,该侧应当留出不小于建设用地长度 30%的开敞空间。 各开敞空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宽度不得小于 20 米; (二)进深自建设用地红线起算不得小于 20米; (三)地面以上不得布置建筑; 第 五十二 条 ( 夜景灯光 ) 沿 锦江、大江、小 江、木杉河两岸及临 32米以上城市道路两侧 的 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建筑夜景灯饰照明设计,与 建设项目 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投入使用。 建筑夜景灯饰照明设计应当遵照建筑类别、节庆分级科学设置,体现和谐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 五十三 条 (管线、室外机) 新建 建设项目 实行管线入地敷设、空调外机 位 及 排水 设施应统一设置。 20 第五十 四 条 ( 围墙要求 ) 新建 建设项目 的围墙 应透空透绿 , 不得修建实体围墙, 围墙 高度不 得 大于 米。 功能上有 特殊需要 的除外。 第五十 五 条 ( 建筑风貌 ) 建设项目的建筑风格、色彩、造型等应符合 《 铜仁市 中心 城 区城市 风貌规划 》 的相关规定,体现民族文化及地域文化特色。 鼓励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吸纳传统建筑在总体格局、空间尺度、风貌塑造和环境特征等方面的精髓,丰富铜仁历史文化内涵。 第五十六 条(屋顶要求) 24 米以下建筑物应设置坡屋顶, 24 米以上宜采用坡屋面。 第五十 七 条 ( 文物建筑 、历史文化街区 )文物保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历史文化街区 、风貌协调区 内 的街巷和民居宜采取逐步整治的方式, 延续原有 街巷传统格局、尺度和风貌。 第五十 八 条 ( 净空保护 )航空港、气象台、电台、电视发射台和无线电通 信(含微波通讯)及监测设施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保护控制的规定。 第五十 九 条 ( 市政基础设施景观控制 )跨江桥梁、轨道车站、立交桥、高架桥、人行天桥、滨江防洪堤岸工程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应当进行专题建筑和景观设计,与城市空间形态和山水环境相协调,体现文化内涵和建筑艺术特色。 第 六十 条 (山体及护坡景观) 严格执行铜仁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规划 ,应对开挖后的护坡进行景观性设计,做好地质灾害防护和绿化。 第六章 市政及管线 第 六十一 条 ( 交通设施、公用设施与 道路红线 、建筑红线及建 设用地红线的关系 )城市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在用地条件受限时,在保证现状建 21 筑结构及管线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布置在道路 红线 与建筑红线之间。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的建(构)筑物地下部分与 建筑 红线的距离,应当满足安全要求。 第六十 二 条 ( 城市道路、项目配套管线、设施建设 )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考虑综合 管廊( 管沟 ) 的设置,同步规划各管线工程位置和走向,同步建设公共交通港湾式停靠站、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路灯、交通标线、道路监控等设施。 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综合管网设计,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新建、 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时,自身应当配置的水泵结合器、消火栓、室外消防环管、各类检查井等工程内部管线设施,不得超越 用地红 线,且不宜高出相邻人行道标高。 与城市道路相接的车行道,其车道变坡点标高应当与相交城市道路中心线标高一致,其位置不得超越 规划 道路 红 线,且距离不小于 5米,其竖曲线不得超越 规划 道路 红 线( 详见 附图 2)。 建设项目配建的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设施、公厕等环境敏感项目应当先期建设或者与项目同步实施。 第六十 三 条 ( 建筑与现状管线的间距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的基础与现状给水、排水、燃气管(沟)道的净 距不应当小于 3米(与建筑配套的相应管线除外),与现状电力电缆或者其管道、通信电缆或者其管道的净距不应当小于 米。 第六十 四 条 ( 建筑与架空电力线的水平距离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外墙(含阳台、飘窗、外廊)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在满足有关法律规定及技术规范的前提下,与档距小于或者等于 200米的架空电力线边导线间的最小水平距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 22 (一) 1千伏至 10 千伏的,不小于 6米; (二) 35 千伏至 110 千伏的,不小于 8米; (三) 220千伏的,不小于 10 米; (四) 500千伏的,不小于 12 米; ( 五)超过 500千伏的,需专题论证。 建筑外墙(含阳台、外廊、飘窗)与档距大于 200米的架空电力线边导线间的最小水平距离,除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当征求电力部门意见。 在铁塔周边(有地形高差时以相邻的坡顶或者坡脚起算) 10 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 确有建设必要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确保铁塔安全,并征求电力部门意见。 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 新建架空电力线 ,电力线路应进入地下综合管廊。 暂无地下管廊的地段,应入地敷设。 第六十 五 条 ( 架空市政基础设施与现状建筑物水平距离 )除人行天桥、轨道外的其他架空市 政设施距现状建筑物的最小水平距离,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架空市政设施顶面标高低于现状房屋底层标高的,不得小于 5米。 (二)架空市政设施顶面标高高于现状房屋底层标高的,不得小于 10 米。 因建设条件限制不能符合规定的,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第六十 六 条 ( 新建 建筑及道路 与现状 架空电力线的垂直距离 ) 新 建建筑、 道路 与现状 架空电力线 ( 在最大计算导线弧垂条件下 )之间 的垂直距离,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 10 千伏的,不得小于 6米; (二) 35 千伏至 110 千伏的,不得小于 8米; (三) 220千伏的,不得小于 10 米; 23 (四) 500千伏的,不得小于 12 米; 架空电力线跨越铁路、轨道、航道、 高 等级公路的,应当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第六十 七 条 ( 铁路的保护 )沿铁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除铁路管护必需的外,其他建(构)筑物的外墙与最外侧钢轨的保护距离:临高速铁路的,不小于 50 米;临干线铁路的,不小于 30 米;临支线及专用铁路的,不小于 15 米。 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确需突破该保护距离的,应当进行专题论证并征求铁路主管部门意见。 (二)除铁路管护必需的外,下列建(构)筑物 应当征求铁路主管部门意见: 1.建筑高度 24米以上的建筑、高大构筑物(如烟囱、水塔)等外墙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临高速铁路大于 50米、小于或者等于 70米的,临干线铁路大于 30 米、小于或者等于 45 米的,临支线及专用铁路大于 15米、小于或者等于 25米的; 危险品仓库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小于 200 米的; 2.建筑高度 24米及以下的建(构)筑物外墙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临高速铁路大于 50 米、小于或者等于 60 米的,临干线铁路大于 30 米、小于或者等于 40 米的。 (三)跨越或者穿越现状及规划铁路,以及涉及铁路道岔、桥梁、隧道、高 切坡路段的工程设计,需征求铁路主管部门意见。 (四)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确需跨越铁路的,宜与铁路正交并优先采用下穿方式,同时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 市政桥梁原则上不得上跨高速铁路;确需上跨的,必须采取封闭措施。 第六十 八 条 ( 现状道路的保护 )现状道路位于规划 道路红线 之外的, 24 现状道路的功能未被已实施的规划道路取代前,项目建设不得占用现状道路,其建(构)筑物应当按照以下标准退让: (一)无人行道的,按照车行道边缘起算退让 3 米。 (二) 有人行道的,人行道宽度小于 3米时,按照车行道边缘起算退让 3 米;人行道宽度大于或者等 于 3 米时,按照现状人行道宽度退让。 第六十 九 条 ( 河流的保护 )城市的主要河流的主流、主要支流及其蓄水水面均应当予以保护。 在河道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不得侵占主行洪断面,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除修建道路、桥梁可以横跨外,禁止封盖; (二)在河道两侧和水面四周,应当按照规定留出污水截留管道位置,以及供人行、车行使用的连续道路用地和绿地; ( 三 )确需在河道内布设管线工程的,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管道不渗漏,不得阻碍河道行洪,并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 七十 条 ( 特大型桥梁安全保护区 )规划及现 有特大型桥梁,以桥梁边缘起算(规划桥梁按照双向 8 车道计), 50 米范围内为禁建区。 在禁建区内,除该桥养护必需的设施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确需建设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应当专题论证;市人民政府对大桥保护作出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七十一 条 (公交停车港的设置 )公交停车港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同侧停车港的间距宜为 300500 米。 (二)港湾式停车港直线段有效长度不宜小于 30 米,其宽度不得小于;划线式停车港有效长度不宜小于 30 米,其车道宽度不得小于 25 米。 (三)停车港出入口单边 渐变段长度不得小于 30米。 (四)对向设置的停车港以渐变段起点起算,应当朝车辆前进方向错位 30 米设置。 (五)停车港区域人行道宽度原则上不得小于该道路人行道宽度。 (六)交叉口附近设置的公交停车港,一般设在出交叉口方向,距路缘石圆角切点不小于 50 米。 第七十 二 条 ( 城市公交首末站设置标准 ) 1万人以上的小区、居住区等大型项目应设置公交首末站。 可以结合公交停车港相对集中单独用地设置,每处用地面积宜为 10003000平方米, 或结合地下空间利用、或非临街建筑的底层设置,并与城市道路有效连接。 第七十 三 条 ( 大型公 共建筑的小型客车侯客车道 )新建、改建、扩建有较大客运车流需求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设置专用的小型客车候客车道,每个候客车道宽度不小于 3米,每条车道长度不宜小于 30 米。 第七十 四 条 ( 人行天桥 )在城市道路上架设人行天桥时,天桥的宽度不得小于 3米, 不宜大于 6米, 天桥下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 天桥上及梯道下,均不得设置经营性设施以及其他与人行交通无关的设施。 用地条件受限时,人行天桥可以超出道路控制线布置。 独立设置天桥(含梯道)结构外边缘距现状建筑物外墙(含阳台、飘窗、外廊)的水平距离不。铜仁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审搞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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