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城地产集团财会管理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第二十九条 全面预算 的编制实行 “ 统一组织、 上下结合、 各负其责,分级编制、综合平衡,逐级汇总与审批 ” 的原则。 集团年度预算编制工作不应晚于上一 年的 8 月份启动,最终完成不得晚于上一年的 11 月 30 日。 各公司应按照公司统一的内容、格式、时间节点等要求编制和上报 全面预算。 各公司每年应成立总经理领导下的预算编制管理机构,协调组织各业务部门和下属单位的预算编制工作,按时完成公司下年度 全面预算 的编制。 第三十条 全面预算 的编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从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做到既符合公司整体发展规 划和预算目标要求,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切实可行。 各公司编制的 全面预算 应报所在公司董事会 或总经理办公会等类似的管理机构 审批。 第三十一条 全面预算 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各公司应分解各项预算指标至各层级,各部门,明确预算执行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预算的执行。 全面预算对应的是公司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部门的年度行动计划,预算与计划不应脱节。 对没有详细工作支持的大额预算(超过相应预算总额 5%)支出,各部门不得列入预算,财务部不得审核通过。 第三十二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客观环境变化、经营计划改变、项目开发销售进度变化等致使实际情况与 预算发生或将要发生重大偏离的,各公司应及时对 全面预算 提出修订建议 意见 ,按 原预算审批程序 报批后修订。 第三十三条 各子公司均应按集团公司的要求完善自身的预算管理制度。 第五章 投资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实行统一的投资管理制度,各级公司的 各类 房地产业项目投资、股权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统一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按各自权限审批。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投资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要求和现有条件,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批准在最近经审计总资产 50%以内的房地产项目投资,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30%以内的股权投资以及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风险投资。 超过上述标准的投资需经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遇有土地招投标等紧急情况时根据年度经营计划和经营班子的提议,以单项标的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总资产20%的投资事项进行决策,事后通报董事会并备案。 第三十七条 为了控制投资风险,保证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相关公司的经营班子应对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并提出可行性报告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立项、审查和决策,重大投资项目应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具体投资决策程序由公司的相关管理制 度规定。 第三十八条 经批准的投资项目,相关公司及时组织实施,严格按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实施方案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意见落实项目投资节点计划,加强项目开发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成本,确保预期经济效益的按时实现。 第三十九条 项目投资结束后,具体实施投资的公司应对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后评估。 第四十条 公司通过并购、注资等方式进行股权投资或取得其他公司的控制权时,应对目标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评估,以经审计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定价的参考依据。 投资期满相关股权转让的,也应进行审计评估和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设置资产管理岗位时应按 资产的管理和核算实行不相容职务分离 原则进行设置。 各级 公司的资产 由其所在单位按以下原则 确定主要 归口管理 部门 : 货币资金、 交易性金融资产、 应收及预付款项、 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由财务部门负责管理, 生产用固定资产归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由行政人事负责管理 ,未开发土地由开发部门负责管理,在建项目 及工程 用设备 物料 由工程部门负责管理, 已完工物业及出租物业由营销部门负责管理。 各项资产统一由 所在 公司 财务部门核算, 各级 财务部门应对资产的管理履行会计监督职责。 在资产的日常管理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30%以内资产处置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三条 各级公司 应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办法,规范资产管理行为,依法管理和经营公司资产,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一节 资金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增资扩股、银行贷款、合作开发、引进房地产投资基金、少数股东对等投入及接受其他单位提供资金、票据贴现、销售回 笼等方式筹资项目开发、拓展和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并按规定的权限分别向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履行审批和备案手续。 资金的筹集应根据项目开发、拓展和生产经营的实际资金需求进行,尽量避免资金闲置,并严格控制资金成本和财务风险。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制度,各级公司的资金由公司统一调度和统筹安排使用。 公司于每年末按照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和下年度经营计划做好下 年度公司整体的资金预算,对资金整体需求、资金保障计划提出可行方案,报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各子公司也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好本单位资金预算,各子公司的资金预算应与公司的整 体资金预算保持一致。 第四十六条 资金预算经批准后,各级公司应严格执行,认真组织落实,做好资金筹集和使用的计划安排。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所有资金必须纳入法定会计账册核算,不得坐收坐支,严禁账外循环和违规设立“小金库”。 各级公司应建立和执行严格的资金管理基础制度,保证资金安全和正常周转,确保应收资金的及时回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十八条 各级公司的会计和出纳不能由同一人担任,开具银行支票所需的印章必须分由两人或两人以上保管,银行支票印章的保管理人员不得在空白或内容填列不全的支票上盖章。 第四十九条 各级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明确的资金支付审批权限和程序,各项资金的支付必须严格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 对于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或超越权限审批的款项,出纳人员不得支付资金,其他财务人员不得办理有关财务事项。 付款申请需 报经权限领导审批并 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所有的资金的支付必须依据 有效合同、 合法 凭据和齐全的手续 ,并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杜绝白条或不规范凭证、票据支取资金。 由于特殊原因暂时未能取得合法有效票据的,应做好相应台账记录,明确催收责任人和催收期限,因未及时催收给公司带来税务问题或其他不利影响的,应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除公司按照规定统一调拨资金、子公司向其下属公司 调拨资金、以及员工正常业务工作借支外,各级公司的资金原则上不得外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如确需,必须经董事会审批。 资金的外借使用应遵循等价有偿原则,并确保安全回收。 员工因办理业务需要预先借支资金的,必须按照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办理借支手续,并在相关业务办妥后及时报销销账或退还所借支的资金。 第五十二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审议批准,各级公司的资金不得投入证券市场从事有价证券买卖活动,或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活动。 第五十三条 公司本级财务管理部门和各子公司应加强对现金的管理和监督,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保 证库存现金的安全。 财务部门应建立现金定额制度,。世纪城地产集团财会管理制度(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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