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xx版内容摘要:
线距道路中心线 10 米,建筑控制线距道路中心线不得小于 25 米,之间为防护绿带。 (四)临立交匝道的,建筑控制线按照相交公路中等级较高的标准划定。 (五)公路隧道的建筑控制线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执行。 在城市规划区内,相关规划控制标准严于上述规定的,从其规划。 因高边坡、地质条件等原因,公路用地距离建筑控制线小于10 米或者突入相邻用地建筑控制线的 ,该相邻用地建设时应当进行结构安全性评估,确保公路安全。 防护绿带内可以按照有关 规定架设杆路、埋设管线 ,设置 道路、公厕、垃圾站、轨道及其附属配套设施(出入口、风口、冷却塔、区间线路、试车线)等市政基础设施。 第三十九条 (项目配套管线、设施建设) 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综合管网设计,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时,自身应当配置的水泵结合器、消火栓、室外消防环管、各类检查井等工程内部管线设施,不得超越道路控制边线,且不宜高出相邻人行道标高。 与城市道路相接的车行道,其车道变坡点标高应当与相交城市 道路中心线标高一致,其位置不得超越道路控制边线,且距离不小于 5米,其竖曲线不得超越道路控制边线(如附图 2所示)。 ― 18 ― 建设项目配建的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设施、公厕等环境敏感项目应当先期建设或者与项目同步实施。 第四十条 (建筑与现状管线的间距) 新建、改建、扩建 的建 (构) 筑 物的 基础 与现状给水、排水、燃气管(沟)道的 净距不应当小于 3米(与建筑配套的相应管线除外),与现状电力电缆或者其管道、通信电缆或者其管道的 净距 不应当小于 米。 第四十一条 (建筑与架空电力线的水平距离)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外墙(含阳台、 飘窗、外廊)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在满足有关法律规定及技术规范的前提下,与档距小于或者等于 200 米的架空电力线边导线间的最小水平距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 (一) 1 千伏至 10 千伏的 , 不小于 5米; (二) 35千伏至 110 千伏的 , 不小于 10 米; (三) 220千伏的 , 不小于 15 米; (四) 500千伏 的, 不小于 30 米; (五)超过 500 千伏的 , 需专题论证。 建筑外墙(含阳台、外廊、飘窗)与档距大于 200 米的架空电力线边导线间的最小水平距离,除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当征求电力部门意见。 在铁塔周边(有地形高差时以相邻 的坡顶或者坡脚起算) 10米范围内 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 确有建设必要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确保铁塔安全,并征求电力部门意见。 ― 19 ― 新建架空电力线、变电站与现状建筑物的水平距离,应当征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四十二条 (架空市政基础设施与现状建筑物水平距离)除人行天桥、轨道、电力设施外的其他架空市政设施距现状建筑物的最小水平距离,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架空市政设施顶面标高低于现状房屋底层标高的,不得小于 5米。 (二)架空市政设施顶面标高高于现状房屋底层标高的,不得小于 10 米。 因建设条件限制不能符 合规定的,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第四十三条 (架空电力线与现状建筑及规划地面、道路的垂直距离) 新建、改建、扩建的架空电力线,与现状建筑之间的垂直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设计规范的要求,并征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在城市规划区新建、改建、扩建的架空电力线,其导线在最大计算弧垂条件下,与现状建筑及规划地面、道路的垂直距离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 10千伏的,不得小于 9米; (二) 35千伏至 110 千伏的,不得小于 15 米; (三) 220千伏的,不得小于 18 米; (四) 500千伏的,不得小于 21 米; ― 20 ― (五 ) 500千伏以上的,需专题论证。 架空电力线跨越铁路、轨道、航道、等级公路的,应当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第四十四条 (轨道保护) 轨道交通线路应当设置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其范围包括: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 50 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轨道线路外边线外侧 30 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外侧 10 米内; (四)跨江河的轨道专用桥梁上、下游各 200 米内。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确需建设的,应当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 第四十五条 (铁路的保护) 沿铁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除铁路管护必需的外,其他建(构)筑物的外墙与最外侧钢轨的保护距离:临高速铁路的,不小于 50 米;临干线铁路的,不小于 30 米;临支线及专用铁路的,不小于 15 米。 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确需突破该保护距离的,应当进行专题论证并征求铁路主管部门意见。 (二)除铁路管护必需的外,下列建(构)筑物应当征求铁路主管部门意见: ― 21 ― 1. 建筑高度 24 米以上的建筑、危险品仓库、高大构筑物(如烟囱、水塔)等外墙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临高速铁路 大于 50米、小于或者等于 70 米的,临干线铁路大于 30 米、小于或者等于 45 米的,临支线及专用铁路大于 15 米、小于或者等于 25 米的; 2. 建筑高度 24 米及以下的建(构)筑物外墙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临高速铁路大于 50 米、小于或者等于 60 米 的 ,临干线铁路大于 30 米、小于或者等于 40 米的。 (三)跨越或者穿越现状及规划铁路,以及涉及铁路道岔、桥梁、隧道、高切坡路段的工程设计,需征求铁路主管部门意见。 (四)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确需跨越铁路的,宜与铁路正交并优先采用下穿方式,同时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 市政桥梁原则上不得上 跨高速铁路 ; 确需上跨的,必须采取封闭措施。 第四十六条 (现状道路的保护) 现状道路位于规划道路控制边线之外的,现状道路的功能未被已实施的规划道路取代前,项目建设不得占用现状道路,其建(构)筑物应当按照以下标准退让: (一)无人行道的,按照车行道边缘起算退让 3米。 (二)有人行道的,人行道宽度小于 3米时,按照车行道边缘起算退让 3米;人行道宽度大于或者等于 3米时,按照现状人行道宽度退让。 第四十七条 (河流的保护) 城市的主要次级河流的主流、主要支流及其蓄水水面均应当予以保护。 ― 22 ― 在河道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 构)筑物,不得侵占主行洪断面,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除修建道路、桥梁可以横跨外,禁止封盖; (二)在河道两侧和水面四周,应当按照规定留出污水截留管道位置,以及供人行、车行使用的连续道路用地和绿地; (三)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建筑控制线距主行洪区边缘的距离,以渠化岸线、自然河床、水面线为序,按照次级河流不小于 20 米、主要支流不小于 10 米、一般冲沟不小于 5米划定; (四)改变河流性状后,原控制的水面面积与绿化控制面积之和不得减少,蓄水水面以坝顶标高(无坝的以泄水口标高)起算,向岸侧后退距离不小于 10 米; (五)确需在河道内布设管线工程的,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管道不渗漏,不得阻碍河道行洪,并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十八条 (特大型桥梁安全保护区) 规划及现有特大型桥梁,以桥梁边缘起算(规划桥梁按照双向 8 车道计), 50 米范围内为禁建区, 50— 100 米范围内为大桥陆域安全保护区,上游300 米、下游 150 米范围内为大桥水域安全保护区,水域与陆域分界线为滨江路(含规划滨江路)或者桥台。 在禁建区内, 除该桥养护必需的设施外,不得新建 、改建、扩建 其他建筑 ,确需建设 城市 市政基础设施的,应当专题论证;― 23 ― 在陆域 安全保护区内从事建设行为,应当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市人民政府对大桥保护作出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特大型桥梁绿化设置要求) 在长江、嘉陵江等河流上规划、建设桥梁时,除轨道交通专用桥外, 桥梁两端 必须同时建设不小于 30000平方米的桥头绿地。 第五十条 (道路临时用地的使用) 因道路工程放坡、拆迁等原因,超出道路建设用地红线外的用地可以作为道路临时用地;相邻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保证道路设施安全。 第五十一条 (公交停车港的设置 )公交停车港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同侧停车港的间距宜 为 500— 800米。 (二)港湾式停车港直线段有效长度不宜小于 30 米,其宽度不得小于 米;划线式停车港有效长度不宜小于 30 米,其车道宽度不得小于 米。 (三)停车港出入口单边渐变段长度不得小于 30 米。 (四)对向设置的停车港以渐变段起点起算,应当朝车辆前进方向错位 30 米设置。 (五)停车港区域人行道宽度原则上不得小于该道路人行道宽度。 (六)交叉口附近设置的公交停车港,一般设在出交叉口方向,距路缘石圆角切点不小于 50 米。 ― 24 ― 第五十二条 (公交首末站设置标准) 公交首末站宜结合公交停车港相对集中设置,每处用地面积宜为 3000— 4000 平方米。 第五十三条 (大型公共建筑的小型客车侯客车道) 新建、改建、扩建有较大客运车流需求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设置专用的小型客车候客车道,每个候客车道宽度不小于 3 米,每条车道长度不宜小于 30 米。 第五十四条 (人行天桥) 在城市道路上架设人行天桥时,天桥的宽度不得小于 3米,天桥下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 米。 天桥上及梯道下,均不得设置经营性设施以及其他与人行交通无关的设施。 用地条件受限时,人行天桥可以超出道路控制线 布置。 独立设置天桥(含梯道)结构外边缘距现状建筑物外墙(含阳台、飘窗、外廊)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 3米。 不能满足时,需专题论证,并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鼓励人行天桥、地面上轨道车站通道与建筑物合理连接。 第五十五条 (地下通道) 人行地下通道的净宽不得小于 4米,净高不得小于 米, 通道顶部 覆土厚度不。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xx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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