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审计局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内容摘要:

计组组长应当责成审计人员及时纠正。 第五十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日记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章 审计工作底稿的质量控制 第五十七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应当在编写审计日记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其他审计事项以审计日记记载审计事项的查证过程和结果。 第五十八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要素包括: (一 )被审计单位名称,即接受审计的单位或者项目的名称; (二)审计事项,即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 (三)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即审计事项所属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 (四)审计人员及编制日期,即实施审计项目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人员及编制日期; (五)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摘要及其依据,即简要描述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的性质、金额、数量、发生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以及相关依据,以及与相关审计日记的对应关系; (六)复核人员、复核意见及复核日期,即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有资格的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 意见及实施复核的日期; (七)索引号及页次,即审计工作底稿的统一编号及本页的页次; (八)附件,即审计工作底稿所附的审计证据及相关资料。 第五十九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附有审计证据。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标明所附审计证据的索引号。 同一审计证据对应多个审计工作底稿时,应当将审计证据附在与其关系最密切的审计工作底稿后面,并在其他审计工作底稿上予以注明。 第六十条 审计组应当指定专人按与审计实施方案所列审计事项对应的顺序,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统一编号,作为审计工作底稿的索引号;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反映审计报告所列 事项与审计工作底稿的对应关系。 第六十一条 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有资格的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项进行复核: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实施审计; (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步骤和方法是否执行; (三)事实是否清楚; (四)审计证据是否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六)审计结论是否恰当; (七)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审计组组长自己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可以指定审计组其他成员进行复核,复核后应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第六十二条 对审计工作底稿中存在的问题, 审计组组长应当责成审计人员及时纠正。 第六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执行审计实施方案导致重大问题未发现的,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的,以及审计查出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 审计组组长对复核意见负责,对未能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严重失实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六章 审计报告的质量控制 第六十四条 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是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发表审计意见的法律文书。 第六十五条 审计报告的基本要素包括: (一 )标题。 重庆市审计局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标题为黑色,正式的审计报告套红。 (二)编号。 按公文发文字号编制规则编号。 征求意见稿、送审稿不编号,但在编号位置注明“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字样。 (三)被审计单位名称。 称呼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年度审计计划的名称(如有变化,应一并注明变化后的名称)表述。 报告的内容中,第一次称呼时使用全称,其后如需使用简称,应在第一次使用全称时予以标注。 (四)审计项目名称。 应按照年度审计计划的名称表述,如“ ****(被审计单位名称。 经济责任审计增加被审计人员姓名、职务) ****(年度) ****(审计类型)审计”。 (五)内容。 (六)出具单位(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落款为 ****审计组,由组长签名。 正式发出的审计报告落款为重庆市审计局); (七)签发日期。 (一)至(四)均反映在审计报告的首页,(五)至(七)反映在二页以后。 第六十六条 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审计依据,即实施审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 (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性质、管理体制、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以及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等。 (三)被审计单位的会 计责任,一般表述为被审计单位应对其提供的与审计相关的会计资料、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一般包括审计范围、审计方式和审计实施的起止时间。 审计范围应说明审计所涉及的被审计单位(包括调查的下属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所属的会计期间和有关审计事项。 审计方式应说明是就地审计、送达审计或其他方式。 审计实施的起止时间:到被审计单位实施就地审计的是指进入和撤出现场的时间;送达审计是指审计机关收到审计资料和退还审计资料的时间。 (五)审计评价意见,即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 ,以审计结果为基础,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发表评价意见。 真实性主要评价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处理遵守相关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情况,以及相关会计信息与实际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和业务经营活动成果的符合程度。 合法性主要评价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程度。 效益性主要评价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经济、效率和效果的实现程度。 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应运用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并考虑重要性水平、可接受的审计风险、审计发现问题的数额大小 、性质和情节等因素。 审计报告只对所审计的事项发表审计评价意见。 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充分、评价依据或者标准不明确以及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发表审计评价意见。 (六)审计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和定性、处理处罚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有关移送处理的决定。 需要移送处理的事项,一般应写入审计报告,并注明该问题已(将)移送处理。 对于一些不宜让被审计单位知悉的内容(主要指涉嫌犯罪的事项),可不写入审计报告。 (七)必要时可以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 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意见和建议应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六十七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及时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应予保留。 第六十八条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组组长审核后,报审计组所在处室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初审,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处室主要负责人、分管局领导初审的情况应记入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核流程表。 第六十九条 审计组将经过所在处室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初审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并制发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一并送达。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的落款为重 庆市审计局 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罚款额达到听证规定的,还应当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中单独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之日起 3 日内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具体办法按照《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被审计单位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以及组织了听证会、提出了听证报告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逐一在审计组关于被审计单位意见的说明中说明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 采纳了被审计单位意见的,应当修改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形成审计报告送审稿。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 10 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在审计组关于被审计单位意见的说明上予以反映,主要反映送达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方式,被审计单位签收时间、签收人员、签收手续、以及被审计单位没有反馈意见等情况。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予保留。 第七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报告送审稿、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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