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摘要:
人有权要求退房和给予赔偿,出卖人赔偿数额为 ; ( 2)每逾期一项,出卖人按日支付房屋总价款 %的违约金给买受人; ( 3) 出卖人与买受人协调解决。 (四)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 第十三条 逾期交房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 ( 1)和( 2)不作累加 ): (1) 逾期在 60 日之内(该时限应当不小于第十条第 1( 1)项中的时限),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1 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小于第十条第 1( 1)项中的比率)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 30 日内向买 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 逾期超过 60 日(该日期应当与本条第 1( 1)项中的日期相同),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 %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 1 (该比率应当不小于本条第 1(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 30 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因自然灾害、国家政策影响或政府原因导致停工或施工受限,或市政设施建设导致出卖人无法正常施工而造成的延期,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交接手续 (一)该商品房达到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的 1 日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 、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 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约定的证明文件。 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三条处理。 (二)查验房屋 买受人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3 日内,办理该商品房的交接手续。 出卖人承诺买受人在办理交接手续前有权对所购买的该商品房进行查验,而且不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该商品房的前提条件。 查验该商 品房时,买受人对以下除该商品房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外的房屋质量缺陷提出异议的,由出卖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自查验该商品房之次日起 90 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完成后再行交付。 因质量缺陷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予以赔偿。 ( 1)天面渗水、滴漏; ( 2)墙面、厨房、卫生间地面渗漏; ( 3)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 ( 4)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 ( 5)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 6)管道堵塞; ( 7)卫生洁具开裂、漏水; ( 8)灯具、电器开关失灵; ( 9)防盗 及对讲系统失灵; ( 10) ; ( 11) ; ( 12) ; ( 13)。 房屋质量严重影响买受人对房屋的正常使用的, 出卖人按照国家和本地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自查验该商品房之次日起 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若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三条处理。 修复后或经多次维修仍存在严重影响买受人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 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查验该商品房后,对联买受人对出卖人所交付的商品房无异议,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 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从出卖人通知收房的最后期限日的次日起,出卖人有权按日收取买受人所购房的房屋看护管理费 ,每日按房屋总价的万分之五收取 .(详见《补充协议》第 条) ; (四)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1 种方式缴纳相关费用: 买受人同意委托出卖人代买受人向相关单位缴纳下列第 1 、 2 、 、 、 、 项费用,并在收房 当 日内将上述费用交给出卖人,出卖人应当于缴费后 60 日内向买受人交付相应缴款凭证。 ( 1)专项维修 资金; ( 2)契税; ( 3)第二十三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 ( 4)供暖费; ( 5)详见《补充协议》第 2 条 ; ( 6)。 2 、本合同签订后,买受人自行向相关单位缴纳下列第 、 、 、 、 、 项费用,并在接收该商品房的同时向出卖人出示相应缴款凭证。 ( 1)专项维修资金; ( 2)契税; ( 3)第二十三条约定的 物业服务费用; ( 4)供暖费; ( 5) ; ( 6)。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买受人应当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未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不得向买受人交付房屋。 第五章 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十五条 面积差异处理 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公示其委托 的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 实测面积与第三条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差的,双方同意按照第 种方式处理。 根据第七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 以内 ( 含 3%) 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 3% 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退 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 3% 以内 ( 含 3%) 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 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 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 以内 ( 含 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 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退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 = 房屋实际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合同约 定面积 100% 按套(单元)计价的,出卖人承诺在房屋平面图中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 该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 出卖人与买受人协调解决。 双方自行约定: 双方同意以本合同约定的单价做为结算依据,以最终实测面积与本合同约定的预测建筑面积差异部分,在交房时据实结算房款,多退少补。 (详见《补充协议》第 7, 8条 ) ; 第六章 规划设计变更 第十六条 规划变更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 双方签订合同后,涉及该商品房规划用途、面积、容积率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绿化率等规划许可内容变更的,出卖人应当及时将变更内容书面告知买受人,并应当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如规划变更,买受人选择退房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 中国人民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退房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七条 设计变更的约定 (一)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下列设计变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变更之日起 10 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 ; ;。 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 受人有权退房。 (二)买受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选择退房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退房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由出卖人 按照买受人已购房款总额的万分之一给付买受人补偿款。 第七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十八条 商品房质量的约定 (一)出卖人承诺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合格,经检测不符合标准和设计要求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二)出卖人承诺: 交付的该商品房使用合格的建筑材 料、构配件和设备; 交付的该商品房的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规范; 交付的该商品房质量符合国家和本省颁布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 交付的该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当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 如交付的该商品房 不符合工程质量规范,或其对人体有害物质超过国家强制性标准,危及买受人健康,或出卖人交付的该商品房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贵州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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