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司独立财务顾问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独立财务顾问: (一 )在最近一年内担任公司证券发行、上市活动的保荐机构: (二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三 )上市公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财务顾问机构的股份达到 或超过 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财务顾问机构董事的: (四 )最近 2 年上市公司与财务顾问机构存在资产‘委托管理关系、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财务顾问机构为上市公司提供融资服务的: (五 )财务顾问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财务顾问主办人有在上市公司任职等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情形的: (六 )在并购重组中为上市公司的收购人或重组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的; (七 )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财务顾问机构及财务顾问主办人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工作职责与程序 第十八条财务顾 问机构从事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 )对相关业务活动进行尽职调查,全面评估相关业务活动所涉及的风险: (二 )就相关业务活动向委托人提供专业服务,帮助委托人分析相关业务活动所涉及的法律、财务、经营风险,提出对策和建议,并指导委托人按照规定制作申报文件; (三 )对委托人进行规范化运作的辅导,使其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其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督促其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 (四 )在对相关业务活动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 发表专业意见: (五 )涉及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的事项,应当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中报材料,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意见,组织、协调委托人及其他专业机构进行答复: (六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委托人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九条财务顾问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委托人配合财务顾问机构履行其职责的义务、应提供的材料和责任划分、双方的保密责任等事项做出约定。 接受委托的,财务顾问机构应当指定 2 名财务顾问主办人负责,同时,可以安排一名 项目协办人参与。 第二十条财务顾问机构应当建立尽职调查制度,对相关业务活动进行充分、广泛、合理的调查,核查委托人提供的为出具专业意见所需的资料,对委托人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并有充分理由确信所作的判断与委托人披露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委托人应当配合财务顾问进行尽职调查,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委托人不能提供必要的材料、不配合进行尽职调查或者限制调查范围的,财务顾问机构应当终止委托关系或者相应修改其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一条财务顾问机构利用其他专业机构工作成果的,应当进行必要的审慎核查 ,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信息进行独立判断。 财务顾问机构对同一事项所作的判断与其他专业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进一步调查、复核,并可自行聘请相关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第二十二条财务顾问机构应当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内部核查机构,内部核查机构应当独立于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部门,恪尽职守,保持独立判断,对相关业务活动进行充分论证与复核,并就所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及接受委托向中中证监会报送申报文件提出内部核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财务顾问机构应当在充分尽职调查和内部核查的基础上,依法 审慎发表专业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财务顾问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内部核查机构负责人、财务顾问主办人和项目协办人应当在财务顾问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财务顾问机构应当在财务顾问报告中作出以下承诺: (一 )己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委托人披露的文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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