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最新版)内容摘要:

所有权 及 风险分担 前 及甲方付清全部款项之前,乙方对安装在项目现场的灯具 及设备等乙方提供的全部财产拥有所有权;本合同有效期满 且 甲方付清全部款项之后,上述全部财产将无偿转让给甲方。 本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上述乙方财产的所有权仍归乙方所有。 合同期内 甲方 对 乙方提供 的 LED 投光灯及设备负 保管责任, 若 灯具发生非质量原因(不可抗力除外) 损坏或丢失,甲方应在一个 工作日内书面 通知乙方,由乙方更换,灯具购置及安装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保密 各方因履行本合同而获悉的 属于 对方 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均 应对任何非经 对方 同意的第三方予以保密,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并应要求因实施本合同而参与的第三方(如施工单位)承担同样的保密义务。 此义务不因合同解除或终止而消灭或免除,直至 相关 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或 法律 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本 合同中的不可抗力,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洪水、冰雹,风暴、地震、暴雨、滑坡、雷电等自然灾害; 、征用、禁止等政府行为; 、骚乱等社会异常事件。 因 不可抗力 导致本 合同 无法正常履行的,发生不可抗力 一方 需 在一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 对方 通报,并 积极 采取措施 防止 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如 未尽到通知义务,且未采取措施防止 损失扩大,将承担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中止履行 达 10日以上的 , 节能 效益分享 期 自发生不可抗力之日起 中止 计算 ,自中止情形消除后 次日,节能 效益 分享期继续计算。 因 不可抗力导致 合同不 能继续履行 的 , 发生不可抗力一方通知对方 ,并按合同实际履行时间办理完结算 后 有权终止合同。 第十 二 条 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 5 / 10 均有约束力。 本合同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之外,其它部分应继续履行。 第十 三 条 项目联系人 项目联系人职责: a. 负责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协调和资料或材料交 接; b. 负责按授权处理相关事宜。 双方项目联系人 甲方 联系人: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住 址: 乙方 联系人: 程鹏 身份证号: 460025197202033359 联系方式: 13902468934 住 址: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南区长虹大厦 701 一方的项目联系人发生变更,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进行告知,并提供新的项目联系人的相关资料。 第十 四 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本合同约定所有来往费用,按人民币进行结算。 本合同及附件中的“ LED 投光灯”或“ LED 照明灯具”是同一含义。 合同项目实施 设计及实施 见附件 C《节能 改造 项目 实施 细则》。 节能效益分享期内,任何一期效益分享费存在争议,不影响其他期效益分享费用和相应款项的支付。 任何一方 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 全部或部分 权利义务之前,应征得 对方书面同意,否则应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全部损失。 本合同期满 , 甲方已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且双方没有异议, 本合同项下乙方提供的用于项目改造的 LED 投光 灯所有权全部转移给甲方。 若甲方需要乙方对提供的 LED 投光灯提供后续服务, 乙方按照每盏每月 20 元 的标准 收取服务费,具体由双方另行签署合同约定。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订立书面补充协议,对 本合同的修改,需要双方书面进行确认,才能生效。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共同构成完整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合同文本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 自双方盖章、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 三亚宇华广告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 深圳市国宁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 代表 (签字 ): 通讯地址: 三亚市迎宾路山水天域 通讯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南区 6 / 10 御景阁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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