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内容摘要:

并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三个月内举行。 普通合伙人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会议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召集和主持。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在会议召开 【】 个工作日前向其他合伙人发出通知。 第二十五条 合 伙人会议由合伙人按照 一人一票原则 行使表决权,一般事项由三分之二 以上 的 合伙人同意即为通过。 但下列事项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 ( 一 )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取得的现金资产再投资; ( 二 ) 变更本协议规定的 合伙企业的分配方案 和方式 ; ( 三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 ( 四 )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合伙企业形式; ( 五 ) 执行事务 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 ( 六 )合伙协议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合伙企业的管理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作为合伙企业的管理人,管理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有关的职权。 执行事务合伙人也可以指定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担任合伙企业的 7 管理人。 合伙企业与管理人签署管理合同,委托管理人根据管理合同负责向合伙企业提供日常投资管理及运作服务。 管理人向合伙企业提供投资项目管理和行政事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项目的调查、分析、进行投资谈判、提供投资架构安排的建议、项目投资和项目公司的管理、提供投资项目退出方案的建议等。 对合伙企业投资的选择或处置做出最终决策的权利或职权应仅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做出。 合伙企业聘任管理人提供服务并不免除法律和本协议约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责任和 义务。 第 七 章 合伙费用、 收益分配 与亏损承担 第二十七条 合伙企业应承担企业经营相关的费用和开支 , 包括与合伙企业之设立、终止、运营、解散、清算等相关的下列费用: (一)有关合伙企业设立的相关费用; (二)合伙企业之财务报表及相关报告费用; (三)合伙企业之会计、审计、顾问、律师费用; (四)持有和处置投资项目的费用; (五)银行托管费用; (六)合伙事务管理费用; (七)业绩报酬奖励; (八)诉讼费和仲裁费用; (九)其他与合伙企业设立、终止、运营、解散、清算等相关的税费。 第二十八条 合伙费用由合伙企业支付,并由全体合伙人根据各自认缴出资额按比例分摊。 第二十九条 合伙企业取得的收益,根据合伙人之间的约定 由所有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 进行分配。 8 第三十条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受限于上款约定,有限合伙的亏损由所有合伙人 按照 认缴出资比例分担。 第八章 报告和监管机制 第三十一条 合伙企业会计制度采用公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三十二条 每 个 会计年度的 7 月 30 日前,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向全体合伙人提交一份中期报告,该报告应包含截至该年度 6 月 30 日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情况、投资项目的发展、运营及市场销售情况、各项投资的成本和价值,以及所有被投资企业的半年度财务报表。 第三十三条 每 个 会计年度的 3 月 31 日前,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向全体合伙人提交上一年度年度管理报告,并就该报告向合伙人当面进行陈述。 该报告应当包含截至上一会计年度 12 月 31 日的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情况、投资项目的发展、运营及市场销售情况、存在的市场风险、政策风险及法律风险、投资实际损益等汇总报告、拟投资项目,以及各项投资的成本和价值、所有被投资企业和被投资项 目的年度财务报表。 第三十四条 合伙人可在其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执行事务合伙人就拟投资项目以及已投资项目的进展进行书面报告,并有权对被投资企业的帐册、文件记录等进行查验并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 九 章 财产份额的转让、增资、减资 第三十五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 执行事务 合伙人不得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第三十六条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限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外的普通合伙人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转让其在 合伙 企业的部分或全部的财产份额,但应取得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书面同意,并应提前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 9 合伙人向合伙 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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