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商管理制度草案doc内容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本制度规定贵州茅台集团贡酒全国运营中心(以下简称 “ 运营中心 ” )与经销商之间的有关交易事 项。 第 2 条 本制度由运营中心市场渠道部制定,总经理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对经销商的要求 第 3 条 经销商 开发 ( 1) 经销商 要求 省级 经销 商: ①必须 主 营本公司产品,不得兼营同行业其他企业的酱香型产品。 ②了解当地经济状况及拥有一定的社会人脉资源。 ③对所在省份或区域的酱香型白酒产品的整体市场 运作 有清晰的 运作 思路 , 且与本公司的发展思路高度一致。 ④具有一定的二级分销网络。 ⑤具备一定经济实力,能够缴纳进货保证金。 市级 经销 商: ①了解 当地经济 状况 ,拥有一定的社会资源。 ②熟悉所在区域 高档白酒的整 体市场运作。 ③ 市场运作思路清晰,且与本公司发展思路基本一致; ( 必要时需提供 《 区域市场拓展计划书 》 )。 ( 2) 经销 商资信标准 信用等级 调查得分 信用状况 含 义 AAA 级 90~ 100 信用极好 经销商 信用程度高,债务风险小,具有优秀的信用记录,经营状况佳,不确定性因素影响极小 AA 级 80~ 89 信用优良 经销商 信用程度较高,债务风险较小,具有优良的信用记录,经营状况较佳,不确定性因素很小 A 级 70~ 79 信用较好 经销商 信用程度良好,正常情况下偿还债务没有问题,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经营处 于良性循环状态,不确定性因素小 ( 3) 经销商 义务 第 4 页 共 12 页 与 运营中心 签定经销合同的各级 经销商 ,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省级 经销商 ①组建 3 人 以上团队专职销售贡酒 系列 产品。 ②签定 经销 合同 一 年内发展 3 家以上二级 经销商。 ③首批进货总金额不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 ④ 严格执行 公司价格政策,不得擅自提价或降价。 ⑤维护公司品牌形象,不得有任何诋毁公司产品、声誉之行为。 市级 经销商 ①组建 2 人 以上团队专职销售贡酒 系列 产品。 ②签定 经销 合同 一 年内发展 3 家以上下级 经销商。 ③遵守公司价格政策,不得擅自提价或降价。 ④维护公司品牌 形象,不得有任何诋毁公司产品、声誉之行为。 ( 4) 经销商 年度考核标准( 见 附表 1) 第 4 条 经销商 的销售区域 ( 1)经销商 的 销售区域,依 经销 合 同约 定来执行。 ( 2)经销商如要在指定 销售 区域 外 进行经销活动,应事前 呈报运营中心,取得认可 后 方能 进行经销活动。 ( 3) 经销商跨区销售( 窜货)处理流程 经销商发现本区域有茅台贡酒产品并非是自己销售的 程序终止 如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由运营中心下达处理结果 经销商以书面形式向运营中心 报告 并做好证据保全(证据含:有 窜货、倒货 嫌疑的 商铺地址、产品型号、数量及产品编码等) 运营 中心备案 运营 立即查明货源 查后确认不属实 查明属实 运营中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规方 经销商双方协商,并将协商结果呈报运营中心 第 5 页 共 12 页 ( 4) 经销商 跨区销售( 窜货 )处罚规定 ①对 窜货 经销商 ,处以 串货 货款 5%的罚款, 如若 不能查明 串货具体 数量的,根据本次窜货造成的影响情况给予 串货经销商 50000— 500000 元罚 款,罚款金额将全部支付给本次窜货区域的受害方, 并将处理结果公示。 ( 注:跨区域销售, 为 全国大型连锁商超的供货配货权由首家联系并 自己 供货的代理商拥有,大型连锁商超的跨区域供货及配货不属于跨区窜货) ②对于本次串货货物串货方和被串货方应进行协商确定归属方,并将协商后结果呈报运营中心;对于双方未能对货物归属达成协议的,由运营中心在公平角度上调解。 第 5 条 经营产品 经销商 所 主 营的产品必须是由 贵州茅台(集团)保健酒业公司 生产 的贡酒系列产品。 第 6 条 销售 任务量 ( 1) 经销商 在合同规定的区域内 的销售必须达到 产品的销售任务总额(按甲方 代理 价计算) ,但此 任务量 必须是第 5 条规定的产品的总额。 ( 2) 经销商 须 于每年 12 月 25 日之前,向 运营中心 提出下 一 年度 的销售预定额。 第 7 条 分 销处的设置 经销商 可在 其经销区域内 设置经销处及代办处等,但 提前 须 呈报 运营中心 ,取得同意后 方能实施。 对于 专卖店必须经运营中心统一授权。 第 8 条 销售价格 ( 1) 经销商必须严格按照 运营中心制定的市场指导价格 进行 销售 ( 2) 运营中心 在经营过程中,有权根据市场经营情况对价格做出调整, 且 有 义务在第一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经销商。 ( 3)价格管理 ① 运营中心负责制定 贡酒系列 产品 的 价格政策(批发价格和 市场售价) 一级价格:省级 经销商 享有 二级价格:授权 经销商 享有 三级价格:一般 经销商 享有、专卖店、团购 ② 各级经销商应 严格 执行运营中心制定的价格政策, ③ 各级经销商之间有义务在市场价格上保持统一性,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④ 运营中心 跟 据市场趋势 和竞争对手的价格策略 ,不定期调整产品价格(政策),确保各级经销商具有价格方面的竞争优势。 运营中心执行处理结果方案 处理结果公示 第 6 页 共 12 页 第 9 条 协议 保证金 双方签约时经销商须 缴 纳合同约定的首批货款 10%作为协议保证金 汇 入甲方公司指定帐户,甲方应出具盖章收据。 协议签字后十日内,乙方必须将首批进货金额汇入甲方指定帐户,否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经销权和 约定金,本合同自动失效。 第 10 条 相关资料 经销商 须提供 的资料( 市场推广方案 、预计客户名录、销售计划等)给 运营中心。 第 三 章 关于货物的约定 第 11 条 运营中心 的交货方式与运费 ( 1)运营中心以 经销商库房为物流发货地点。 ( 2) 运营中心只负责出库装箱费 , 货运产生一切 费用由经销商 承 担。 第 12 条 退货 条件: 除经我方及有关权威机构确认后确有质量问题外,经销商不得随意退货;如有破损或质量原因造成的残次品,将按照我方的有关程序实行相应补偿。 第 13 条 暂停 供货 : 经销商如未能按时履行付款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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