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条 引进人才在福州市购买自有住房前,学校为其提供过渡房租住(使用面积详见附件 2),过渡期三年,房租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若学校房源紧张,暂时无法提供过渡房的,引进人员可自行租房过渡,学校给予发放租房补贴,标准如下: (一)高层次拔尖人才 2500 元 /月 人。 (二)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青年拔尖人才 1500 元 /月 人; (三)优秀人才 800 元 /月 人。 若夫妻双方均为引进人才的,租房补贴按一方就高领取。 第八条 学校鼓励各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积极筹措经费,作为引进人才的配套待遇。 第九条 引进国内人才可享受报销单程来校路费和搬家费,直接从国外引进的留学回国人员可报销本人回国单程机票。 第四章 薪酬待遇 第十条 进入事业编制的引 进人才其工资待遇按照福建省和我校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高层次拔尖人才聘期内奖励性绩效工资 执行岗位奖金制;新引进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学校保障他们三年内的收入不低于本单位副教授的标准(岗位考核奖励)。 17 第十一条 未进入事业编制的引进人员其工资待遇执行协议工资制或年薪制。 第五章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第十二条 对海外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不受任职时间的限制,根据其实际专业技术水平、能力和业绩成果应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三条 对于紧缺专业急需引进的人才,经同行专家评审、学院教授委员会投票通过、考核小组推荐、 校聘委会研究评议后直接聘任。 第十四条 对入选国家、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项目的人才,应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时,经单位考核推荐后,直接提交校聘委会审议后直接聘任。 第六章 配偶及子女问题 第十五条 人事关系正式调入我校的高层次拔尖人才,本人要求解决配偶工作且配偶持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者,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协调安排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帮助协调引进人才配偶、子女进榕户口问题以及子女就学问题。 第七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学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校人才引进工作的规划和目标,研究引进人才配套经费、住房、实 验室建设等问题,审核省级以上人才项目推荐人选、 “ 旗山学者 ” 聘任人选。 学校人才引进具体日常工作由人事处负责,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主要为省级以上人才提供综合优质服务。 第十八条 各用人单位应根据学科、专业发展的需要,制定人才引进计划;成立引进人才考评小组,学院考评小组要在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对引进人才的思想品德进行鉴定,对专业和学术水平进行论证。 18 第十九条 各职能部门要从学校发展的大局出发,指定专人负责、跟踪联系,积极帮助引进人才解决工作和生活上的困难和问题,提供 “ 一站式 ” 服务,着力构建分工合作、运转协调 、服务周到、快捷高效的人才服务绿色通道。 第八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条 学校与引进人才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以及违约责任,首次聘任期满,续聘工作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学校根据签订的合同、协议进行管理与考核;聘期内调离、辞职的,学校与引进人才解除聘用合同,引进人才应按照约定条款退回有关人才配套经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引进的福建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 “ 闽江学者 ” 特聘教授实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未达到优秀的,将不再实行岗位奖金制。 第二十二条 引进人才在聘期内入选国家级或省级各类人才项目的,岗位奖金按 本办法相关标准以及 “ 就高从优不重复 ” 原则享受。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福州大学人才引进工作暂行规定》(福大人〔 2020〕 128 号)同时废止;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前引进人员的有关待遇仍按引进时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19 附件 1 福州大学引进人才待遇一览表 单位:万元 人才类别 安家补贴 科研启动费 (包含国家、 福 建省配套) 工资、福利待遇 岗位奖金 其它 高 层 次 拔 尖 人 才 第 一 层 面 中国科学院院士 中国工程院院士 外籍院士 国家 “ 万人计划 ” 杰出人才 一人一议 一人一议 55/年 享受国家 规定的工资、 福利待遇 第 二 层 面 国家 “ 千人计划 ” 人选 (长期项目 ) 一人一议 一人一议 一人一议 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150 自然科学: 300~500 人文社科: 100 35/年 享受国家 规定的工资、 福利待遇 享受国家 规定的工资、 福利待遇 国家 “ 万人计划 ” 领军人才 教育部 “ 长江学者 ” 特聘教授 国家级教学名师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 基金获得者 30/年 第 三 层 面 “ 百千万人才工程 ” 国家级人选 100 自然科学: 200~300 人文社科: 50 25/年 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国家 “ 千人计划 ” 青年项目人选 90 20/年 国家 “ 万人计划 ” 青年拔尖人才 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第 四 层 面 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 (全职项目) 80 自然科学: 200~300 人文 社科: 50 18/年 “ 闽江学者 ” 特聘教授 省特支人才 “ 双百计划 ” 领军人才 学科带头人 60 自然科学: 50~100 人文社科: 20~ 50 学术骨干 具有博士学位的博导 40 自然科学: 20~ 50 20 人才类别 安家补贴 科研启动费 (包含国家、 福 建省配套) 工资、福利待遇 岗位奖金 其它 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 30 人文社科: 10~ 20 青年拔尖人才 省特支人才 “ 双百计划 ” 青年拔尖人才 30 自然科学: 25 人文社科: 10 旗山学者 (海外项目,入编) 30 自然科学: 25 人文社科: 10 10/年 优秀人才 教授、具有半 年以上海外学习工作经历的博士、博士后 15~ 20 5~ 10 博士 5~ 15 2~ 5 特殊急需人才 一人一议 柔性人才 一人一议 备注: 、第二层面引进人员选择入住我校专家公寓(享有使用权),则可同时享受相应人才类别三分之一的安家补贴。 “ 领军人才 +团队 ” 的组团引进模式,提供更优惠待遇。 6 年,安家补贴、科研启动费待来校工作后拨付,安家补贴分 6 年发放,科研启动费以科研项目立项的方式申请。 附件 2 福州大学引进人才享受过渡房 建筑面积标准 人才类别 建筑面积( M2) 高层次拔尖人才第一层面、第二层面 专家公寓 高层次拔尖人才第三层面、第四层面 90 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 60 青年拔尖人才 45 优秀人才 32 特殊急需人才、柔性人才 一人一议 21 福州大学教职工考勤规定 为加强劳动纪律,严明校纪校规,根据国家和福大人〔 2020〕 74 号有关精神,以及学校效能建设工作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管理 (一)考勤对象 全校所有在职教职工(含编制外职工)。 (二)考勤方式 全校除教师(不包 括在实验室工作的实验员及专职搞科研的教师)外,其余教职工均实行坐班制。 各单位在每月 5日前将上月本单位的请假审批表、考勤汇总表(须有考勤员、单位主要领导签名)等报人事处,人事处于每月 10日前将全校各单位上月考勤情况在校园网公布。 各单位必须在每学期开学的第一天将本单位教工到校情况书面报送人事处 ,学期结束前 2天内将本学期最后一个月的考勤情况报送人事处。 (三)考勤纪律与监督 严格按学校作息时间进行考勤旨在严明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 各单位主要领导务必高度重视。 必须如实记录本单位教工出勤情况,人事处牵头 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考勤检查小组,每月将不定期到各单位进行考勤抽查,每月一次将各单位考勤情况在校园网进行公布,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 对疏于管理,不按规定或超权限批假、瞒报考勤、漏报,出现弄虚作假情况的单位,追究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及负责考勤工作人员的责任,并扣发下月全额绩效工资。 按有关规定,从 2020年 1月 1 日起,凡发现单位有人旷工 1 个月却领取工资未向学校进行书面报告的,给予该单位党政领导通报批评。 22 二、请假手续 在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教职工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出勤的,须严格按程序办理请假、续假、销假手续。 (一)请假 个人申请:请假者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填写《福州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确因紧急事务无法事先请假的,应在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按以下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 1)教职工请假,三天内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报人事处备案;三天以上一周内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人事处批准;超过一周至一个月内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人事处( 处级干部由组织部负责 )报分管校领导批准,人事处备案;超过一个月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人事处(组织部)报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批准 ,人事处备案; ( 2) 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请假由组织部报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批准,人事处备案; ( 3)专任教师及行政兼课人员请假,除按以上规定办理手续外,还要安排好教学工作后方能离校。 属本规定内的法定假,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 (二)销假 请假期满后,必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三)续假 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如需续假的须办理续假手续。 三、几项具体规定 (一)请假天数以请假期间(除掉国家法定节假日天数)的实际天数计算。 23 (二)经学校人事部门批准,被外派到外单位工作的人员,凭外单位的借用函件,按假期的审批程序 办理外派工作手续,外派期一个月内,其工资、绩效工资由学校发放,外派期一个月以上,由用人单位支付外派人员的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 (三)本规定适用于教职工的正常工作时间,以及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工作(活动)等集体性活动。 (四)教职工涉嫌违法犯罪受到羁押以上处理未定性者,所在部门应将有关情况书面报人事处。 定性无责任的,羁押期间按事假对待;有责任的,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五)不实行坐班制的人员在工作日内,必须参加学院及本单位的集体活动,完成临时安排的工作任务。 因私事离开福州市区,须向主管领导汇报去向,如 因自行离开,学校或学院有特殊工作任务布置而无法及时到达工作岗位的,按旷工论处。 (六)事假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或事假期限超过批准时间的,按旷工处理。 (七)长期病休人员每半年到县级以上公费医疗定点医院复查一次,根据复查结果确定继续病休或恢复工作。 恢复工作后,两个月内能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四、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规定相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未尽事项参照国家、省、市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五、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4 关于教师在职攻读学位、进修等有关 规定 2020 年 8 月 25 日 实验室 经过十年的人才建设, 调整、优化 了 师资队伍结构,教师的素质得到很大 提高,提高 关于印发《福州大学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大人〔 2020〕 98 号 各学院、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优化教师队伍结构,规范教师进修的管理,不断提高教师的素质,促进学科建设的发展,特制订《福州大学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福州大学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福 州 大 学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25 福州大学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 1条 为适应创业型大学需要,加强我校教职工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工作,明确学校、学院及教职工本人各自的职责,提高培训效果,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 2条 教职工进修培训应服从学科建设需要,坚持学以致用、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在岗进修和自学提高为主,加强实践,多种形式并举。 第 3 条 教职工进修培训由学校统筹安排,以教学科研一线的中青年骨干教师为主,积极推进教育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队伍的培训。 第二章培训的主要形式与要求 第 4 条 我校教职 工培训形式主要有 : (一)学历(学位)进修:在职博士研究生、在职硕士研究生以及各类专业学位研究生。 (二)非学历(学位)进修:骨干教师进修班、国内外访问学者、博士后、高级研讨班及岗前培训等。 第 5 条 教学科研岗教师申请报考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原则上要求专业对口,且在校工作满 2 年以上(报考本校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可适当。福州大学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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