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设备消缺管理及考核办法内容摘要:

继续按正常缺陷处理程序流转。 第十三条 需要办理工作票才能处理的缺陷必须办理工作票,应按工作票的有关规定进行缺陷处理。 第十四条 班组人员消缺结束后,根据缺陷等级由班组或设备管理组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在管理计算机上签注“检修结束”意见流转至运行部进行审核。 在签注“检修结束”意见后 30 分钟内,检修维护人员应到现场与 运行值班人员共同对缺陷处理情况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运行值班人员每天应及时在管理计算机上查阅消缺的执行情况,对检修维护人员提请验收的缺陷及时进行验收并录入验收意见,验收合格后执行“完成”和“终结”操作,保证消缺时间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原则上从“检修结束”到“终结”的验收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 第十六条 经检修人员 确 认不存在的缺陷 , 由检修人员 提请 运行人员注销。 第十七条 如果消缺计算机网络出现故障,使用人员应及时通知信息中心维护人员予以处理,如遇公休节假日应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到厂处理,若一时无法处理,应使用在主控室设立的临时“缺陷双联单”,以缺陷单形式完成消缺管理。 待计算机故障消除后,当值运行人员负责将临时缺陷双联单内容录入管理计算机。 “缺陷双联单”由运行部负责管理。 第十八条 燃料部分管设备的消缺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在上述条款中提到的运行部对应燃料部运行班,检修部对应燃料部检修班。 另外,燃料部的缺陷从“待处理申请”状态转为“待处理”状态由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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