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销售发货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签订购销合同,扩大市场份额。 通过合同管理,杜绝非法开采的煤炭进入流通领 域,切断非法用煤企业的煤炭来源,优先保证本区工业用煤焦。 票据管理 公路煤炭经销使用的票据:一是车辆运输运行票据,即煤运系统相关票据;二是结算票据,即税务票据。 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的票据使用管理规定,切实加强票据管理。 经销程序 公路煤炭经销分为两种交易方式,即:期货交易和现货交易。 期货交易的经销程序为:( 1)签订双向合同;( 2)预付货款;( 3)核发票据;( 4)用户派车提货,生产企业装车,煤运公司驻矿人员开票;( 5)源头煤焦营业站复磅验票;( 6)双向对票结算。 现货交易的经销 程序为:( 1)用户交款后装车开票;( 2)源头煤焦销售营业站复磅验票;( 3)经销企业与生产企业对票结算。 结算方式 ( 1)公路煤炭统一经销,坚持统一结算和先付款后发货的原则。 ( 2)期货交易,经销企业必须及时预付货款,定期结算。 ( 3)现货交易,用户在生产企业交款提货,经销企业与生产企业双方定期对票结算。 纳税缴费 ① 实行公路煤炭统一经销后,经销企业和生产企业属本区管理的都要按属地管理原则照章纳税。 煤炭专项基金和其他费用,仍按照原规定标准和渠道收缴。 ② 区物价局要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加强对煤焦生产、运销企业的收费监督。 任何部门都不得另立名目搭车收费。 (二)公路焦炭经销管理 全区所有合法焦化企业生产的通过公路运销的焦炭均属经销管理的范围。 区民营局管理的焦炭运销管理业务,由区民营局委托区煤炭运销公司进行经销管理。 区民营局下设的公路焦炭营业站由区煤炭运销公司负责管理。 具体委托办法由区民营局与区煤炭运销公司另行商定。 出省焦炭基金由,区煤炭运销公司统一征收,并按照规定渠道上缴。 由区煤炭运销公司向合法的焦化企业派驻开票管理人员,焦炭的运销必须按 1: 1 .5 的比例携带煤炭总量控制票。 否则视为非法焦炭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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