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内容摘要:

以植物造景为主,乔灌木的种植面积不低于绿地面积的 70%;常绿乔木与落叶乔木比例为 1: 3— 1: 4;乔木与灌木种植比例为 1: 3— 1: 6;绿化苗木的质量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同时应满足落叶乔木胸径应不少于 5cm,常绿乔木高度应不小于 ,灌木及宿根花卉应不少于二年生。 第五十三条 居住小区内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间距范围之外。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绿地或绿化隔离带,不 在建筑基地范围内的不得作为小区绿地计算。 代征城市公共绿地面积可按照 50%的系数折算, 植草砖铺装面积可按照10%的系数折算,树阵植草砖铺装面积可按 100%的系数折算。 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对其地下设施实行覆土绿化的,可按以下规定计入该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指标: (一)实行覆土绿化的部分,不被建筑物、构筑物围合(其开放边长应不小于总边长的 3/1),覆土断面与设施外部土层相接,并具备光照、通风等植物生长的必要条件。 (二)凡符合上述规定的地下设施实行覆土绿化的,其地下设施顶板上部至室外地坪覆土厚度达 米(含 )以上,其绿化面积可按 100%计入该工程的绿地面积指标; — 米的其绿地面积按 50%计入该工程的绿地面积指标;覆土厚度达(不含 米)的,其绿地面积可按 10%计入该工程 18 的绿地面积指标。 第五十 五 条 一个街区内的集中绿地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 在符合整个街区集中绿地指标的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筑基地内平均分布。 第五十 六 条 城区内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地指标的地区,经城 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将屋面地载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得小于 100 平方米)和垂 直绿化面积(每块长度不得小于 20 米)折算成绿地面积,但实际绿地面积至少应达到规定指标的 50%以上。 折算部分不参加用地平衡,指标应单独说明。 垂直绿化按地载面积折算成绿地面积,屋面地载绿化按公式 F=KM折算成绿地面积。 式中: F—— 地面绿地面积 K—— 有效系数(见表 6) M—— 屋面地载绿化面积 表 6 屋面地载绿化有效系数一览表 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 H( m) 有效系数 H≤ < H≤ < H≤ < H≤ H﹥ 第八章 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及出入口设置 第五十 七 条 城市道路规划除必须符合现行《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CJJ372020)、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 19 划和相关规定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五十 八 条 城市道路按照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的服务功能等 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四类。 道路横断面宜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车带、设施带、绿化带等组成,特殊断面还可包括应急车道、路肩和排水沟等。 各断面宽度除必须符合《城市道路工程设计 规范》( CJJ372020)等相关规范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绿化带的宽度应符合现 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CJJ7597)的相 关要求, 绿化带最小宽度为 4米。 第 五十九 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 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符合规划的道路红线及竖向标高。 (二) 道路横坡 和纵坡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CJJ372020)的规定。 城市道路纵坡不得直接插入交叉口,应设有保证安全要求的缓和段。 (三) 人行天桥 与地道 的设计、施工应符合 《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 术规范》( CJJ6995)等有关规定。 (四) 城市道路立交按有关设计规范执行。 第 六十 条 道路交叉口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的规定,同时 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转弯半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干路 2535米 次 干 路 2025米 支 路 1012米 两条不同等级的道路交叉,其转弯半径按等级高的道路确定。 行车最小转弯半径 9米。 第 六十一 条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 入 口;居住 20 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 入 口间距不应小于 150 米。 沿街建筑物长 度超过 150 米 时,应设不小于 4 米 4 米 的消防车通道。 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 米 ,当建筑物长度超过 80 米 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第 六十二 条 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 75 度;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第六十 三 条 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长度不宜大于 120 米,并应设不小于 12 米 x 12 米的回车场地。 第六十 四 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道路、城市广场、城市绿地、居住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及历史文物保护建筑等必须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 GB 507632020) 规定。 城市大型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的坡道宽度应不小于 米,纵坡应不大于 3%, 坡道总长度不得超过 100 米 ,超过 60米处宜设置一个休息处。 第六十 五 条 全市或全区性集会、纪念、生活游览广场和交通广场面积计入道路广场面积,其用地面积标准由城市总体规划或城 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十 六 条 居住小区核定标准车位数的 10%作为公共停车位,其他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低于核定标准车位数的 20%作为公共停车位。 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数量与居住户的比率)不宜超过 15%。 第六十 七 条 城市 公共停车场(库)应主要设置于市中心、商业区、体育中心及主要交通枢纽处。 公共停车场的位置和规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由市城 市 21 规划 行政 主管部门会 同 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 部门确定。 第六十 八 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应有良好的视野。 公共停车场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设置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 50 米;距道路交叉口距离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 九 条 建设工程实施配建停车位指标 应符合《山东省 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 置规范 》等有关 规定。 第 七十 条 露天停车位须在总图中表示,且必须首先确保庭院绿化用地。 停车场(库)须与主体建筑工程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原则上居住建筑不小于 个车位 /户,公共建筑不小于 / 百平方米,同时不得小于表 7的规定。 表 7 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 类 别 单 位 指 标 机动车 自行车 Ⅰ 类区域 Ⅱ 类区域 Ⅲ 类区域 住宅 ≥ 120m2高档商品房 车位 /每套 90120m2普通商品房 车位 /每套 90 m2普通商品房 车位 /每套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 车位 /每套 办公 行政办公 车位 /100 m2建筑面积 商务办公 车位 /100 m2建筑面积 其他办公 车位 /100 m2建筑面积 商业 大型超市、商业中心 车位 /100 m2建筑面积 22 市场 车位 /100 m2建筑面积 其他商业 车位 /100 m2建筑面积 餐饮、娱乐 车位 /100 m2建筑面积 续 表 7 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 类 别 单 位 指 标 机动车 自行车 Ⅰ 类区域 Ⅱ 类区域 Ⅲ 类区域 旅馆 三星级以上宾馆 泊位 /客房 其他普通旅馆 泊位 /客房 医院 市级及市级 以上医院 车 位 /100 m2建筑面积 其他医院 车位 /100 m2建筑面积 文化 博物馆、纪念馆、群艺馆、科技馆、图书馆、展览馆、美术馆 车位 /100 m2建筑面积 影剧院 电影院 车位 /100座 剧院 车位 /100座 体育场馆 一类体育场馆 注 3 车位 /100座 二类体育场馆 车位 /100座 游览场所 市区公园 车位 /100 m2游览面积 其他公园 车位 /100 m2游览面积 续 表 7 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 23 类 别 单 位 指 标 机动车 自行车 Ⅰ 类 区域 Ⅱ 类 区域 Ⅲ 类 区域 学校 大中专院校 车位 /100位师生 中学 车位 /100位师生 小学 车位 /100位师生 幼儿 园 车位 /100位师生 对外交通 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码头 车位 /100旅客(平峰日) 机场 车位 /100旅客(平峰日) 注:( 1)Ⅰ类区域指大城市中心区、大城市重要地段;Ⅱ类区域指中等城市中心区、大城市其他地区;Ⅲ类区域指小城市、中等城市其他地区。 ( 2)本表中要求按照建筑面积进行配建停车位计算的建设项目,当建筑面积大于 200 平方米(含 200 平方米)时,应按本表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位;建筑面积小于 200 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可不单独 配建停车位。 第 七十一 条 配建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服务半径不得超过 150 米,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的方式。 第 七十二 条 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大于 50 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 2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 10 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 7 米。 当设两个出入口有困难时,可改设一个出入口,但其进出通道的宽度不得小于 9米。 第七十 三 条 停车位面积按下列数值取用: 24 小汽车露天停车场 2530平方米/车位 小汽车室内停车库 3040平方米/车位 小汽车路边停车带 1620平方米/车位 自行车露天停车场 平方米/车位 自行车室内停车场 平方米/车位 自行车路边停车带 平方米/车位 各类机动车辆与小汽车停车位的换算系数为:微型车 ,中型车 , 大型 车 ,铰接车。 第七十 四 条 建筑用地机动车出入口 一 般不直接开向城市交通性主干道,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在用地周边较低级别的道路上安排,如需在不同等级的道路上开设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机动车出入口时,应当按照道路等级由低到高的顺序安排。 (二)距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直线段起点不应小 70 米。 (三)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 20米。 (四)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 10 米。 (五)距人行过街天桥、人行过街地道、人行横道线不应小于 20 米。 (六)距铁路道路口、桥梁、隧道、引道端点等不应小于50 米。 (七)应有良好通行条件:当用地出入道路坡宽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用地外道路连接。 第七十五条 公共交通停靠站按下列要求设置: (一)公交停 靠站的间距宜为 500 米至 600 米,根据城市 25 用地及路网布局,部分路段间距可放宽至 400 米至 800 米。 道路交叉口附近的站位应设在交叉口的出口道一侧 , 距交叉口出口缘石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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