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书面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单位。 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及勘察现场后有疑问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解答,并同时送达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单位。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前 15 日内,投标人提出疑问的,招标人不再进行任何形式解答。 不论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发出的任何资料文件,还是投标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问题,均应签收确认。 第三十五条 澄清、修改、答疑等补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当招标文件与修改补充通知、澄清、答疑纪要的内容相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通知(纪要)或修改文件为准。 任何口头上的修改、澄清、答疑一律视为无效。 第三十六条 为了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充分响应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以及答疑纪要的内容,确需延长投标截止时 间的,招标人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具体时间应当在书面通知中明确。 第三章 投 标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后,应仔细阅读 “投标须知 ”。 投标人应根据施工设计图纸核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如发现有误,应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回复所有招标人。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投标文件由商务标、技术标、综合标三部分组成。 商务标包括:投标函及其附录,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 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报价汇总表,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工程量清单采用综合单价时)或工程量清单报价汇总及取费表(工程量清单采用工料单价时),设备清单,现场因素、施工技术措施及赶工措施费用报价表,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技术标主要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综合标主要包括: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拟投入项目管理人员、近二年来从事土地整治项目施工的业绩和获得的各种荣誉(提供证书复印件,必要时验证原件)、对招标文件中合同主要条款内容的确认和响应、招标文件规定提 交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并根据施工现场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包括主要工程的施工方法、技术措施、主要机械设备及专业人员构成、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工期进度安排及保证措施、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保证措施、施工平面布置图等。 第四十条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投标文件和计算投标预算价、投标报价。 第四十一条 投标人参加项目工程投标,应持有企业资质证书和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资质证书,每个投标人在同一个项目中,只能参加一个标段的投标。 原则上一个项目经理只能 负责一个标段的工程管理,不得同时兼管多个标段。 中标人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必须押在招标人处,工程结束时返还。 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不准转借、出让。 工程实施中,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施工单位须提出符合工程等级资质的项目经理人选,并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后,报原招投标批准机构备案。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应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按每个标段 60~ 80 万元的标准收取,统一交纳到综合招投标中心专用账户,且必须从投标人的银行基本账户划转,不得以投标人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的名义交纳投标保证金。 退还时也必须通过投标人的银行基本账户转入。 第四十三条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 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无效,招标人应当拒收。 投标人少于 3 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 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但所提交的补充、修改的内容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密封。 在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四十五条 项目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 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统一格式,应随招标文件发至投标人。 投标人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 第四十六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 工、材料、机械市场价格信息,并考虑风险因素,进行自主报价。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投标报价竞标。 当《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不能完全满足需要时,可以采用其他行业的预算定额作为补充。 第四章 开 标 第四十七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 参加开标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带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应带参加开标会议的授权委托书。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作为弃权处理。 第四十八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法人代表主 持,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开标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二)宣读开标、评标纪律等有关事项;(三)宣读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四)介绍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五)宣布监标、唱标、记录人员名单;(六)重申评标原则、评标办法;(七)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宣读检查结果;(八)宣读投标人投标报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用量、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优惠条件等,宣布评标期间的有关事项;(九)宣布 开标会结束,转入评标阶段;(十)宣布评审结果;(十一)公证机关宣布公证结果(如有公证)。 第四十九条 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一)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的;(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三)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四)投标人未按规定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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