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规定内容摘要:

审计机构应当参与协调沟通,并按规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资料。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组织或参与组织社会审计机构聘用、更换和报酬支付等工作,并对其工作质量进行监督评价。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直管企业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审核批准后 实施, 并将年度工作总结报董事会审核。 第二十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计划或有关安排确定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 实施审计,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 2 人。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经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批准后实施。 审计工作一般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准备阶段:在实施审计前 3 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 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 8 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被审计对象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 准备。 (二)实施阶段:调查收集资料,审查有关账表、实物和信息系统等,综合运用审计 抽样、分析性复核、 技术经济分析 以及计算机审计等方法和手段,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三)报告阶段: ,审计组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 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视为无异议。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研究、核实,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 审计机构复核。 ,并报董事会审定后,形成正式的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对象。 审计报告自送达被审计对象之日起生效。 ,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内部审计机构反馈整改情况。 9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仍有异议的,可以向 董事会 反映意见, 董事会 应当受理。 ,并将审计整改情 况向董事会报告。 上述 46 项内部审计日常工作中 涉及董事会职权,根据需要,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代为履行。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内部审计档案资料。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重视和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抓好内部审计结果利用和审计整改后续工作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考核、奖惩、任免企业内设机构及其子企业负责人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企业 内部 审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监事会、纪委、财务总监开展工作,并向其 提供审计报告、通报审计情况。 在市国资委对内部审计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时,企业监事会、纪委、财务总监参与评分考核。 第二十五条 企业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依据《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加强审计质量控制, 建立分级复核制度 ,制订规范化的工作底 稿,接受市国资委和政府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10 第二十六条 直管 企业应当于每年公历 1 月 15日前,将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 结及本年度 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正式 报送 市国资委。 直管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开展市国资委部署的专项审 计,除了向董事会报告,还应将 专项审计报告 报送市国资委。 直管 企业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件以及重大经营风险等,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报送专项报告。 第二十七条 企业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行业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 、保持廉洁、保守秘密。 企业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或从事可能影响其履行审计职责的经营管理或财务工作;实施内部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审计职责;企业内设机构 及其子企业 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