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识导向系统制作安装合同(通用版)内容摘要:

; 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 、位置和尺寸; 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其他经乙方认可的变更事项。 3. 因以上变更导致工程价款发生变化的,双方按照协商后确认的工程价款结算,工程款的支付比例 按照第五条约定支付。 4. 因甲方对原设计变更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在变更前甲方应签署损失确认单,工程 造价变更单等相关单据,甲方对乙方提出的经济损失或者工程造价变更报告不予认可,乙方可不 予变更,双方仍按照原施工方案实施。 5. 甲方进行设计变更的,工期 相应顺延。 第九条、合同价款调整 1. 甲方提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有关变更要求,乙方在收到甲方变更申请后 5日内向甲方提出变更 价格、工期顺延、经济损失等有关情况的报告,供甲方参考。 2. 3. 甲方同意乙方变更报告后,双方签署正式工程设计变更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就工程内容变更、合同价款调整、竣工日期更改等内容不能达成一致的,仍按照原合同执行。 第十条、安装与验收 1. 2.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时间组织人员施工。 双方约定,乙方将制作完成的标识标志产品运抵施工现场后,甲方代表应负责及时验收,并及时 填写验收单,并确保乙方顺利进场安装。 3. 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无法正常施工的,甲方应无偿提供标识产品仓储房间,并签署货物数量验收证 明交由乙方。 双方另行约定安装时间,工期相应顺延,顺延时间应不超过七个工作日。 4. 甲方未能及时提供仓储房间和 验收证明的,乙方有权租用仓库或者将货物退回,所发。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