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鼎控股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专门机构保管。 金额较小的,可自行保管,但必须建立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至少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不得一人单独接触债券。 对于任何债券的存入或取出,都应将债券名称、数量、价值及存取的日期等详细记录于债券登记簿内,并由所有在场的经手人员签名。 第二十五条 委托证券、期货经纪人从事证券、期货投资的,应当与经纪人签订明确的委托 三鼎控股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4 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 务。 在选择证券、期货经纪人时,应综合考虑经纪人以往与企业合作的记录、担任经纪人的资格以及从事证券、期货交易的经历等。 第二十六条 立项单位草拟投资项目合同,经集团财务部及其委托的法务顾问、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审核同意后,各立项单位方可签订项目投资合同。 第二十七条 集团财务部应根据确认有效的法律文本、合同或投资协议的规定,按时办理有关资产的交付手续,并取得被投资单位出具的出资证明。 第二十八条 三鼎控股审计部门应对投资经营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对投资效益差的项目要向总裁提出适当的清理建议,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外投资必须按照会计准则、会计 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 对投资成本、投资账面价值调整、长期投资减值、投资划转、投资处置做出正确、完整的会计处理,对其增减变动及投资收益进行相关会计核算,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第三十条 对所拥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检查是否为企业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第三十一条 三鼎控股证券投资业务、对外直接股权投资业务,以及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处理流程如下,其他对外投资业务处理流程参照执行。 1. 证券投资业务: 1) 确定券商:由集团财务部提出券商选择建议,报总裁审批后 确定,建立交易委托关系,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 2) 开设帐户:由集团财务部按相关规定建立证券帐户和资金帐户,并取得证券帐户卡和资金帐户卡。 3) 指定代理人:由总裁指定代理人并签署授权委托书,送券商备案,同时还应送交总部财务管理中心会计核算部核算会计。 4) 存(取)保证金:存入保证金,取得券商和存款银行共同盖章的存款凭单(股东联);取回保证金的,应按券商规定程序从资金帐户取回保证金,并取得券商和存款行盖章的取款凭单(股东联)。 5) 存(取)款记帐:由核算会计对代理人递交的支付申请和存款单(股东联)、或取 款凭单(股东联)复核无误后填制记帐凭证并进行帐务处理。 复核有问题的,应立即通知财务总监进行相应处理。 6) 交易审批:进行单笔交易时,本企业代理人应当事先取得总裁或其授权审批人签字的证券交易通知单。 本企业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的交易,可以不经该 三鼎控股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5 程序,而应当在交易完成后,将成交过户交割单(股东联)递交总裁或其授权审批人根据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签批。 7) 交易委托:网上证券交易的,应取得券商发放的网上交易证书,通过网上委托服务进行单笔交易;非网上证券交易的,在单笔交易时应当填制卖出(买入)委托书,经本企业和券商签章后各留存 一份,再由券商代为交易。 8) 成交过户。 9) 交易审核:由核算会计对代理人递交的成交过户交割单或与证券交易通知单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审核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及其记载是否准确完整等;对不符合规定的,应不予接受并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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