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加工厂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本制度由 企业法人 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设置职 业卫生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我厂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第二条 制定并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建立详细的职业卫生档案 ,其应包括 : 厂企基本情况 :单位简史、生产工艺流程图、存在有毒有害的种类和工序、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评价、有毒有害作业群体分布及其健康评定和职业性四种人 (职业病、疑似职业病、观察对象及职业禁忌症 )情况等。 职业健康情况 :劳动者基本情况 (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藉贯、婚姻状况、出入厂时间、劳动合同时限、健康状况、工种调动、工资发放及出 勤情况等 )、职业史、危害因素接触剂量、劳动保护、现病史、职业性健康检查结果及其健康评价等。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情况 :包括危害因素种类、监测或检测时间、地点、浓度(强度)、国家允许标准及评价结论等。 第三条 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防护措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等。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 30 日内申报,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发生 变更后 30 日内申报变更内容。 第四条 必须做好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其相关卫生知识的培训工作 ,并形成制度长抓不懈。 单位负责人应定期接受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 车间工人必须参加结合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的特点而设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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