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业务反担保合同内容摘要:

同约定向银行偿付借款本息而使甲方承担或面临承担担保责任; ( 2) 反担保人自接到甲方通知履行担保责任届满之日起仍无代偿行动; ( 3) 反担保人违反本合同之部分或全部规定; ( 4) 反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或面临解体、停业风险,诸如出现严重亏损、企业解散、关闭、歇业、破产、查封、扣押、拍卖、没收及面临重大诉讼、行政处罚等; ( 5) 反担保人非法使用担保财产或擅自改变担保财产正常用途。 甲方处分担保财产时,可视情况通知或不通知反担保人。 如决定通知反担保人,反担保人需按通知要求无条件配合甲方办理处分担保财产的过户、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七条 担保登记及费用承担 依法应当办理抵(质)押登记的,在甲方配合下由反担保人负责办妥担保登记手续并将获得的相关登记文件交由甲方收执。 反担保人应确保在担保期间担保登记持续有效。 如应担保登记机关要求需另行签署申请书、合同等相关文件,若该等文件与本合同不一致者, 以本合同为准。 有关本合同所涉及公证费、担保登记费、维持费、注销费、律师费、保险费、税收等费用,概由反担保人负担并支付。 如反担保人未予支付而可能导致抵(质)押登记无法进行的,由反担保人承担责任。 第九条 独立担保 本合同项下设立的反担保独立于借款合同而存在,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也不受借款合同的终止或修改而受到影响。 反担保人明白:如甲方同意修改、补充借款合同,甲方无需另行征得反担保人同意,反担保人应按修改后的相关内容承担反担保责任。 但甲方未征得反担保人同意扩大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担保范围除外。 任何时候,反担保人均不得以甲方未积极行使追索权等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反担保责任。 第八条 声明与保证 反担保人向甲方声明: ( 1) 反担保人向甲方及银行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等都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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