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20xx修订)内容摘要:
组审批同 意后 ,方可 列入采购供 应目录。 ( 见附表) 七、 对存在安全 隐患、疗效 不确定、耐 药严重、性 价比差或者 发现违规促 销使用等情 况的抗菌药 物品种,临 床科室、药 学部门、抗 菌药物管理 工作组或药 事管理与药 物治疗学委 员会成员均 可提出清退 或更换意见 。 清退或者 更换意见获 得抗菌药物 管理工作组 50%以上 成员同意后 执行,并由 药事管理与 药物治疗学 委员会备案 。 清退或者 更换的品种 不得重新进 入本机构药 物采购供应 目录。 八、因特 殊感染患者 治疗需求, 又未列入医 院药品处方 集和基本药 品供应目录 的抗菌药物 ,可以启动 临时采购程 序。 临时采 购应由临床 科室提交申 请报告,使 用统一制式 的申请表, 说明申请购 入药品名称 、规格、剂 型、数量和 使用理由。 经抗菌药物 管理工作组 审核同意后 由药剂科一 次性购入使 用。 同一通 用名抗菌药 物品种启动 临时采购程 序不得超过 5次,如果 超过 5次, 抗菌药物管 理工作组应 进行调查, 并讨论是否 列入医院抗 菌药物采购 目录。 调整 后的采购目 录抗菌药物 总品种数不 得增加。 第 三章抗菌 药 物临时采购 程序及管理 规定 一 、抗菌药物 临时采购仅 限于抢救、 突发性疾病 、灾情、疫 情、干部保 健、专科或 外院专家会 诊等急需的 药品。 由临 床科室提交 书面申请, 须同时注明 药品名称、 规格、剂型 、数量和申 请理由等, 报药剂科审 核。 药剂科 主任经核实 、签署意见 后,报抗菌 药物管理工 作组审议。 抗菌药物管 理工作组审 核同意后, 由药剂科一 次性购入。 情况异常紧 急时,可先 通知药剂科 报主管院长 审批后购买 ,事后再补 办手续。 ( 见附表) 二、 抗菌 药物临 时采购仅限 于一次性采 购,再次使 用时需再次 申请。 申请 人应保证该 药品在有效 期内使用完 毕,若造成 滞销,损失 由申请人负 责,并将在 2年内不再 受理该申请 人的临时药 物采购申请 。 三 、对同一临 床科室在 1个月内连续 2次以上申 请临时采购 同一品种抗 菌药物时, 抗菌药物管 理工作组应 当进行调查 ,决定是否 同意继续临 时采购。 四、 同一通用名 称抗菌药物 品种临时采 购不得超过 5次。 否则 纳入本机构 抗菌药物常 规采购目录 ,且不得增 加医院抗菌 药物总的品 种、品规数 。 五 、抗菌药物 临时采购情 况,在召开 药事管理与 药物治疗学 委员会会议 时,需向委 员汇报,部 分需长期使 用的品种, 经委员会批 准,在抗菌 药物管理工 作组备案后 ,可作为医 院正式引进 的品种管理 。 六 、抗菌药物 临时采购程 序》和卫生 部办公厅《 关于抗菌药 物临床应用 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 (卫办医政 发〔 2017〕 38号 )文件精神 ,结合我院 临床用药实 际情况,特 制定《安康 市中心医院 抗菌药物临 床应用分级 管理制度 》 。 一、 抗菌药物分 级原则 非 限制使用: 关于抗菌药 物临床应用 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 (卫办医政 发〔 2017〕 38号 )文件精神 ,结合我院 临床用药实 际情况,特 制定《安康 市中心医院 抗菌药物临 床应用分级 管理制度》 。 一、 抗菌药物分 级原则 非 限制使用》 ,根据感染 部位、严重 程度、致病 菌种类以及 细菌耐药情 况、患者病 理生理特点 、药物价格 等因素加以 综合分析考 虑,参照 各类细菌性 感染的治疗 原则及病原 治疗。 一 般对轻度或 局部感染患 者应首先选 用非限制使 用类抗菌药 物进行治疗 。 3、严重感染 、免疫功能 低下者合并 感染或病原 菌只对限制 使用类抗菌 药物敏感时 ,可选用限 制使用类抗 菌药物治疗 。 4、特殊使用 类抗菌药物 的选用应从 严控制,使 用前必需组 织院级专家 组成员进行 病例讨论, 并提出指导 性意见。 外 科 i类切口 手术和介入 手术围手术 期预防用抗 菌药物一般 选择非限制 类抗菌药物 ,并按照预 防用药原则 使用。 (三)医 师权限 所 有临床执业 医师均应参 加 抗菌药 物临床应用 知识培训 ,并通过考 试,未通过 考试的无抗 菌药物处方 权。 所有具 有抗菌药物 处方权的注 册临床医师 均可开具非 限制使用类 抗菌药物。 具有抗菌药 物处方权的 主治医师及 以上专业技 术任职资格 的医师,可 以开具限制 使用类抗菌 药物。 患者 病情需要选 用特殊使用 类抗菌药物 时,应经感 染性疾病诊 治指导院 级 专家组的成 员会诊同意 后,由具有 高级专业技 术任职资格 的医师开具 处方。 紧急 情况下,临 床医师可以 越级使用高 于权限的抗 菌药物,但 仅限 1天用 量,并做好 记录,事后 及时向上级 医师汇报。 第五章特殊 使用类抗菌 药物管理规 定 一、 依据 按照 卫生部颁布 的《抗菌药 物临床应用 指导原则》 (卫医发 [2017]285号) 文件及《卫 生部办公厅 关于加强抗 菌药物临床 应用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 知》(卫医 政发 [2017]38号) 文件的 要求,医疗 机构应该严 格执行抗菌 药物分级管 理制度,特 制定本规定 。 二 、成立安康 市中心医院 感染性疾病 诊治指导院 级专家组( 详情见安医 发[2017]14号 ) 三、感染性 疾病诊治指 导院级专家 组的责任和 权利 熟悉 抗菌药物管 理的有关文 件及其要求 。 2、带头规范 、合理地使 用抗菌药物 ,并保持 24小时通讯 通畅。 对本 科室或分管 的科室医生 使用特殊类 别抗菌药物 时审核申请 单,并在审 核栏签字, 并加强规范 特殊类别抗 菌药物使用 的宣教、指 导、监督。 应邀参加特 殊使用类抗 菌药物临床 应用的会诊 。 四、特殊使 用类抗菌药 物使用的原 则 要按照 《抗菌药物 临床应用指 导原则》中 非限制使 用 、 限 制使用 和 特殊使用 的分级管 理原则,建 立健全抗菌 药物分级管 理制度,明 确各级医师 使用抗菌药 物的处方权 限。 特殊使 用类抗菌药 物的选用, 原则上应根 据病原学检 查和药敏试 验结果,如 结果中有 对 非限制或限 制类抗菌药 物敏感,则 不建议选用 特殊使用类 抗菌药物。 患者病情需 要应用 特 殊使用 抗 菌药物,应 具有严格临 床用药指征 或确凿依据 ,经由感染 性疾病诊治 指导院级专 家组专家会 诊同意后, 由具有高级 专业技术职 务任职资格 的医师开具 处方后方可 使用。 临床 医师在使用 特殊使用类 抗菌药物时 要严格掌握 适应证,特 殊使用类抗 菌药物不能 作为预防性 用药。 危重 患者在未获 知病原菌及 药敏结果前 ,在 经专家 组专家审核 通过后,可 以使用上述 药物,但经 验性用药不 得超过 5天 。 6、紧急情况 下未经会诊 同意或需越 级使用的, 处方量不得 超过 1日用 量,并做好 相关病历记 录。 门、急 诊处方不得 开具特殊使 用类抗菌药 物。 五、特殊使 用类抗菌药 物使用的注 意事项 使 用特殊使用 类抗菌药物 必须由具有 高级专业技 术职务任职 资格的医师 开具处方或 医嘱,并于 24小时内 填写《安康 市中心医院 特殊使用类 抗菌药物审 批表》(见 附表),请 感染性疾病 诊治指导院 级专家组专 家会诊同意 后,方可继 续使用。 表 格随运行病 历归档备查 ,并做好相 关病程记录 。 2、紧急情况 下需越级使 用的,不得 超过 1日用 量,并做好 相关病历记 录。 如需继 续使用,须 专家组专家 于 24小时 内审核。 工 作小组会定 期对全院特 殊使用类抗 菌药物的使 用情况进行 督查,对于 做得好的科 室及个人, 予以表彰和 奖励;对于 不遵守规定 的科室或个 人,予以批 评和处罚。 第六章抗 菌 药物合理使 用知识和规 范化管理培 训及考核制 度 一、 医院应对全 院医师和药 师进行抗菌 药物使用知 识和规范化 管理培训。 二、 培训的内容 应包括:抗 菌药物临床 应用指导原 则》(卫医 发 [2017]285号)文件及 《卫生部办 公厅关于加 强抗菌药物 临床应用管 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7]38号)文 件的要求, 医疗机构应 该严格执行 抗菌药物分 级管理制度 ,特制定本 规定。 二、成立 安康市中心 医院感染性 疾病 诊治指 导院级专家 组(详情见 安医发[2017]14号) 三、感 染性疾病诊 治指导院级 专家组的责 任和权利 熟悉抗菌药 物管理的有 关文件及其 要求。 带头 规范、合理 地使用抗菌 药物,并保 持 24小时 通讯通畅。 对本科室或 分管的科室 医生使用特 殊类别抗菌 药物时审核 申请单,并 在审核栏签 字,并加强 规范特殊类 别抗菌药物 使用的宣教 、指导、监 督。 应邀参 加特殊使用 类抗菌药物 临床应用的 会诊。 四、特 殊使用类抗 菌药物使用 的原则 要 按照《抗菌 药物临床应 用指导原则 》中 非限 制使用 、 限制使用 和 特殊 使用 的分 级管理原则 ,建立健全 抗菌药物分 级管理制度 ,明确各级 医师使用抗 菌药物的处 方权限。 特 殊使用类抗 菌药物的选 用,原则上 应根据病原 学检查和药 敏试验结果 ,如结果中 有对非限制 或限制类抗 菌药物敏感 ,则不建议 选用特殊使 用类抗菌药 物。 患者病 情需要应用 特殊使用 抗菌药 物 ,应具有严 格临床用药 指征或确凿 依据,经由 感染性疾病 诊治指导院 级专家组专 家会诊同意 后,由具有 高级专业技 术职务任职 资格的医师 开具处方后 方可使用。 临床医师在 使用特殊使 用类抗菌药 物时要严格 掌握适应证 ,特殊使用 类抗菌药物 不能作为预 防性用药。 危重患者在 未获知病原 菌及药敏结 果前,在经 专家组专家 审核通过后 ,可以使用 上述药物, 但经验性用 药不得超过 5天。 紧急 情况下未经 会诊同意或 需越 级使用 的,处方量 不得超过 1日用量,并 做好相关病 历记录。 门 、急诊处方 不得开具特 殊使用类抗 菌药物。 五、特 殊使用类抗 菌药物使用 的注意事项 1、使用特殊 使用类抗菌 药物必须由 具有高级专 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的 医师开具处 方或医嘱, 并于 24小 时内填写《 安康市中心 医院特殊使 用类抗菌药 物审批表》 (见附表) ,请感染性 疾病诊治指 导院级专家 组专家会诊 同意后,方 可继续使用 。 表格随运 行病历归档 备查,。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20xx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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