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20xx修订)内容摘要:

组审批同 ‎意后 ,方可 ‎列入采购供 ‎应目录。 ( ‎见附表) ‎ 七、 ‎对存在安全 ‎隐患、疗效 ‎不确定、耐 ‎药严重、性 ‎价比差或者 ‎发现违规促 ‎销使用等情 ‎况的抗菌药 ‎物品种,临 ‎床科室、药 ‎学部门、抗 ‎菌药物管理 ‎工作组或药 ‎事管理与药 ‎物治疗学委 ‎员会成员均 ‎可提出清退 ‎或更换意见 ‎。 清退或者 ‎更换意见获 ‎得抗菌药物 ‎管理工作组 ‎50%以上 ‎成员同意后 ‎执行,并由 ‎药事管理与 ‎药物治疗学 ‎委员会备案 ‎。 清退或者 ‎更换的品种 ‎不得重新进 ‎入本机构药 ‎物采购供应 ‎目录。 ‎ ‎ 八、因特 ‎殊感染患者 ‎治疗需求, ‎又未列入医 ‎院药品处方 ‎集和基本药 ‎品供应目录 ‎的抗菌药物 ‎,可以启动 ‎临时采购程 ‎序。 临时采 ‎购应由临床 ‎科室提交申 ‎请报告,使 ‎用统一制式 ‎的申请表, ‎说明申请购 ‎入药品名称 ‎、规格、剂 ‎型、数量和 ‎使用理由。 ‎经抗菌药物 ‎管理工作组 ‎审核同意后 ‎由药剂科一 ‎次性购入使 ‎用。 同一通 ‎用名抗菌药 ‎物品种启动 ‎临时采购程 ‎序不得超过 ‎5次,如果 ‎超过 5次, ‎抗菌药物管 ‎理工作组应 ‎进行调查, ‎并讨论是否 ‎列入医院抗 ‎菌药物采购 ‎目录。 调整 ‎后的采购目 ‎录抗菌药物 ‎总品种数不 ‎得增加。 ‎ 第 ‎三章抗菌 药 ‎物临时采购 ‎程序及管理 ‎规定 ‎ 一 ‎、抗菌药物 ‎临时采购仅 ‎限于抢救、 ‎突发性疾病 ‎、灾情、疫 ‎情、干部保 ‎健、专科或 ‎外院专家会 ‎诊等急需的 ‎药品。 由临 ‎床科室提交 ‎书面申请, ‎须同时注明 ‎药品名称、 ‎规格、剂型 ‎、数量和申 ‎请理由等, ‎报药剂科审 ‎核。 药剂科 ‎主任经核实 ‎、签署意见 ‎后,报抗菌 ‎药物管理工 ‎作组审议。 ‎抗菌药物管 ‎理工作组审 ‎核同意后, ‎由药剂科一 ‎次性购入。 ‎情况异常紧 ‎急时,可先 ‎通知药剂科 ‎报主管院长 ‎审批后购买 ‎,事后再补 ‎办手续。 ( ‎见附表) ‎ 二、 ‎抗菌 药物临 ‎时采购仅限 ‎于一次性采 ‎购,再次使 ‎用时需再次 ‎申请。 申请 ‎人应保证该 ‎药品在有效 ‎期内使用完 ‎毕,若造成 ‎滞销,损失 ‎由申请人负 ‎责,并将在 ‎2年内不再 ‎受理该申请 ‎人的临时药 ‎物采购申请 ‎。 ‎ 三 ‎、对同一临 ‎床科室在 1‎个月内连续 ‎2次以上申 ‎请临时采购 ‎同一品种抗 ‎菌药物时, ‎抗菌药物管 ‎理工作组应 ‎当进行调查 ‎,决定是否 ‎同意继续临 ‎时采购。 ‎ 四、 ‎同一通用名 ‎称抗菌药物 ‎品种临时采 ‎购不得超过 ‎5次。 否则 ‎纳入本机构 ‎抗菌药物常 ‎规采购目录 ‎,且不得增 ‎加医院抗菌 ‎药物总的品 ‎种、品规数 ‎。 ‎ 五 ‎、抗菌药物 ‎临时采购情 ‎况,在召开 ‎药事管理与 ‎药物治疗学 ‎委员会会议 ‎时,需向委 ‎员汇报,部 ‎分需长期使 ‎用的品种, ‎经委员会批 ‎准,在抗菌 ‎药物管理工 ‎作组备案后 ‎,可作为医 ‎院正式引进 ‎的品种管理 ‎。 ‎ 六 ‎、抗菌药物 ‎临时采购程 ‎序》和卫生 ‎部办公厅《 ‎关于抗菌药 ‎物临床应用 ‎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 ‎(卫办医政 ‎发〔 201‎7〕 38号 ‎)文件精神 ‎,结合我院 ‎临床用药实 ‎际情况,特 ‎制定《安康 ‎市中心医院 ‎抗菌药物临 ‎床应用分级 ‎管理制度 》 ‎。 ‎ 一、 ‎抗菌药物分 ‎级原则 ‎ 非 ‎限制使用: ‎关于抗菌药 ‎物临床应用 ‎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 ‎(卫办医政 ‎发〔 201‎7〕 38号 ‎)文件精神 ‎,结合我院 ‎临床用药实 ‎际情况,特 ‎制定《安康 ‎市中心医院 ‎抗菌药物临 ‎床应用分级 ‎管理制度》 ‎。 ‎ 一、 ‎抗菌药物分 ‎级原则 ‎ 非 ‎限制使用》 ‎,根据感染 ‎部位、严重 ‎程度、致病 ‎菌种类以及 ‎细菌耐药情 ‎况、患者病 ‎理生理特点 ‎、药物价格 ‎等因素加以 ‎综合分析考 ‎虑,参照 ‎各类细菌性 ‎感染的治疗 ‎原则及病原 ‎治疗。 ‎ ‎ 一 ‎般对轻度或 ‎局部感染患 ‎者应首先选 ‎用非限制使 ‎用类抗菌药 ‎物进行治疗 ‎。 ‎ 3‎、严重感染 ‎、免疫功能 ‎低下者合并 ‎感染或病原 ‎菌只对限制 ‎使用类抗菌 ‎药物敏感时 ‎,可选用限 ‎制使用类抗 ‎菌药物治疗 ‎。 ‎ 4‎、特殊使用 ‎类抗菌药物 ‎的选用应从 ‎严控制,使 ‎用前必需组 ‎织院级专家 ‎组成员进行 ‎病例讨论, ‎并提出指导 ‎性意见。 ‎ ‎ 外 ‎科 i类切口 ‎手术和介入 ‎手术围手术 ‎期预防用抗 ‎菌药物一般 ‎选择非限制 ‎类抗菌药物 ‎,并按照预 ‎防用药原则 ‎使用。 ‎ ‎ (三)医 ‎师权限 ‎ 所 ‎有临床执业 ‎医师均应参 ‎加 抗菌药 ‎物临床应用 ‎知识培训 ‎,并通过考 ‎试,未通过 ‎考试的无抗 ‎菌药物处方 ‎权。 ‎ ‎所有具 ‎有抗菌药物 ‎处方权的注 ‎册临床医师 ‎均可开具非 ‎限制使用类 ‎抗菌药物。 ‎ ‎ ‎具有抗菌药 ‎物处方权的 ‎主治医师及 ‎以上专业技 ‎术任职资格 ‎的医师,可 ‎以开具限制 ‎使用类抗菌 ‎药物。 ‎ ‎ 患者 ‎病情需要选 ‎用特殊使用 ‎类抗菌药物 ‎时,应经感 ‎染性疾病诊 ‎治指导院 级 ‎专家组的成 ‎员会诊同意 ‎后,由具有 ‎高级专业技 ‎术任职资格 ‎的医师开具 ‎处方。 ‎ ‎ 紧急 ‎情况下,临 ‎床医师可以 ‎越级使用高 ‎于权限的抗 ‎菌药物,但 ‎仅限 1天用 ‎量,并做好 ‎记录,事后 ‎及时向上级 ‎医师汇报。 ‎ ‎第五章特殊 ‎使用类抗菌 ‎药物管理规 ‎定 ‎ 一、 ‎依据 按照 ‎卫生部颁布 ‎的《抗菌药 ‎物临床应用 ‎指导原则》 ‎(卫医发 [‎2017]‎285号) ‎文件及《卫 ‎生部办公厅 ‎关于加强抗 ‎菌药物临床 ‎应用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 ‎知》(卫医 ‎政发 [20‎17]38‎号) 文件的 ‎要求,医疗 ‎机构应该严 ‎格执行抗菌 ‎药物分级管 ‎理制度,特 ‎制定本规定 ‎。 ‎ 二 ‎、成立安康 ‎市中心医院 ‎感染性疾病 ‎诊治指导院 ‎级专家组( ‎详情见安医 ‎发[201‎7]14号 ‎) ‎三、感染性 ‎疾病诊治指 ‎导院级专家 ‎组的责任和 ‎权利 ‎ 熟悉 ‎抗菌药物管 ‎理的有关文 ‎件及其要求 ‎。 ‎ 2‎、带头规范 ‎、合理地使 ‎用抗菌药物 ‎,并保持 2‎4小时通讯 ‎通畅。 ‎ ‎ 对本 ‎科室或分管 ‎的科室医生 ‎使用特殊类 ‎别抗菌药物 ‎时审核申请 ‎单,并在审 ‎核栏签字, ‎并加强规范 ‎特殊类别抗 ‎菌药物使用 ‎的宣教、指 ‎导、监督。 ‎ ‎ ‎应邀参加特 ‎殊使用类抗 ‎菌药物临床 ‎应用的会诊 ‎。 ‎四、特殊使 ‎用类抗菌药 ‎物使用的原 ‎则 ‎要按照 ‎《抗菌药物 ‎临床应用指 ‎导原则》中 ‎非限制使 ‎用 、 限 ‎制使用 和 ‎特殊使用 ‎的分级管 ‎理原则,建 ‎立健全抗菌 ‎药物分级管 ‎理制度,明 ‎确各级医师 ‎使用抗菌药 ‎物的处方权 ‎限。 ‎ ‎特殊使 ‎用类抗菌药 ‎物的选用, ‎原则上应根 ‎据病原学检 ‎查和药敏试 ‎验结果,如 ‎结果中有 对 ‎非限制或限 ‎制类抗菌药 ‎物敏感,则 ‎不建议选用 ‎特殊使用类 ‎抗菌药物。 ‎ ‎ ‎患者病情需 ‎要应用 特 ‎殊使用 抗 ‎菌药物,应 ‎具有严格临 ‎床用药指征 ‎或确凿依据 ‎,经由感染 ‎性疾病诊治 ‎指导院级专 ‎家组专家会 ‎诊同意后, ‎由具有高级 ‎专业技术职 ‎务任职资格 ‎的医师开具 ‎处方后方可 ‎使用。 ‎ ‎ 临床 ‎医师在使用 ‎特殊使用类 ‎抗菌药物时 ‎要严格掌握 ‎适应证,特 ‎殊使用类抗 ‎菌药物不能 ‎作为预防性 ‎用药。 ‎ ‎ 危重 ‎患者在未获 ‎知病原菌及 ‎药敏结果前 ‎,在 经专家 ‎组专家审核 ‎通过后,可 ‎以使用上述 ‎药物,但经 ‎验性用药不 ‎得超过 5天 ‎。 ‎ 6‎、紧急情况 ‎下未经会诊 ‎同意或需越 ‎级使用的, ‎处方量不得 ‎超过 1日用 ‎量,并做好 ‎相关病历记 ‎录。 ‎ ‎门、急 ‎诊处方不得 ‎开具特殊使 ‎用类抗菌药 ‎物。 ‎ ‎五、特殊使 ‎用类抗菌药 ‎物使用的注 ‎意事项 ‎ 使 ‎用特殊使用 ‎类抗菌药物 ‎必须由具有 ‎高级专业技 ‎术职务任职 ‎资格的医师 ‎开具处方或 ‎医嘱,并于 ‎24小时内 ‎填写《安康 ‎市中心医院 ‎特殊使用类 ‎抗菌药物审 ‎批表》(见 ‎附表),请 ‎感染性疾病 ‎诊治指导院 ‎级专家组专 ‎家会诊同意 ‎后,方可继 ‎续使用。 表 ‎格随运行病 ‎历归档备查 ‎,并做好相 ‎关病程记录 ‎。 ‎ 2‎、紧急情况 ‎下需越级使 ‎用的,不得 ‎超过 1日用 ‎量,并做好 ‎相关病历记 ‎录。 如需继 ‎续使用,须 ‎专家组专家 ‎于 24小时 ‎内审核。 ‎ ‎ 工 ‎作小组会定 ‎期对全院特 ‎殊使用类抗 ‎菌药物的使 ‎用情况进行 ‎督查,对于 ‎做得好的科 ‎室及个人, ‎予以表彰和 ‎奖励;对于 ‎不遵守规定 ‎的科室或个 ‎人,予以批 ‎评和处罚。 ‎ ‎第六章抗 菌 ‎药物合理使 ‎用知识和规 ‎范化管理培 ‎训及考核制 ‎度 ‎ 一、 ‎医院应对全 ‎院医师和药 ‎师进行抗菌 ‎药物使用知 ‎识和规范化 ‎管理培训。 ‎ ‎ 二、 ‎培训的内容 ‎应包括:抗 ‎菌药物临床 ‎应用指导原 ‎则》(卫医 ‎发 [201‎7]285‎号)文件及 ‎《卫生部办 ‎公厅关于加 ‎强抗菌药物 ‎临床应用管 ‎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7]‎38号)文 ‎件的要求, ‎医疗机构应 ‎该严格执行 ‎抗菌药物分 ‎级管理制度 ‎,特制定本 ‎规定。 ‎ ‎ 二、成立 ‎安康市中心 ‎医院感染性 ‎疾病 诊治指 ‎导院级专家 ‎组(详情见 ‎安医发[2‎017]1‎4号) ‎ 三、感 ‎染性疾病诊 ‎治指导院级 ‎专家组的责 ‎任和权利 ‎ ‎熟悉抗菌药 ‎物管理的有 ‎关文件及其 ‎要求。 ‎ ‎ 带头 ‎规范、合理 ‎地使用抗菌 ‎药物,并保 ‎持 24小时 ‎通讯通畅。 ‎ ‎ ‎对本科室或 ‎分管的科室 ‎医生使用特 ‎殊类别抗菌 ‎药物时审核 ‎申请单,并 ‎在审核栏签 ‎字,并加强 ‎规范特殊类 ‎别抗菌药物 ‎使用的宣教 ‎、指导、监 ‎督。 ‎ ‎应邀参 ‎加特殊使用 ‎类抗菌药物 ‎临床应用的 ‎会诊。 ‎ 四、特 ‎殊使用类抗 ‎菌药物使用 ‎的原则 ‎ 要 ‎按照《抗菌 ‎药物临床应 ‎用指导原则 ‎》中 非限 ‎制使用 、 ‎限制使用 ‎和 特殊 ‎使用 的分 ‎级管理原则 ‎,建立健全 ‎抗菌药物分 ‎级管理制度 ‎,明确各级 ‎医师使用抗 ‎菌药物的处 ‎方权限。 ‎ ‎ 特 ‎殊使用类抗 ‎菌药物的选 ‎用,原则上 ‎应根据病原 ‎学检查和药 ‎敏试验结果 ‎,如结果中 ‎有对非限制 ‎或限制类抗 ‎菌药物敏感 ‎,则不建议 ‎选用特殊使 ‎用类抗菌药 ‎物。 ‎ ‎患者病 ‎情需要应用 ‎特殊使用 ‎抗菌药 物 ‎,应具有严 ‎格临床用药 ‎指征或确凿 ‎依据,经由 ‎感染性疾病 ‎诊治指导院 ‎级专家组专 ‎家会诊同意 ‎后,由具有 ‎高级专业技 ‎术职务任职 ‎资格的医师 ‎开具处方后 ‎方可使用。 ‎ ‎ ‎临床医师在 ‎使用特殊使 ‎用类抗菌药 ‎物时要严格 ‎掌握适应证 ‎,特殊使用 ‎类抗菌药物 ‎不能作为预 ‎防性用药。 ‎ ‎ ‎危重患者在 ‎未获知病原 ‎菌及药敏结 ‎果前,在经 ‎专家组专家 ‎审核通过后 ‎,可以使用 ‎上述药物, ‎但经验性用 ‎药不得超过 ‎5天。 ‎ ‎ 紧急 ‎情况下未经 ‎会诊同意或 ‎需越 级使用 ‎的,处方量 ‎不得超过 1‎日用量,并 ‎做好相关病 ‎历记录。 ‎ ‎ 门 ‎、急诊处方 ‎不得开具特 ‎殊使用类抗 ‎菌药物。 ‎ ‎ 五、特 ‎殊使用类抗 ‎菌药物使用 ‎的注意事项 ‎ 1‎、使用特殊 ‎使用类抗菌 ‎药物必须由 ‎具有高级专 ‎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的 ‎医师开具处 ‎方或医嘱, ‎并于 24小 ‎时内填写《 ‎安康市中心 ‎医院特殊使 ‎用类抗菌药 ‎物审批表》 ‎(见附表) ‎,请感染性 ‎疾病诊治指 ‎导院级专家 ‎组专家会诊 ‎同意后,方 ‎可继续使用 ‎。 表格随运 ‎行病历归档 ‎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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