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项目的实际需要,聘用产业博士后人员从事技术创新工作。 (三 )经审核合格的博士后作为研究项目的博士后候选人员。 第十三条 博士后的录用 (一 )合格的博士后候选人需向博创基地报送如下材料: 《博士后申请表》 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或已通过答辩可授予博士学位的证明 ) 本学科领域两位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 学术机构对申请者的审查意见 如候选人是留学博士,还需提供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推荐信。 (二 )由博创基地、企业分站与流动站对候选人考核并体检,择优录取。 (三 ) 博士后流动站和博创基地将共同考核,拿出录用意见,并将有关材料及录用意见呈报省人社厅博士后管理部门备案。 (四 )博创基地组织企业分站与博士后流动站签署“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 (五 )流动站为被录用博士后开具工作介绍信到博创基地报到,由博创基地安排工作或介绍到企业分站工作。 5 第十四条 博士后进入博创基地 /企业分站后,应由博士后流动站选派相关专业的博士后合作导师作为学术指导人,由博创基地 /企业分站选派相关专家作为项目研究指导人,共同指导博士后的研究工作。 同时成立科研项目小组,配备年轻技术人员参与项目研究。 第十五条 博士后在博创基地 /企业分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 由于课题进度等客观原因要求延长的,由本人申请,经博创基地 /企业分站和博士后流动站同意,并报省人社厅博士后管理部门备案后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十六条 博士后在博创基地 /企业分站工作期间按以 下方式进行管理: (一 )博士后在办理进站手续的同时,应与博创基地 /企业分站共同签订协议书,明确在站期间三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二 )博创基地为博士后建立在站档案。 每工作半年,由博创基地或博士后流动站与企业分站共同对博士后进行阶段工作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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