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内容摘要:

、 1/2020 或 1/2020 现势 地形图2 份 (加盖测绘公章 )和电子文件; 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环保、文物、水利、防震、防灾、气象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项或多项内容,按照 有关法规提供文件; 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市政工程 规划条件申报表(市政工程); 23 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长度大于等于 2 千米的单项市政管线建设项目还需提交: 选线规划:外环线以内,管线工程和道路规划提交起点至终点 1/2020 现势 地形图(含规划路网) 1 份、电子图 1 份;外环线以外,提交起点至终点现势 地形 图: 1- 10 公里管线工程提交 1/1000 地形图1 份, 10 公里以上长输管线工程提交起点至终点 1/50000 地形图 1 份; 路径规划:外环线以内提交起点至终点 1/500 实测地下管线地形图(含规划路网) 1 份、电子图 1 份;外环线以外提交起点至终点1/1000 或 1/2020 现势地形图 1 份、电子图 1 份(局部穿越公路、铁路、河道等提供 1/500 实测地形图)。 长度介于 200 米至 2 千米之间的单项市政管线建设项目还需提交: 为建筑物配套的工程,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复印件 ); 1/500 实测地下管线地形图(含规划路网) 2 份、电子图 1 份; 专业管理部门拟建方案和说明; 属政府资金项目,提交经批准的投资计划文件,大型市政工程项目还提交初步设计成果及批复;属非政府资金项目,提交投资核准文件。 六、办理程序 住建局规划办 预审受理; 24 规划办 现场勘察,提出初审意见; 申报局长 审定,作出决定; 同意的,核发规划条件审定通知书;不同意的,核发通知书。 七、是否需要现场踏勘 需要现场踏勘。 八、法定审批时限 20 个工作日。 九、承诺办结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 5 个工作日。 因特殊情 况,承诺时限内不能完成的,经规划办主任报局长 同意,可以延长到法定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内不能完成的,经局长同意,可以再延长 10 个工作日。 十、该行政许可事项有无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十一、有无收费及收费依据和标准 无收费。 十二、能否网上申报办理 不 能。 十三 、受理窗口及联系电话 精河县住建局规划办。 25 咨询电话: 7639608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 7639609 中心地址:精河县友谊南中码号 邮政编码: 833300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一、行政审批主体名称 精河县住房与城乡建设 局 二、非行 政许可审批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 第三十五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 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26 (一)工程性质、规模、标高、体量、体型、高度、朝向、间距、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色彩和风格等; (二)各类管道走向、坐标和标高,道路宽度、等级、交叉口与横断面设计、附属设施等; (三)各类管线工程的性质、断面、走向、坐标、标高、架埋方式、架设高度或者埋置深度、管线间水平垂直距离及交叉点处理等; (四)避难场所,疏散通道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汽车停车位、车库以及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用房等要求的落实;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和有关规范、标准的强制性内容。 四、申请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应具备的条件 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或市政工程规划方案。 五、应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 (一)建筑工程(含联合审批的投资项目)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申报表(建筑工程); 有相应资质单位设计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3 份(含建筑效果、总平面、各层平面、立面、剖面图等) (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重要项目需提交模型; 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市政工程 27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申报表(市政工程);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市政工程 )2 份(含设计说明、图纸、电子文件)。 图纸包括 :现状及设计方案、规划路网,其中道路、桥梁、公路、城市高架轨道等非市政管线项目须包括剖面图、立面图、断面图和建筑效果图等) (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电子文件包括: DWG 和 SHP两种格式; 图纸比例:外环线以内 1/500,外环线以外 1/2020,并附地下管线实测图; 相关协议及证明。 市政工程通过公路、河道、铁路等,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六、办理程序 住建局规划办 预审受理; 规划办 现场勘察,提出初审意见; 申报局长 审定,作出决定; 核发审定通知书或修改通知书。 七、是否需要现场踏勘 需要现场踏勘。 28 八、法定审批时限 10 个工作日。 九、承诺办结时限 7 个工作日公示、听证、公告、上报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 十、该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有无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十一、有无收费及收费依据和标准 无收费。 十二、能否网上申报办理 不 能。 十三 、受理窗口及联系电话 精河县住建局规划办。 咨询电话: 7639608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 7639609 中心地址:精河县友谊南 2 号 邮政编码: 833300 29 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 一、行政审批主体名称 精河县住房与城乡建设 局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名称 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 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一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 30 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 第十三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对重要街区、重点景观区、广场、公园、重要交通枢纽用地、城镇主要出入口、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其他重要地段,可以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也可以要求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 细规划。 由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具体的规划条件。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区以外的边境口岸、工矿农林牧场区等居民聚集的区域,经批准其设立的人民政府同意,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边境口岸、工矿农林牧场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边境口岸的总体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工矿农林牧场区的总体规划由批准设立工矿农林牧场区的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设立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批准设立机关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申请该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应具备的条件 取得选址意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规划条件。 31 五、应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 (一)建筑工程(含联合审批的投资项目) 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申报表; 标明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 1/500、 1/2020 或 1/2020 现势地形图2 份 (加盖测绘公章 )和电子文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涉 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提交转让合同; 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包括规划设计说明、现状地形图和规划图等) 2 份 (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电子文件 1 份或总平面设计方案2 份,电子文件 1 份; 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二)市政工程 市政工程规划方案申报表; 市政工程规划方案 2 份(含规划说明、图纸、电子文件。 图纸包括 :现状及规划方案、规划路网及横断面图等)。 其中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提交市政工程和道路交通规划设计方案(包括规划设计说明、现状地形图和规划 图等) 2 份,电子文件 1 份; 图纸比例要求:( 1)外环线以内:管线综合和路径规划 1/500,选线规划 1/2020,并附地下管线实测图;( 2)外环线以外:管线综合 32 和路径规划 1/1000 或 1/2020;选线规划 1- 10 公里管线工程 1/10000,10 公里以上长输管线工程 1/50000; 1/500 实测地下管线地形图(含规划路网) 2 份 (加盖测绘公章 )、电子图 1 份; 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六、办理程序 住建局规划办 预审受理; 规划办 现场勘察 ,提出初审意见; 需要公示的,组织公示; 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会审审定; 核发审定通知书或修改通知书。 七、是否需要现场踏勘 需要现场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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