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内容摘要:
当加付利息。 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保证金抵作租金。 5 七、机械交接与验收 乙方需要塔机进场,应当提前 天以书面方式向甲方发出进场通知。 甲方收到通知后应当按照乙方通知的进场日期将塔机备好,向乙方进行移交,塔机移交时双方应当签署《交接清单》。 乙方应自收到塔机时起 12 小时内在移交地点完成对塔机的验收,同时签署《进场检验合格单》。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办理验收,则视为塔机已通过乙方的验收;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塔机的型号、规格、数量和 技术性能等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应在收到时起 12 小时内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处理,否则,视为塔机通过乙方的验收。 塔机安装调试完毕,甲、乙双方应当在安装调试完毕后 日内进行自检,自检合格,甲、乙双方在自检报告上签字、盖章。 同时,乙方在塔机使用确认书上签字、盖章,甲方将塔机交给乙方工地使用。 乙方未签塔机使用确认书,不得使用塔机。 双方签署自检报告、塔机使用确认书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甲方须向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塔机正常工作检测,相关费用由 方承担。 塔机主机进场后非因甲方原因不能及时安装,乙方同意从甲方塔机主机进场之日起第 日为租期计算起始日。 若因乙方原因未在本条第 3 款约定的自检期限内进行自检,则自该自检期限界满之日为租期计算起始日。 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于租期届满时向甲方交还机械。 交还时,双方应当签署《交还清单》;甲方在签署《交还清单》后应当于 小时内在交还地点完成对塔基的验收,验收合格的双方应签署《交还检验合格单》。 6 塔机安装、拆卸、附着预埋期间人员的食宿由 方负责。 塔机及附件(包括但 不限于地脚螺栓、附墙拉杆、附墙预埋件)所有权属甲方,乙方在按期支付租赁费的前提下,拥有塔机及附件使用权;任何情况下,乙方无权对塔机进行抵押、转让或转租。 八、操作、维护、修理及费用承担 租赁期间,塔机的操作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 1)塔机的操作工作由 甲方负责,甲方应当负责 配备持操作证或上岗证的塔机操作司机两名,乙方应承担的塔机司机费用:。 ( 2)塔机的操作工作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当配备持操作证或上岗证的塔机操作司机。 塔机司机 应严格按照塔机操作规程安全操作塔机,做好塔机的维修、保养、运行记录工作,并认真填写塔机维修、保养及运行检查记录。 租赁期间,塔机正常损耗下的维护工作由甲方负责。 租赁期间,塔机所出现的故障修理工作由甲方负责, 但如果因为乙方责任导致塔机故障,甲方可采取以下修理措施,相关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 1)更换认为需要更换的部件; ( 2)对于修理后能满足各项指标的部件进行修理; ( 3)将塔机修复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 甲方在处理过程中应当本着安全第一、合理成本的原则妥善进行部件的更换、修理工作,不得产生额外 的非必要费用开支。 因甲方原因(正常维修保养的时间除外)导致塔机停工的,期间不计租金。 九、租赁机械的毁损和灭失。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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