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与风险控制内容摘要:

形,要 注意计量程序,在计量前务必通知其本人参加计量,通知要采用书面等能证明对方收到通知的形式送达,防止事后不认帐。 作好工程量报告的送达签收,准确注明送达时间。 工程变更及时进行书面确认,工程变更确认后应及时提出工程价款变更的报告。 因为,工程量的变更并不代表工程价款的变更,按通用条款的规定,工程变更确定后的 14 日内要提出价款变更报告,否则,视为工程变更不涉及价款的变更。 执行工程师的指令而发生的工程量,如果工程师不予签证认可,承包人也要通过有效的形式固定证据,按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9条的规定,该部分工程量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十五、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关于进度款支付问题,承包人与发包人常发生以下争议: 工程进度款按形象进度支付,由于建设工程专业性强,当事人约定不明确,对确定工程款支付时间难以确定; 发包人不支付进度款,承包人停止施工,双方对谁违约问题发生争议。 控制风险的措施有: 双方在签定合同时对于形象进度尽量作出具体描述,如“每月 10日前”或在“第二层楼面完成时支付工程款”,尽 量不使用“按形象进度施工至 30%、 60%时”类语句表述; 对于发包人不支付进度款和承包人停止施工的处理,在合同中要约定履行的时间先后顺序,及发包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时,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并可要求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这是合同法第 67 条规定的先履行抗辩权。 但是,在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时,应注意程序,即先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当付款的要求不能满足时,方可停工,并可要求发包人顺延工期,赔偿停工、窝工损失等。 十六、材料设备供应。 在甲供材的情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企业法律意识不强,操作极不规范,签 订的合同较简单,缺乏严谨性,合同履行行为也较为随意。 有的没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有的则约定不明确,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与发包人经常发生因为发包人是否按时、按量、按质供应材料发生争议。 控制风险的方法有: 对发包人供应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进行明确约定,作为合同的附件,特别是时间地点务必明确,它将涉及工期延期和诉讼管辖问题; 发包人供应材料要及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应派人及时参加材料清点,清点后由发包人签字确认,材料设备的 清点应办理交接手续,注明交接时间、地点和质量状况。 承包人应将甲供材纳入材料管理范围。 承包人在材料设备交接时应向发包人索取合格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承包人在甲供材使用前,务必进行检验。 承包人采购设备材料的情形,主要纠纷如下: 承包人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影响工程质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均合格,但未按照发包人要求的型号、品种采购。 控制风险的方法是: 双方对承包人采购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 和地点进行明确约定,作为合同的附件,特别是时间、地点务必明确,它将涉及工期延期和诉讼管辖问题; 6 承包人采购材料应严格按照合同的要求采购,严禁使用伪劣产品,采购材料时务必向供应商索取本批次货物的合格证书; 材料进场前应书面通知工程师清点确认;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进行检验,不合格的或不符合约定规格、型号的不得使用。 十七、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包括工程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其他变更包括工程质量标准、其他实质性变更。 工程变更属于合同变更的一种。 工程设计变更属于单方变更,发包人可单方面决定工程设计变更,无须承包人协商同意。 (一)工程设计变更问题。 在施工合同中,双方所发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以及工程质量争议常常与设计变更有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双方对工程拖期是否与工程设计变更有关发生争议; 双方对工程质量问题是否与工程设计变更有关发生争议; 双方对因工程设计变更所导致的工程量变更所 增减的工程造价发生争议。 控制风险的方法: 双方对发生工程设计变更要以书面形式加以记载,防止承包人仅凭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施工,没有书面证据,特别要注意“三边工程”和一个工程存在多份图纸的情形; 发生工程设计变更情况,严格按照通用条款第 31条的规定执行,如有必要,可在专用条款中进一步明确; 发生质量争议,交由有资质的质量鉴定机构鉴定,分清质量责任。 特别注意监理工程师的职务权限,弄清楚其是否有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的签证权,一般发包人将该两项权利收回, 授予发包人驻工地代表。 (二)其他变更问题。 工程其他变更不得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既不得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的实质性(质量、价格和工期)内容不一致。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一般对工程其他变更不做约定,发生 争议时无适用条款加以解决。 因此,双方应对工程其他变更情况作出原则性、程序性约定。 (三)确定变更价款。 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导致工程量和质量标准变化,因而产生工程价款的变化的,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16条第 2 款的规定处理,“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注意该规定只规定了设计变更的情形,其他变更导致的工程量和质量标准如何处理没有规定,需要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同时注意并非所有的工程变更都导致工程价款变更,承包人未在确定变更后 14 日内向工程师提出变更价款的报告以及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目前有关变更价款产生的纠纷主要 集中在: 承包人不及时(变更确定后 14日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对工程量增减导致的工程价款变更难以确认; 对于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的报告,工程师不予答复或不予确认( 14 日); 双方对工程变更的价格发生争议。 控制风险的方法有: 在工程变更确定后 14日内,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出书面的变更价款的报告,并由工程师以书面形式确认; 7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工程变更价款所执行的价格加以约定; 当工程师不予答复和确认的情况,按照通用条款第 、 款规定处理,即逾期不答复或确认的,视为同意。 十八、竣工验收与结算 (一)工程竣工验收。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竣工验收方面的争议纠纷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导致工程质量纠纷; 双方因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情况下的价款支付问题发生争议。 控制风险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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