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咨询行业管理法规内容摘要: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注册咨询工程师 (投资 )执业资格考试: (一 )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 8年; (二 )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 6年; (三 )获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 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 4年; (四 )获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 3年; (五 )获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 2年; (六 )获非工程技术类、工程经济类专业上述学历或学位人员,其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年限相应增加 2年; (七 )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注册咨询工程师 (投资 )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 册咨询工程师 (投资 )执业资格证书》。 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第三章注 册 第十一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 (投资 )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才能以注册咨询工程师 (投资 )名义执业。 第十二条 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 (投资 )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负责注册咨询工程师 (投资 )的注册登记工作。 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 (投资 )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授权单位或地方工程咨询协会,为注册咨询工程师 (投资 )的注册初审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对注册咨询工程师 (投资 )的注册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三 条 取得注册咨询工程师 (投资 )执业资格证书后,申请注册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所在地注册初审机构审查,由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 (投资 )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统一注册登记。 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 (投资 )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核发《注册咨询工程师 (投资 )注册证》。 第十四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恪守职业道德; (二 )取得注册咨询工程师 (投资 )执业资格证书;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咨询工程师 (投资 )岗位上工作并具有良好业绩。 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 ,并具有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 (投资 )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认可的继续教育、业务培训证明。 第十五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 (投资 )注册有效期为 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注册的,应当在期满前 3个月内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未取得《注册咨询工程师 (投资 )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注册咨询工程师 (投资 )的名义执业。 第十七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 (投资 )变更所在单位、执业内容的,须及时向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 (投资 )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向注册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一 )死亡; (二 )服刑; (三 )脱离工程咨询岗位连续两年以上 (含两年 ); (四 )受处分、处罚不能执业; (五 )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执业。 凡注销注册的,由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 (投资 )执业资格 理委员会定期公告。 第四章 执业 第十九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 (投资 )可在以下范围执业: (一 )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咨询; (二 )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咨询; (三 )经济建设专题咨询; (四 )投资机会研究; (五 )工程项目建议书的编制; (六 )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七 )工程项目评估; (八 )工程项目融资咨询、绩效追综评价、后评价及培训咨询服务; (九 )工程项目招投标技术咨询; (十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工程咨询业务。 注册咨询工程师 (投资 )的专业类别,由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 (投资 )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 (投资 )必须加入一个工程咨询单位,方可执行工程咨询业务。 第二十一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 (投资 )执行工程咨询业务,由所在工程咨询单位统一接受委托并收费。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 (投资 )有权以注册咨询工程师 (投资 )的名 义执行业务,对其出具的所有咨询文本有签名盖章权,并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国家投资或政府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由注册咨询工程师 (投资 )主持其工程咨询业务。 注册咨询工程师 (投资 )也可以主持其他项目业主委托本单位的工程咨询业务。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咨询工程师 (投资 )主持完成的咨询文本,应征得该注册咨询工程师 (投资 )同意,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五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 (投资 )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行业自律管理,维护国家、社会和业主利益; (二 )客观、 公正执业,保证工程咨询质量; (三 )严格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经济秘密; (四 )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工程咨询单位; (五 )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工程咨询业务。 第二十六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 (投资 )应当接受继续教育,参加职业培训,补充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 (投资 )在执业中,因工程咨询质量问题给委托方、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工程咨询单位承担责任,工程咨询单位应据此对签字盖章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 )进行处罚或处分。 第二十八条 注 册咨询工程师 (投资 )若违反本规定,经注册初审机构查证核实,报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 (投资 )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批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停止执业、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资格证书的处分。 第二十九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 (投资 )在执业中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三十条 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 (投资 )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和工程咨询单位对注册咨询工程师 (投资 )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所作的处理,及时如实登记在证书的 执业情况记录 栏中。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处分、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 二条 在全国实施注册咨询工程师 (投资 )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对已经达到注册咨询工程师 (投资 )执业资格水平的,考核认定一定数量的人员,获得注册咨询工程师 (投资 )执业资格。 注册咨询工程师 (投资 )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由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申请参加考试和注册执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 注册咨询工程师 (投资 )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共同负责注册咨询工程师 (投资 )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 (投资 )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承担,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 (投资 )执业资格考试日期定为每年 4 月。 第三条 考试科目分为《工程咨询概论》、《宏观经济政策与发展规划》、《工程项目组织与管理》、《项目决策分析与评价》、《现代咨询方法与实务》等五个科目。 第四条 考试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考试。 参加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 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考试。 第五条 凡符合《注册咨询工程师 (投资 )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九条的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工程咨询概论》、《宏观经济政策与发展规划》、《工程项目组织与管理》科目: (一 )符合考核认定范围,但在考核认定中未获得通过的人员; (二 )获国家计委或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项目及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 )在 2020 年底前按国家规定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 8 年; (四 )通过国家执业资格考试,获得工程技术类执业资格证书,并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 8 年。 第七条 报名参加考试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 考试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单位按规定程序和报考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应考人员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 考场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如确需在其他地方设置,须经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 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 (投资 )执业资格管 理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写或指定注册咨询工程师 (投资 )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参考书目和辅导材料,负责考试培训管理工作。 第十条 培训机构要具备场地、师资等条件,由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 (投资 )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 (投资 )执业资格考试有关的收费标准,须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参与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人员不得参与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命题、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 对违反规章制度 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工程咨询成果质量评价办法(试行)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二000年三月十七日 为加强工程咨询业质量管理,提高工程咨询质量,促进工程咨询单位更好地为国家、社会和各类投资业主服务,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项目投资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评价的范围和层次划分 第一条工程咨询单位接受客户委托提供的各类工程咨询服务 [含 8 个咨询服务范围,即规划咨询、编制项目建议书(含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咨询、工程设计、招投标咨询、工程监理和投产后咨询 ]的成果均应实行质量评价制度。 第二条工程咨 询成果质量评价分为三个层次: 1.工作阶段性评价(以下简称中间评价),即在履行咨询服务过程中某一工作阶段(或工序)完成后进行的评价。 应由工程咨询单位根据内部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及时进行中间评价。 2.成果完成后评价(以下简称成果评价),即咨询成果完成后交付客户前及时进行的质量评价。 每项咨询成果均应进行成果评价。 跨年度的咨询服务项目,工程咨询单位可根据需要在次年一月底前对当年成果完成部分进行评价。 3.项目实施结果(或实际效益)评价(以下简称实施结果评价),一般在工程咨询单位提供咨询服务的项目建成投产一年后进行。 由工程咨询单位每年选择有代表性的项目进行回访评价。 第二章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工程咨询服务的中间评价,由工程咨询单位有关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部门自行组织实施。 第四条工程咨询服务的成果评价应由提供咨询服务的工程咨询单位的质量管理负责人或部门负责组织,约请委托单位的代表人(有贷款机构提出要求时,可增加贷款机构代表人)共同评价,并签署评价结论。 工程咨询单位的项目经理或服务执行负责人负责对咨询成果的质量情况做出说明,并有权对成果质量评价结论提出申述意见。 申述意见与质量成果评价结论意见不一致时,可作为附件一并报 送有关部门。 第五条工程咨询服务的实施结果评价,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工程咨询单位会同委托单位或运营单位负责人共同进行,如有的项目经有关部门委托进行项目后评估的,工程咨询单位可争取参与后评估组织;未能参与的,应争取了解后评估结论,作为本单位实施结果评价的参考依据。 第三章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六条工程咨询中间评价是保证咨询服务各个阶段(或工序)工作质量的重要措施,也是工程咨询单位内部贯彻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程序。 评价结论应做为对己完成服务阶段(或工序)的内部验收依据。 第七条工程咨询成果评价是保证成果最终质量的重要一 环,也是提高工程咨询单位信誉的重要手段。 评价结论可作为以下考核的依据: 1.工程咨询单位信誉考核,投标(或委托)资格考核; 2.工程咨询单位行业年检业绩考核和处理依据; 3.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或复评业绩考核; 4.工程咨询单位申报优秀咨询成果的评定; 5.工程咨询单位向委托单位结算报酬尾款(不超过工程咨询费用的 10%)的成果验收; 6.工程咨询单位建立质量责任制度的业绩考核; 7.咨询工程师个人执业资格认定、晋升或奖励业绩考核。 第八条工程咨询实施结果评价是工程咨询单位调查总结自身工作经验的重要措施,也是 校核原成果评价结论是否符合实际的依据。 各工程咨询单位应根据实施结果评价结论,及时制订并贯彻实施发扬成绩,纠正存在问题的改进措施。 第四章成果评价的标准和方法 第九条工程咨询单位应针对其所从事的工程咨询业务,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分别制订本单位的有关工程咨询服务的质量目标以及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本办法第十四条所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质量目标、标准和评价方法》,以及《工程咨询服务协议书范本(试行)》中对各类咨询服务提出的质量目标要求,可供参考。 第十条各类工程咨询服务范围的质量目标应涵盖国家、社。工程咨询行业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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