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交通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菌药物,应当暂停临床应用,根据追踪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临床应用。 第三十二条 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抗菌药物合理应用。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 三 条 医务部、药剂科、院感科等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全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公示和诫勉谈话制度。 对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进行排名,对排名情况予以公示;对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前 10 名的医师,向全院公示;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前 10 名的医师,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 对排名前三名或者发现严重问题的临床科室负责人和医师进行诫勉谈话(详见附件三)。 第三十五条 定期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点评,并将点评结果作为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依据。 第三十六条 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纳入科室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并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作为科室和个人评优评先、任期考核、职称评定、职务任命等重要参考条件。 (一) 临床医务人员每年必须参加抗菌药物知识培训并取得相应学分,否则年度考核不合格。 科室每出现一名不合格者,扣罚当月绩效考核 分,依次累加。 (二) 临床科室 应根据患者病情合理用药。 对不按照药敏结果选择用药、超范围用药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每次扣罚科室绩效。 (三) 检验科临床微生物室每月公布药敏试验结果,每季度进行细菌耐药趋势分析,供临床医师用药参考。 如未及时完成,扣罚绩效 1000 元。 如因质控问题对临床科室出现误导,扣罚绩效 1000 元。 (四) 院感科应将检验科临床微生物室提供的信息及时通报临床科室。 如未及时完成,由分管领导负责考核,扣罚当月绩效 1 分。 (五) 药剂科应当保证全院的抗菌药物供应,做好临床药学和处方点评工作,并根据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 会的要求及时调整抗菌药物。 如出现问题,由分管领导负责考核,视情节每次扣罚绩效 12 分。 (六) 医务部应加强对各部门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进行督导,定期组织专家进行全院抗菌药物检查与考核。 如未能按时完成,由分管领导负责考核,视情节每次扣罚绩效 12 分。 (七)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委员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领导小组和专家小组以及处方点评专家组成员在抗菌药物管理过程中,未能及时、正确履行相应职责者,每次扣罚当月绩效 分。 (八) 对于分解到各部门的抗菌药物处方指标、抗菌药物用药指标、外科清洁手术预防用药指标,每项超过一个百分点,扣罚科室当月绩效 分;每项超过五个百分点以上的,扣罚科室当月绩效 3 分,并给予单项处罚 1000 元,连续两个月超出五个百分点以上的,给予单项处罚 2020 元;连续三个月超出五个百分点以上的,给予单项处罚 3000 元。 第三十七条 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 3 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出现 2 次以上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第三十八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抗菌药物处 方权: (一)抗菌药物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私利的。 第三十九条 药师连续 3 次以上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医嘱,或者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第四十条 出现以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异常情况时,应当开展调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使用量异常增长的抗菌药物; (二)半年内使用量始终居于前列的抗菌药物; (三)经常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的抗 菌药物; (四)企业违规销售的抗菌药物; (五)频繁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抗菌药物。 第四十一条 应当加强对抗菌药物生产、经营企业在本院促销活动的监管,对违规促销的企业和抗菌药物,应当及时采取警告、暂停进药、清退等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医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上报上级医政部门,由上级医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 抗菌药物 处方权或者被取消 抗菌药物 处方权后仍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使用未经批准抗菌药物的; (四)索取、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财物或者通过开具抗菌药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四十三条 药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暂停六个月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三十四条的规定,违法购入未经批准抗菌药物的; (二)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调剂审核处方、医嘱, 造成患者严重损害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和规格的; (四)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在药品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当利益的; (五)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6 月 1。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