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华合成革集团公司经营协调管理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供介质计量结算的协调; 各种异常情况下的处理协调等; (二)在集团范围内施工的各类项目、各类工程安装运行的协调; (三)成员企业之间的产品原料供求,动力能源供应; (四)设备检修、制作; (五)相互之间劳务关系; (六)由成员单位提供的其它相关业务; (七)由集团公司代言代行的部分社会职能; (八)集团公司出于集团总体利益考虑需要协调的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各交易方应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和要求保证产品、劳务、服务等工作质量,提高效率,重合同守信用。 第四章 协调与仲裁 第十二条 对总部业务部门与各成员企业之间、各成员企业之间出现的正常业务往来及产生的矛盾和问题,均采取先协调后仲裁的原则。 第十三条 集团成员企业之间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关联交易行为原则上按照市场定价自行协商进行,但不得以损害集团整体利益为前提。 第十四条 集团总部业务部门与各成员企业之间;各成员企业 4 之间出现的业务协调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纠纷。万华合成革集团公司经营协调管理制度(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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