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华合成革集团公司权属公司经营者管理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 2)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要求提出候选人名单( 2- 3 人); ( 3) 人力资源副总裁对候选人名单出示意见; ( 4) 总裁办公会审议候选人名单,并形成集团公司关于权属公司总经理候选人( 1 人)的决议; ( 5)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根据集团公司决议向权属公司董事会提交权属公司总经理候选人议案。 第八条 权属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由权属公司总经理提名。 第九条 权属公司经营者提名方案须经集团公司审核通 过之后再提交权属公司董事会审批,具体的流程如下: ( 1)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转交权属公司经营者提名方案; ( 2)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对权属公司经营者候选人进行全面系统的调查,并提出专业意见; ( 3)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副总裁审阅提名方案,并出示意见; ( 4) 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提名方案,并形成集团公司关于权属公司总经理提名方案的决议; ( 5)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根据集团公司决议在权属公司董事会上进行表决。 第十条 集团公司副总裁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包括总裁和副总裁)不得兼任权属公司经营者。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董事(含董事局主席)和监事(含监事会 主席)不得兼任权属公司经营者。 3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董事(含董事局主席)和监事(含监事会主席)不得兼任权属公司董事长。 第十三条 权属公司董事长原则上不得兼任该权属公司经营者: ( 1) 对于新成立的公司,公司董事长不得兼任所在公司总经理; ( 2) 对现有权属公司,该条条款视权属公司实际情况逐步实施。 第十四条 权属公司经营者由权属公司董事会进行任命,任命书报集团公司人力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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