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巡查员队伍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撤职或辞退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生产巡查职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 (二)在巡查 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在工作中出现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5 第四章 巡查员工作原则与要求 第十三条 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二)通过巡查及时掌握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及有关行业标准的情况; (三)了解掌握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配置和管理状况; (四)定期或不定期巡查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并将检查发现的情 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应当建议生产经营单位整改,同时向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分局报告; (六)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四条 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履行职责。 执行巡查任务时,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不得少于两人,统一着装,并出示《 **市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证》。 第十五条 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队伍,要贯彻安全生产法治原则,进行安全检查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一)安全生产巡查员进行安全巡查工作 要求依据准确: 6 要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二)安全生产巡查员进行安全巡查工作要求处置得当: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巡查员的工作职责,不越职越权。 第十六条 巡查人员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村(居)委会应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方便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分局定期对村(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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