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担保合同样本内容摘要:

向乙方提供 反担保。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向乙方交纳按担保总额每月 ‰ 的担保服务费,由受益人在甲方取得借款时一次性代收。 甲方提前清偿主债务的,乙 方以天作为时间计算单位,退还甲方未使用主合同项下信贷资金期间的担保费。 必须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状况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主合同项下信贷资金,不得挤占、挪用。 积极配合并自觉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主合同项下信贷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甲方及其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或转移财产。 甲方或主债务反担保保证人经营机制发生变化 (如实行承包、租赁、合并、兼并等 )、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发生变更、股权 变动、财务状况发生恶化、发生重大经济纠纷、出现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执照、经营亏损及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变更等,应提前 30 日通知乙方。 并按乙方要求落实债务的清偿及反担保。 实施可能影响乙方作为保证人利益的重大经营决策如投资、借贷、出租、出售、转移、转让等行为,均应提前 30 天通知乙方,提前妥善落实乙方债权。 甲方应承担与本合同及反担保有关的律师费、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有权了解甲方的生产经营、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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