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购商品房合同书内容摘要:

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方使用,按下列方式处理: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 1)按逾期不超过 30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方按日向买受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 2)逾期超 30 日后,买受方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方解除合同的,出卖方 应当自买受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15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方累计已付款的 2 %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 买受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方按月向买受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份之三(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 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第 十一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方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方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 10 日内,书面通知买受方; 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 空间尺寸、朝向 买受方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买受方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15 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出卖方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方的,买受方有权退房。 买受方退房的,出卖方须在买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15 天内将买受方已付款退还给买受方,并按农业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方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方应当书面通知买受方办理交付手续。 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方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 署房屋交接单。 出卖方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方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方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方承担。 由于买受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交房通知送达七日内,买受方未接受房屋的,从第八日起视为房屋如约交付,买受方按合同约定时间承担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费用; 买受方在出卖方催告后 30 日内仍不办理交接手续并不支付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出卖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同时买受方向出卖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 5%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 出卖方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因出卖方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 出卖方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方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 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方有权要求出卖方按照合同附件三约定内容,出卖方在买受方监督下 30 日内完善。 第十五条 出卖方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方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 条件。 供水、供电、通讯、有线电视等基础设施于 2020 年 7 月 30日前达到使用条件; 供暖、供气时间按相关部门规定条件执行、保证在交工时顺利使用。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由出卖方在买受方监督下 30 日内完善; 因政府相关部门原因导致配套设施不能按上述期限交付使用,出卖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方应当在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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