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内容摘要:

更换。 (一)租赁期间,出租人承担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下列项目的维修: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房屋基础、墙体、柱、梁、楼地板、天棚等构件; 相关规定由出租人承担维修义务的项目; 依法由维修资金开支的维修科目;。 (二)租赁期间,承租人承担下列项目的维修: 房屋门窗的玻璃及门框扇、窗框扇等; 分户水表后的水管、水龙头、洗涤盆、大便器等给排水设施; 分户电表后的电线、插座、开关、灯具等供电照明设施; 故意或者过失损坏的房屋构件、配套设施设备及相关物品等;。 (三)应当由第三人维修的,由出租人负责联系维修,承租人也可以自行联系维修。 (四)承 租人负责维修的项目,承租人可以自主选择维修人,维修费用自行承担。 房屋所在小区及房屋对维修的项目在规格、尺寸、材料、工艺等方面有统一要求的,承租人按照统一要求进行维修。 (五)出租人因维修影响承租人居住的,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赁期限。 (六)出租人对该住房进行检查或维修,承租人给予必要的协助。 因承租人原因导致该住房未及时检查、维修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承租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任何一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而导致损失,造成自己损失的自行承担,造成对方或者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 第十条 房屋的使用 (一)承租人应安全、合理地使用该住房、附属设施设备及相关物品。 因使用不当、擅自拆除或者改造导致该住房、附属设施设备及相关物品损坏的,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承租人不得有下列危及人身和房屋安全的行为: 擅自拉接电线或使用不合格的电器、电线、插座、开关等设备或超负荷用电、窃电; 擅自改装室内给排水、 燃气管线; 在房屋内或者公共部位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在 房屋内堆放超出房屋使用荷载的物品; 其他危及人身和房屋安全的行为。 (二)承租人不得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设施和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 承租人需要对房屋进行改善,包括但不限于装饰装修、更换门窗、加装防护栏,在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返还房屋时,承租人不得拆除改善的部分,出租人不补偿承租人因改善而支出的费用。 承租人未经书面同意擅自改善或者返还房屋时拆除改善部分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三)。 第十一条 租赁合同的变更 因实施城乡规划、房屋被征收征用,出租人提前收回该住房的,应对承租人先行安置。 承租人可在出租人提供的其他房源中选择住房继续承租,双方订立变更协议。 第十二条 租赁合同的提前终止和承继 (一)租赁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本合同终止,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因战争、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导致该住房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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