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管理委托合同内容摘要:

2020 年 10 月 1 日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止。 期满前双方同意延期的,由双方在期满前 180 日内另行签订协议。 第五条 商业管理服务费 甲方按本合同接受乙方的管理服务,应向乙方支付管理服务费。 管理服务费按该商铺的总建筑面积计收,每平方米 2元。 甲方应在该商铺第一次开业之月、向承租户收取租金之日起,向乙方交纳管理服务费。 管理服务费按季度支付,每季度的支付日为每季首月的第 5日前。 第六条 履约保证金 为保证甲方或承租人遵守乙方之管理,在该商铺第一次开业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管理服务费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甲方将该商铺出租经营的,应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是甲方支付或承租人支付。 若 约定由承租人支付的,乙方可直接向承租人收取。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5 始终遵守乙方就 “东方文化商业步行街 ”的商业经营活动所制定的守则、规章和制度; 约束该商铺之承租人、经营者、合作商家(或厂商)始终遵守乙方就 “东方文化商业步行街 ”的商业经营活动所制定的规章和制度; 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按时缴纳该商铺的管理服务费。 自营户须依法向国家缴纳各项工商、地税、国税等费用,并按照当地自来水公司及电业局收费标准自行缴纳(不含公共用水用电),以及物业管理费、广告费。 配合经营管理公司为本商业步行街市场培育及炒作的需要,在正式开业前后为租户提供三到六个月的免租期; 协助乙方做好商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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