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内容摘要:
土地登记 我校使用的国有土地必须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登记。 确认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土地资产的证明是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必要的证明文件。 二、土地的分类 我校土地按使用划分为:教育用地、工业用地、住宅用地、农业用地。 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改变 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因依法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权转移,必须向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更换土地证书。 依法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和附属物,依照国家规定办理过 户登记手续。 四、土地的增减变动 为了学校的发展需要增减土地面积,有关单位需提出书面论证,经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后,由资产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五、土地的规划、利用和管理 所有土地由学校统一规划,利用和管理。 学校所有土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允许不得在学校土地上私搭乱建和占用 ,否则限期拆除非法建筑和退出非法占用的土地,视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处分并处罚款。 校内各单位为了工作需要,需要占用学校土地建筑用房或占用土地,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资产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或校长批准, 方能施工和占用,否则出现问题,后果自负。 - 15- 15 土地的有偿使用 ( 1)、根据“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精神,在不影响学校整体规划的前提下,在一定的时间内占用土地,可提出书面有偿使用申请,报资产处审核后经主管校长批准执行。 ( 2)、校内各单位使用土地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在不影响单位工作的前提下,可开展有偿服务活动,但必须事先写出书面申请经资产处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后执行。 ( 3)、有偿使用土地要签订协议,有偿使用费一律交计财处,有偿使用费的分配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 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资产处。 - 16- 16 哈尔滨理工大学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教高 [ 2020] 9 号 )文件精神和国家国资局颁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仪器设备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任务是 : 参与制定仪器设备的发展规划,编制、实施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 对购进的仪器设备进行验收,对在用的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管理,根据批准的报告组织自制设备的开发、安装、调 试、验收等。 根据效益原则,提出合理配置建议。 负责全校仪器设备账目的计算机管理。 总的目标是:资源优化配置,高水平的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仪器设备的投资使用效益,保证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坚持的原则: “统一归口,分级管理、管用结合”的原则。 在校长、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由资产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管理。 各部门要有一位领导主管该项工作,指定一名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的仪器设备、账目及全部有关技术资料的管理。 管理人员岗位调动时,有关部门要与资产处联系,办理移交 手续。 第四条 无论何种经费购置的和来自何种渠道的仪器设备均属学校资产,都要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统一管理。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凡单价在 800 元以上(含 800 元)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均属固定资产。 有的虽不够 800 元以上划分标准的但与已列入固定资产目录的仪器属同品种,同型号,学校认为加强管理的,亦应按固定资产管理,如:万用表,照相机等。 虽然符合上述规定,但易于破损或不能固定在某台仪器设备上使用的附件,均不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按《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黑政办发 [2020] 14 号文及省政府采购目录中的规定办理。 - 17- 17 第七条 我校需购置的仪器设备申购计划,统一由资产处集中办理。 第八条 拟申购的教学仪器设备由教务处签署意见后,按学校规定程序审批。 非教学设备由部门提出申请,资产处签署意见,主管资产工作校长审核,校长审批。 第九条 仪器设备申购计划,应明确、落实经费来源,标明供货时间,规格型号要 标注清楚,推荐的生产厂家和供货方式等。 如不按上述要求和计划不清楚的,资产处 有权不受理。 第十条 仪器设备申购计划经批准后原则上不能轻易变动。 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需要自制(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部门事先提出报告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教学校领导审批。 内容包括:说明用途,实施计划,完成日期,经费预算等。 设备完成后,需提交报告并办理设备入 账 手续。 申报程序亦应按第八条办理。 第十二条 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申购应由学校组织专家组论证。 大型设备的管理按《哈尔滨理工大学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技术管理 第 十三条 技术管理体制的主要目的是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达到最佳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在不断提高完好率的前提下,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要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出操作规程和保养措施,以确保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 的验收工作,按照《关于仪器设备、家具验收暂行办法 》执行。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必须按精密程度使用,并应对性能、指标定期检验、计量和标定,以确保仪器设备的精度和性能。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对所管的仪器设备、账目及各种资料负有责任,要做到 账物相符、说明书资料等完整无缺。 第十八条 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移动或调换仪器设备。 确因工作需要,需借用仪器设备的要向管理人员办理借用手续。 借出或返还时要共同检验完好情况。 第十九条 任何人使用仪器设备前,必须了解其性能和使用范围,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每次使用完毕要进行校验、整理、复原等工作。 第二十条 各使用部门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 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对易燃、易爆的电气设备等要经常检查,排除隐患。 - 18- 18 第二十一条 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以提高其完好率。 做到随时维护和保养。 根据不同要求和特点,分别做好防尘、防潮、防热、防冻、防震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严格遵守借领制度。 校内借用必须经使用部门批准,向管理人员办理借用手续。 外单位借用需持有效证件到 设备管理部门 办理手续。 精密贵重设备要经过主管校长批准。 第四章 经济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济管理的目的是要达到投资少,效益高的目标。 调动各种积极因素,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 第二十四条 经济投资的原则是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把有限的资金使用好,在短期内见效益。 第二十五条 各使用部门的设备 管理人员要每年与资产处共同对账一次。 设备管理部门 账目管理人员每年与财务部门对账一次,及时调整账目增减情况,要求账物、账账相符。 第二十六条 全校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由资产处管理人员进行计算机管理,负责向上级机关报各种统计报表工作。 各使用部门管理人员应自觉按着计算机管理要求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仪器设备需要维修的,要在每年 12 月份提出下年维修计划,报主管部门汇总,以利安排经费。 对临时出现的一般问题,可直接向主管部门申请经费。 第二十八条 对长期不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 经查明原因确属不需要或利用率低又无法解决的资产处可根据实际需要调往其它部门。 调出调入手续由资产处统一办理。 第二十九条 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拆卸改装,确属工作需要,必须有说明用途、实施计划、完成日期、经费等项目报资产处审核,批准,并办理有关账目交接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条 校内外调离工作的同志应主动将借用的仪器设备归还。 否则部门与资产处不予办理调离手续。 如已调离的,部门领导要负责追回。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调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将所管的账物和全部技术资料列出清单,在资产处的参与下由交接双方领导签 字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要进行赔偿,具体处理办法按《哈尔滨理工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仪器设备确已失去效能的按报废处理。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部门领导组织技术人员会同资产处共同鉴定后填写报废申请单,报主管领导审批 , 后销账。 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性能达不到最低使用要求又不能修复的; - 19- 19 由于意外灾难或其它原因使设备严重损坏不能修复的; 技术落后,已淘汰的; 虽可使用,但因需要永久改作它用而改变原形的; 修复的费用超过该仪器设备原值 60% 的; 其他经鉴定机构确认应报废的仪器设备。 第三十三条 报废仪器设备必须按仪器审批单要求认真填写,批准后由资产处统一回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理。 需要拆改利用的需向资产处书面报告,批准后,不再回收。 第三十四条 经鉴定不符合报废规定,而且部门不能继续使用的由资产处另行调拨。 第三十五条 各使用部门要不断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各部门应互通有无,资源共享,互相协作。 要积极开展对外服务,扩大使用范围。 对外服务工作要符合下列原则; 有利于各项工作的进行; 不妨碍正常教学及其它工作安排; 符合学校对外服务的有关规定; 对外服务均应收费,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第 五 章 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 的,在原岗位领用、保管的仪器设备,不得带走,应该与新到岗的人员做好交接手续, 由离开该岗位人员负责 将双方交接清单报资产处。 岗位变动包含:校内部门之间调动、调离学校、退休、长期借调到外单位等。 第三十七条 调动人员原岗位撤销的,需要将仪器设备等上交学校,由资产处负责调剂。 第三十八条 新增设 岗位所需仪器设备,由该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调剂、配置。 需要购置的,由部门申请,按照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学校领导审批。 第 六 章 附 则 第三十 九 条 本办 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 四 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1996 年《哈尔滨理工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 20- 20 哈尔滨理工大学 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教高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 [2020 ]9 号文、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国有资产管理局黑教联 [1998 ]31 号 文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加强对精密贵重仪器、大型设备的管理,使之决策科学,配置优化,专管共用,资源共享,最大限定地发挥投资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行政等工作服务。 同时按教育部的规定对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进行综合评价、考核、实现管理科学化。 第三条 凡单价超过 10 万元(含 10万元)的仪器设备(包括国家科委规定统管的 23 种仪器设备,单价虽不到 10万元但属于精密稀缺设备)均列入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以下简称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购置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选择能明确完成仪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索赔、保修、并能随时提供零配件的公司或厂家,保证所购仪器设备符合所需要的技术指标,并在验收合格后,保证正常投入使用的使用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第五条 购置精密贵重仪器要本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原则上购置要有技术和经济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内容为:工作需要的必要性,紧迫性及利用率,各类工作人员的配备,安装基础设施、使用环境;零配件和运行经费的可靠来源,选型论证,投资效益预测等方面。 第六条 购置审批程序一般由使用部门 提出书面论证报告,部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签字,由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评审,报主管校长批准,资产处汇总报省政府采购办审批。 第三章 技术管理 第七条 技术管理的目的是保证所购仪器设备符合工作要求的技术指标,保证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对引进的仪器设备要贯彻引进、消化、创新的方针。 第八条 对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与安装工作是保证贵重仪器设备的质量和正常运行的- 21- 21 关键。 验收、安装、调试工作的具体要求是: 1 、成立验收、安装、调试工作小组: 在设备到货前一个月内成立验收小 组。 验收小组应有使 用单位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工程技术人员主持,由操作人员及资产处、教务处等有关人员组成。 2 、到货前的准备:验收小组事先必须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设计周密的验收方案,阅读消化技术资料,准备场地,保证设备安装条件、必需的辅助设备及专用工具,操作及维修人员的培训等。 3 、到货后的验收 :到货后应会同供应商、生产厂家按合同规定及时开箱进行实物验收(。哈尔滨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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