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若干规定内容摘要:

,每个专业(课程)应当配备至少 2 名专 职教师。 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得聘用国家机关在职人员到本机构兼职,聘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担任教师或者其他职务的,应当取得受聘人员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的书面同意。 (五)有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确保教育教学正常运转。 流动资金不低于 30万元。 (六)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举办卫生、体育、艺术和保安等内容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申报前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第六条 非学历教育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及时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刻制非学历教育机构印章,申报税务登记,开立银行账户。 为学员提供餐饮服 务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七条 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其选用、变更、使用和管理按照《合肥市民办学校名称管理规定》(合教〔 2020〕 232 号)执行。 第八条 非学历教育机构变更举办者、办学层次、类别(办学内容)的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办学地点的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非学历教育机构变更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事项的,应当修改学校章程,并及时将修改后的章程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未经批准,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得擅自设立教学点。 因业务发展确需设立教学点的,举办者应当持原许可设立非 学历教育机构的教育主管部门书面同意的材料,向拟设立教学点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教学点具备场地、师资、设备等基本办学条件的,拟设立教学点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方可核准。 教学点实行非学历教育机构登记地与教学点所在地双重管理,以教学点所在地管理为主。 本市以外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在本市设立教学点的,应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 租赁房屋设立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到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条 非学历教育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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