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浆造纸企业生产经营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取消其供货资格, 1— 3 年内不准列入投标商名单。 第二十五条 采 购部门和承办服务部门在办理物资结算手续时,所有比价物资和服务结算应由财务部按照合同严格审核,杜绝价格、服务等不按合同执行情况的发生。 否则,财务部不予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六条 企管部对物资采购部门和承办服务部门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每半年向公司汇报一次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企管部对每一次招标的情况,要按物资和服务类别分别建立招标档案,妥善保管并定期归档。 零星采购、急件采购和急需服务的档案,由采购部门和承办服务部门负责建立档案,妥善保存并定期归档。 第二十八条 对于 老供方,每年根据合同执行情况和供货业绩,组织相关部门依据《合格供方评定办法》(见附件 3)进行评价,并填写《合格供方评定表》(见附件 4)和《服务单位或个人评定表》(见附件 5),对物资采购供应商进行打分,得分在 90 分以上的视为合格,合格者列入《合格供方一览表》(见附件 6),不合格者取消其供货资格。 第八章 纪律与罚则 第二十九条 在物资采购和服务招标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招标、评标和合同谈判过程中,参与招标人员及有关部门经办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索取或收受投标 人提供的回扣和好处费; (二)评标期间,任何人不准向投标人泄露评标情况; (三)参与招标活动的有关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 (四)项目采购的物资、设备只能用于本项目,不得擅自转让、变卖或串换;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十条 对物资采购和服务招标活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相关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配套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依据《 XXXX 有限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办法》,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第三十一条 物资采购申请部门(车间)未按规定时间报送计划,给生产或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对部门(车间)负责人罚款 200元 /次; 物资采购部门未按规定制订下月物资采购月度计划的,对物资采购部门罚款 200 元 /次,对部门负责人罚款 100 元 /次; 第三十二条 一次性采购物资和服务在 50 万元以上的 ,未送交企管部进行公开招标的,对物资采购部门经办人罚款 1000 元 /次,对部门负责人罚款 500 元 /次; 一次性采购物资和服务在 50 万元以下的 ,物资采购部门未 通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招标方式进行 的,对物资采购部门经办人罚款 500 元 /次,对部门负责人罚款 300 元 /次。 第三十三条 物资采购部门 和承办服务部门 与中标单位 签订物资采购和服务合同时,合同内容中必须保留 5%以上质保金,否则,财务部不予结算并对 物资采购部门 和承办服务部门 负责人罚款 500 元 /次。 第三十四条 物资采购和服务合同内容变更或增减, 物资采购部门和 承办服务部门未在两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的, 对中标单位罚款 1000 元 /次,对物资采购部门和 承办服务部门 负责人罚款 300 元 /次。 第三 十五条 企管部在组织公开比价招标过程中,未按照招标工作程序进行招标的,对企管部负责人罚款 500 元 /次。 第三十六条 中标单位出现产品、服务等质量缺陷或不能满足合同要求的,根据情节轻重对中标单位给予 500 元以上(含 500 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公司领导批准终止合同。 第三十七条 物资采购部门和承办服务部门每季度 未及时将 各供应商和服务商合同履约、服务、价格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企管部 ,每发现一次, 对部门负责人罚款 100 元;未报送企管部,则 每发现一次, 对部门负责人罚款 200 元。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 之日起执行,原《物资比价采购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XXXX 有限公司 XXXX 年 XX 月 XX 日 附件: 采购申请 原辅材料资格评审办法 合格供方评定办法 合格供方评定表 服务单位或个人评定表 合格供方名单 附件 1: 采 购 申 请(一式两份) 企管部: 我 部 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需采购 ______________物资,请确定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以便我部准备 比价 材料。 附 :物资采购计划审批件 部门经理: 年 月 日 附件 2: 原辅材料资格评审办法 一、资信评价( 30 分) 1.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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