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内容摘要:

月的,向职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三节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 27 条 企业实行 8 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 第 28 条 职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 上午 8: 0011: 30,下午 1: 005: 00 第 29 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 30 条 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 工资福利 第 31 条 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法定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第 32 条 企业 实行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单价协议书为准。 其中计件工资单价的计算公式: 式中: G 是计件单价; G a 是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Gb 是当地企业平均工资; 2 和 168 是常数, 2 代表最低工资和社会平均工资的中间值, 168 是月法定工作时间(以小时为单位); T 是以小时为单位的劳动定额,即工时定额。 第 33 条 安排职工加班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企业可以安排职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 34 条 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 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向职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职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 35 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 15 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 5 日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 36 条 非员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照不低于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工资;员工提供了正常劳 动的,企业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 37 条 因职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职工赔偿或依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工罚款的,可从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不超过职工基本工资的 20%,扣除后余额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 38 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企业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 2)扣除依法赔偿给企业的费用; ( 3)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企业处罚的罚款; (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 39 条 企业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逐步改善和提高职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职工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 第五节 社会保险 第 40 条 企业按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三章 职工劳动纪律制度 第一节 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 第 41 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 2)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 3)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 未能打卡的,必须由本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卡方能有效; ( 4)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 5)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电报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 6)一次迟到或早退 30 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 7)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 8)职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职通知书》; ( 9)职工辞职由部门经理或主管批准,辞职获准后,凭《离职 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 第 42 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 1)进入或逗留厂区,必须按规定佩戴厂牌和穿着工作服; ( 2)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企业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 3)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 4)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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