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呆滞物料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处理进度, 在每 月 5 日前向经管部报告对应物料的上 月 出货数量 ; 如有异常 须 及时报经管部处理。 ⑤ 在公司批准的 延期处理 期限内,完成呆滞物料出货者,相关业务部人员可免除经济责任; 否则, 未 按期 完成出货的 呆滞物料, 经管部通知仓库依据流程采取强制性报废;并参照第③款规定, 对相关人员追加 20%的经济责任。 ⑥ 当业务员或跟单文员工作 职责 变更时, 交接清单经其 部门负责人 签名确认后,须及时交 经管 部 存档。 经管 部通知仓库提供相关人员的在库物料清单, 如 业务确认 无法出货者, 依据第③款规定核算经济责任 ; 如 确认可正常出货者, 移交 者 承担 其 经济责任 的 60%; 接收者可拟制《延期出货 申请函 》,申请延期 2个月完成出货,且不承担经济责任; 此报告 经总经理批准后生效。 如 接收者 不能在延期内完成出货者,须承担未完成部分呆滞物料的经济责任 的 40%;并 由经管部通知仓库依据流程,采取强制性报废。 (二) 非业务 部门责任 : 非业务 部门 如 具有但不限于下列所述异常之一者, 造成公司 的 物料呆滞 、 经济损失, 依据制度相关 管理者 需 承担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 X≤ 1000元, 相关部门 将其处理意见 书面 知悉经管部; 如 1000元< X< 10000元,责任主管承担 3%的经济责任;如 X≥ 10000元,相关 经理、总监级管理者需分别承担经济损失的 2%、 1%。 企划责任: ①企划因排单不当、跟单失控,造成公司 经济损失 ;②违反核价流程或经管未同意,私自下达生产任务单; ③生产任务单下错造成超单或品质异常;④收到业务书面变更通知时,未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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