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内容摘要:

了《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 《条例》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不具备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 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对《条例》颁布时已经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人规定了两种注册方式,第一种是直接注册,第二种方式是培训、考试注册,这标志着乡村医生的管理已经进入了执业注册阶段。 乡村医生管理法律政策发展对乡村医生队伍的影响:① 乡村医生数量的变化。 20 世纪 60 年代,我国农村实行赤脚医生制度大批只经过短期培训或未经培训的赤脚医生在短期迅速出现, 70 年代达到鼎盛,赤脚医生有 180 万。 随着文化大革命结束,乡村医生数量急剧下降, 1985 年,卫生部决定停止使用赤脚医生名称,规定所有村卫生人员一律进行考试,凡经考核达到相当医士水平的,改称‚乡村医生‛,由于严格执行考试制度及颁发证书制度,管理有了规范,乡村医生的数量减半, 1986。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