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协和医院经济合同管理规定内容摘要:

经济合同纠纷由业务 主管 部门与法律顾问负责处理,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第二十 七 条 处理经济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有明确 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经济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 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友好协商,在既维护医院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 医院 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 医院 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 医院 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第二十 八 条 在处理纠纷时,应 积极主 动 加强联系,及时 沟通 ,不互相推诿,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 九 条 经济合同纠纷的提出,以及 医院 与 对方 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 对 申请仲裁或起诉 留有 足 够时间。 第 三十 条 凡由法律顾问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部门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1.经济合同文本(包括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以及与经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传真、图表等; 2.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账目;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 对方 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 三十一 条 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经济合同专用章。 第 三十二 条 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经济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对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第三十 三 条 对方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三十 四 条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部门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 执行中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三十 五 条 经济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 部 门 ,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 第五章 职能 科室管理职责 第三十六条 业务主管部门职责: 1. 负责组织合同拟定、 履行 等工作; 2. 负责审核合同中 对 方单位名称、项目名称是否正确和规范; 3. 负责对开工时间、交货及完工时间的确认; 4. 负责对数量和质量、技术参数的表述是否正确等条款进行核实及确认; 5. 负责 审核与执行该合同相关的服务及后续服务的要求; 6. 负责合同草稿的组织和传递。 须在审核后的合同 会审单 上签署意见; 7. 负责取回已签订的合同。 第三十七条 财务处 职责 1. 负责审核对方开户行、银行账号、 合同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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