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咸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xx年)修订版内容摘要:

和 湖北省 、 咸宁 市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二 条 从事各项建设工程设计的单位不得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接设计任务;禁止无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承接建设工程设计任务,其完成的设计成果, 市 规划 主管部门 不予受理。 第七十三 条 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方案必须 经 市城市 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确认其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建设工程的施工图设计。 建 设 单位必须按 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 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已审批 的 设计图纸,应报 送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 重新核准。 咸 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正文 19 第二节 建筑间距控制 第七十 四 条 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消防、 视觉、 卫生、环保、防灾、交通、 采光、 通风和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和城市设计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 节 规定。 第七十 五 条 居住建筑间距日照 应 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 ( 2020 年版) 日照 标准要求。 (一)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日照时数 (h) ≥ 2;有效日照时间带 (h) 816;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为底层窗台面。 注: 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获得大寒日不少于 2 小时的日照标准。 底层窗台面是指距离室内地坪 米高的外墙位置。 (二)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 2 小时的标准;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 1 小时的标准。 第 七十六 条 居住建筑纵墙面的间距,按下列方法 确定建筑高度 计算标准 : 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以南侧建筑高度为计算标准;东西向平行布置的,以 遮挡 建筑高度为计算标准。 第 七十七 条 建筑之间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建筑之间夹角小于、等于 45 度的,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计算; 咸 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正文 20 图 二 图一 (二)建筑之间夹角大于 45 度的,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计算。 第 七 十 八 条 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一、 多、低层 居住 建筑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控制 (一) 相互 平行布置 居住 建筑 的 纵墙面之间 最小 间距 : 朝向为南北向的 [指正南北向 和南偏东(西) 45 度以内(含 45 度),下同 ]:其间距在 新城区的新建建筑 为 1: ; 老城区或拆迁改造 建筑 : 1:; 且 其 最小间距为 6 米。 朝向为东西向的 [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 45 度以内(含 45 度),下同 ]:其间距在新城区的新建建筑 为 1: ; 老城区或拆迁改造建筑 : 1:; 且 其 最小间距为 6 米。 (二) 相互垂直布置的 居住 建筑 间距 : Lx 东西朝向的: 新城区的新建建筑 Lx≥。 老城区 或拆迁改造建筑 Lx≥ 且 : Lx≥ 米 H 为 遮挡建筑高度 Lx Lx 南北朝向的: 新城区的新建建筑 Lx≥。 老城区 或拆迁改造建筑 Lx≥ 且 Lx≥ H 为南侧建筑高度 咸 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正文 21 南北向的间距,在 老城区或拆迁改造建筑 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倍,在 新城区的新建建筑 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且 其最 小 间距 为6 米。 图三 东西向的间距,在 老城区或拆迁改造建筑 不小于南北朝向建筑高度的 倍,在 新城区的新建建筑 不小于 倍,同时不小于另一建筑高度的 倍,且其最小值为 6 米。 图 四 当 山墙面进深 小于 14 米 时 , 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当 山墙进深大于 等于 14 米 时 , 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三 )居住 建筑山墙与山墙的间距 : 山墙与山墙的 最小 间距 多层与多低层之间 不得小于 6 米 , 低层 相对 不得小于 4 米 ; 并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B B Lx 当 B< 14 米 时 : ( 1) 老城区 或拆迁改造建筑: Lx≥ (2) 新城区的新建建筑 : Lx≥ 且 : Lx≥ 6 米 H 为南侧建筑高度 Lx 当 B< 14 米 时 : ( 1) 老城区 或拆迁改造建筑: Lx≥ ( 2) 新城区的新建建筑 : Lx≥ 且 : Lx 不小于另一建筑高度 倍; Lx≥ 6 米 H 为南北朝向建筑高度 咸 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正文 22 图 五 图 六 二、高层居住 建筑 与多、低层居住 建筑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控制 (一) 高层居住 建筑 位于多、低层居住 建筑 纵墙面 南侧: 间距在满足第 七十 五 条日照标准的前提下, 24 米以下部分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倍, 24 米以上部分按不少于所增加建筑高度的 倍进行递加计算; 当高层建筑高度超过 80 米时,按 80 米建筑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高层居住 建筑为点式建筑的,在满足第 七十 五 条日照标准的前提下, 间距可适当减少,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据实核定。 (二)高层居住 建筑 位于多、低层居住 建筑 纵墙面 东、西、北侧 :最小间距 为多、低层高度的 倍; 且 与多层最小间距为 米 ; 且 与低层最小间距为 米。 Lx ( 1) 多层与多低层Lx≥ 6 米 ( 2) 低层相对 Lx≥ 4 米 Lx 最小间距 Lx≥ 24+( H24)米。 H 为南侧 高层 建筑高度 Lx 最小间距 Lx≥ (多) 且≥ 米 ; (低) 且 ≥1 H 为多、低居住建筑高度 咸 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正文 23 图 七 图 九 (三 ) 高层居住 建筑 与多、低层居住 建筑 山墙面之间 最小间距 为: 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 ( 2020 年版) 规定控制, 高层建筑与多、低层 ≥ 米 ;高层建筑裙房与多、低层 ≥ 米 ; 但山墙有居住开窗的,间距不小于 13m。 图 八 三、高层居住 建筑 之间 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控制 (一) 高层居住 建筑 之间平行 相对布置时: 间距在满足第 七十 五 条日照标 准的前提下, 24米以下部分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倍, 24米以上部分按不少于所增加建筑高度的 倍进行递加计算; 当高层建筑高度超过 80 米时,按 80 米建筑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高层居住 建筑 为点式建筑的,在满足第 七十 五 条日照标准的前提下,间距可 适当 减少 ,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据实核定。 (二)高层居住 建筑 之间垂直 相对布置时: 间距在满足第 七十 五 条日照标准的前提下, 最小间距 为 新建 高层居住建筑高度的 倍,且大于等于 20 Lx 最小 间距: 高层建筑与多、低层 Lx≥ 米 ;高 层建筑裙房与多、低层 Lx≥ Lx 最小间距 Lx≥ 24+( H24)米。 H 为 遮挡高层居住 建筑高度 咸 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正文 24 米 ;当高层建筑 山墙宽度大于 20 米时,其间距按平行 相对 布置 时 控制。 图 十 (三)高层居住 建筑 之间的山墙与山墙间距 : 最小间距大于或等于 13米。 图十一 第七十九 条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 一 )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可按本规定第 七 十 八 条规定的间距适当减少,但减少幅度不得超过 20%,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 二 ) 文、教、卫、幼托及养老院的主体建筑之间及与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应在同高度同类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要求上提高 10%(平行布置时文、教、卫幼托及养老院等主体建筑在南侧的除外)。 当中小学教学楼长边相对时,其建筑间距 必须大于或等于 25 米,同时需满足各专业规范的要求。 ( 三 ) 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文、教、卫、幼托及养老院除外)之B Lx ( 1) B< 20米 时 , Lx≥ ,且 Lx≥ 20 米 (2)B≥ 20 米 , Lx≥ 24+( H24)米。 H 为 新建 高层居住建筑高度 Lx 最小 间距: Lx≥ 13米 咸 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正文 25 间的间距,可在同高度同类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的要求上减少 10%,同时需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 四 ) 工业、仓储、市政设施建筑之间的间距,按其工艺及消防要求控制。 第八十条 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间距 控制 一、纵墙面的间距,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时,按照本规定第七 十 八 条计算;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时,按照本规定第 七 十 九 条计算;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东、西侧时,非居住建筑高于居住建筑的,按 照本规定第 七 十八 条计算;居住建筑高于非居住建筑的,按照本规定第七 十 九 条计算; (二)山墙面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 七 十八 条山墙面的间距计算; (三)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在居住建筑满足本规定第 七 十 五 条日照标准的基础上,按照本规定第 七 十 八 条的间距计算。 第八十 一 条 当相邻建筑所处场地有地形高差时,其建筑间距 应 相应增加(或减 少 )地形相对高差。 第八十二 条 新 建建筑与相邻用地建筑之间的间距满足本规定第七十 五 条的日照标准,且其退让用地红线 不小 于 本规定 第 七十八 条、 七十九条、 八十 条规定间距的一半时, 新 建建筑与相邻用地建 筑之间的间距可适当减少,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据实核定。 新 建建筑影响现状住宅建筑少量住户达不到日照标准时,建设单位经征得该部分受影响住户同意的,可予以规划许可。 第八十三 条 相邻用地权属单位协商同意后,相邻用地可以统一规划、 按协商的意见 建设。 咸 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正文 26 按照第 七十 六至八十 二 条之规定,仍然无法确定相邻建筑间距的,在满足本规定第七十 五 条的日照标准基础上, 可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据实核定。 第八十四 条 建筑间距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按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的水平距离(即外墙垂直投影线之间的水平间距)计算; (二)建 筑纵墙外挑阳台、楼梯平台、走廊及凸出辅助设施部分的累加长度超过纵墙面长度二分之一的,其间距以最大外凸部分或外凸部分的水平距离计算;未超过纵墙面长度二分之一的,其间距以建筑外纵墙面的水平距离计算; (三)建筑山墙设置外挑阳台的,建筑间距按阳台外墙的水平距离计算; (四)因建筑物为不规则异形建筑,建筑间距按本条规定仍无法确定的,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咸 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正文 27 第三节 建筑退让控制 第八十 五 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线(或称用地红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山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周边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 线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防灾、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 节的 规定。 凡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的地区,建筑退让按已批规划执行。 第八十 六 条 沿建 设用地 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用地范围线起计算后退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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