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33四合一借款抵押质押保证合同直借内容摘要: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质权人 有权将质物拍卖、变卖、兑现、提现,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按 条约定 的其他方式处理;或经与出质人协商将质物折价以抵偿借款人所欠债务: A、借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的; B、发生第 条所述情形,出质人或借款人未按质权人要求补足质物价值的; C、质权人与出质人约定将质物兑现或提现偿还到期债务 的 ; D、质权人依法可以处分质物的其他情形。 质物的兑现或提现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日的,质权人可以在质物到期日兑现或提现,并与出质人协商,将所得价款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存入质权人指定 账户,以担保质权人权利的实现。 质物的兑现或提现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日的,借款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 30 天仍未清偿债务的,质权人有权将质物提前兑现或提现,以所得价款清偿所担保的债务,因提前兑现或提现产生的损失由出质人承担;如果质物在借款人债务履行期届满 30 天内到期的,质权人应在质物到期日按第 条约定的方式处分质物。 处分质物的所得在偿还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责任后还有剩余的,质权人应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出质人。 其他条款 第十七条 担保约定 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借款时,出借 人首先以处理抵押物、质物和执行保证人Ⅱ所得价款主张自己的权益,保证人Ⅰ仅对处理抵押物、质物和执行保证人Ⅱ所得价款不足担保出借人权益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共 14 页第 页 8 保证人Ⅰ 承诺在接到出借人通知 七 个工作日内垫付出借人应付未付的本金、利息。 如果 保证人Ⅰ 先于其他担保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出借人、抵押人、出质人 和保证人Ⅱ同意: 保证人 I 履行担保责任代偿后,以处置抵押物、质物和执行保证人Ⅱ补偿 保证人Ⅰ 的代偿资金及代偿期间的利息和实现权益的费用, 保证人Ⅰ 也可同时向借款人追偿。 第十八条 合同各方承诺或确认 出借人保证自己所出借款项的来源合法。 在约定的期限( 7 天以内)抵押登记等与借款相关的手续办理完毕后,出借人于三至五个工作日内在保证人Ⅰ (如有) 的见证下按本合同向借款人交付借款。 借款人提供给出借人、保证人的资料真实、合法。 借款人同意接受合同各方监督其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积极配合与协助各方对其(包括借款前后的)生产经营和资金财务活动进行检查、调查和监督并如实介绍情况。 借款人按合同各方要求及时如实提供财务报表资料,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状况分析说明、注册会计师查账审计报表以及有关附表、报表附注等有关事项。 借款方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有关费用,包括公证费、评估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等有关费用。 借款人、担保人不得进行承包或租赁经营、合并或兼并、部分或全部股份制改造、分立或联营、合资合作、产权转让、资产或债务重组、设立子公司或对外股权式投资以及申请停业、歇业、解散等行为。 共 14 页第 页 9 借款人未经合同各方的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对企业章程和经 营范围进行重大变动,不得擅自出售、出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也不得擅自为第三方提供足以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担保。 借款人、担保人如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包括涉及重大诉讼事项、强制执行、破产、财务状况的恶化等有关事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各方。 借款人、担保人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重要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出借人。 合 同各方均服从 出借人或 保证人Ⅰ 对整 个借款以及借后的全程跟踪管理,并按约定向 保证人Ⅰ (如有) 支付担保、咨询服务费与履约保证金。 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还款义务, 出借人可委托 保证Ⅰ (如有) 可代为行使出借人的如下权利:①催收、代收欠款;②协商、变卖、拍卖、折价处置抵押物、质物及向保证人Ⅱ追偿;③诉讼(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上诉、反诉、和解、执行、代为接受执行款项)。 第十九条 转让 出借人无需征得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意,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其他方。 出借人权利的转让应当书面通知借款人和担保 人。 由于出借人权利转让需要变更抵 /质押登记的,抵押人、出质人应予配合。 未经出借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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