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最新监理招投标管理办法和监理评标办法内容摘要:

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见附表4)。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一)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不符合(大于除外)招标文件规定的招 标范围的; (二)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上限值或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下限值的;投标人没有接受招标人的合理价的;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监理服务期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或投标文件载明的工期高于招标文件规定且无正当理由说明的; (四)投标文件载明的质量标准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载明的缺陷责任期监理服务承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五)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没有按规定配备的; 20 (六)其他未能实质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第十七条 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本规定,对投标人的监 理大纲进行合格性评审(见附表 5)。 监理大纲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视为不合格投标人。 第十八条 在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存在不明确或细微偏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在评标结束前以书面方式提交,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书面材料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问题澄清通知见附表 6,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见附表 7。 第十九条 评 标委员会完成初步评审所有内容后,应当作出初步评审结论,分别确定不合格投标人(见附表 8)和进入详细评审阶段(或随机抽取程序)的投标人(见附表 9)。 第四章 详细评审及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条 本评标办法分为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类。 评标办法适用范围规定如下: (一) 当次招标的工程项目投资额在 3000万元以内的建设项目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 21 (二) 当次招标的工程项目投资额在 3000万元以上 7000万元以内的建设项目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或综合评估法; (三) 当次招标的工程项目投资额在 7000万元以上的建 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上述范围内适当调整评标办法适用范围。 评标办法的分类和具体内容按照本规定附表 10 执行。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附表 10 的规定确定评标办法;选择综合评估法的,应当 按照 附表 12选用权数取值。 第二十 一 条 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在进入公开随机抽取的合格投标人中随机抽取 1— 3名中标候选人(见附表 19)。 随机抽取程序如下(见附表 11): (一) 按照递交投标文件签到先后顺序,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随机抽取,其抽取 的号码为该投标人的代码; (二) 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根据中标候选人数量抽取一至三次。 第一次抽取的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次抽取的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次抽取的为第三中标候选人。 通过随机抽取的号码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如随机抽取时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未准时出席抽签会议,则视为自动放弃随机抽取 22 资格。 第二十 二 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一) 对监理大纲评审计分(见附表 13); (二) 对现场监理部机构(见附表 14)和信誉(见附表 15)评 审计分; (三) 对投标报价(见附表 16)评审计分; (四) 澄清、说明或补正; (五) 计算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见附表 17); (六) 按综合得分从高至低确定投标人的排序(见附表 18)。 第二十 三 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对评审项目的分值没有区间的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评分;对评审项目的分值有区间的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后评标委员会成员独自评分。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评标因素的评审计分为无效分: (一)单项评审计分高出规定最高分或低于规定最低分的; (二)同一项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评审计分的。 第二十 四 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 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详细评审的结果对投标人进行排序, 2 个以上投标人综合得分相同时,按照其现场监理部机构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进行排序;现场监理部机构得分亦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投票决定排序。 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人排序推荐1—3 个中标候选人(见附表 19)。 第二十 五 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所有评标工作后,应当按照评 23 标报告格式(附件 二 )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 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五)澄清、说明或补正事项纪要; (六)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七)废标情况说明; (八)投标人得分一览表(适用于综合评估法); (九)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十)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 六 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 , 本办法第二 条所列范围以外的工程的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 可参照本办法 实施。 第二十 七 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24 第二十 八 条 本办法自 2020年 3月 1日起施行。 25 附件一:《评审内容和标准》 附表 1 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序号 名 称 内 容 1 招标项目名称 2 建设地点 3 本次招标的工程项目投资额 4 结构类型 5 建设规模(面积、高度、跨度等) 6 招标范围 7 招标方式 8 投标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午 时 分(北京时间) 9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 10 开标时间 开标地址 年 月 日 午 时 分(北京时间) 11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企业资质 和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要求 专业 级以上(含 级)企业; 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要求 专业 12 投标保证金 万元 13 投标有效期 天 14 招标文件要求监理服务期 及计划开、竣工日期 监理服务期: 计划开、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开工, 年 月 日竣工,共 日历天。 15 招标文件的工程质量要求、缺陷 责任期监理服务承诺 16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须知 和合同主要条款 投标须知见第 章; 合同主要条款要求按招标文件第 章。 17 评标办法和相关事项 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号文中 办法 18 上、下限值或合理价 26 附表 2 形式评审表 序号 评审因素及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 2 3 1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2 投标文件 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章 3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格式 ”的要求,投标文件按规定格式填写 4 投标文件的 递交情况 未递交两份(含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 5 投标报价唯一 对同一招标项目无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报价 6 联合体协议书( 实行联合体投标的 ) 按《招标文件》附有效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 7 其他 投标人没有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 及 招标文件相关形式规定的情况 8 结论(合格或不合格) 备注: 以上内容合格的打 “√”,不合格的打 “”,有一项不合格则结论为不合格。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日期: 27 附表 3 资格评审表 序号 评审因素及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 2 3 1 以他人 名义投标 投标人没有以他人的名义投标 2 串通投标 投标人没有串通投标 3 弄虚作假 投标人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 , 没有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或 以 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 4 澄清、说明或 者补正 投标人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 或者补正 5 投标担保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投标担保 6 投标文件的 真实性 当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质疑时,投标人能够提供合法的、真实的材料证明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 7 投标人资格条件 营业 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8 企业资质等级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级资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要求 9 入湘中介服务登记证 湖南省外企业具备 有效的入湘中介服务登记证 10 企业 信誉 企业没有处于被有权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资质、停业整顿、取消投标资格以及财产被接管、冻结和进入破产程序等状况 11 拟任总监理工程师资格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 12 专业监理 工程师及 监理员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 13 其他 投标人没有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结论(合格或不合格) 备注: 以上内容合格的打 “√”,不合格的打 “”,有一项不合格则结论为不合格。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 员签字 /日期: 28 附表 4 响应性评审表 序号 评审因素及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 2 3 1 招标 范围 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符合或大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 2 上、下 限值 投标报价 不 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上限值或 不 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下限值 2 合理价 投标人接受招标人的合理价 3 监理服务期或工期 投标文件载明的监理服务期 不 低于 招标文件规定 , 或投标文件载明的工期 符合 招标文件规定 4 质量 标准 投标文件载明的质量标准 符合 招标文件规定 5 缺陷 责任期 投标文件载明的缺陷责任期服务承诺不 低于招标文件要求 6 关键岗位人员数量 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按招标文件规定配备 7 其他 其他能够实质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8 结论(合格或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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