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最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内容摘要:

加权资产计量基于单个资产池风险暴露的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和相关性。 (二 )已违约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基于违约损失率、预期损失率和违约风险暴露。 第七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违约概率 : (一 )主权风险暴露的违约概率为商业银行内部估计的 1 年期违约概率。 (二 )公司、金融机构和零售风险暴露的违约概率为商业银行内部估计的 1 年期违约概率与%中的较大值。 (三 )对于提供合格保证或 信用衍生工具的风险暴露 ,商业银行可以使用保证人的违约概率替代债务人的违约概率。 第七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违约损失率 : (一 )商业银行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 ,非零售风险暴露中没有合格抵质押品的高级债权和次级债权的违约损失率分别为 45%和 75%。 对于提供合格抵质押品的高级债权和从属于净额结算主协议的回购交易 ,商业银行可以根据风险缓释效应调整违约损失率。 (二 )商业银行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 ,应使用内部估计的单笔非零售风险暴露的违约损失率。 (三 )商业银行应使用内部估计的零售资产池的违约损失率。 第七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违约风险暴露 : 违约风险暴露应不考虑专项准备和部分核销的影响。 表内资产的违约风险暴露应不小于以下两项之和 :(1)违约风险暴露被完全核销后 ,银行监管资本下降的数量。 (2)各项专项准备金和部分核销的数量。 如果商业银行估计的违约风险暴露超过以上两项之和 ,超过部分可视为折扣。 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不受该折扣的影响 ,但比较预期损失和合格准备金时 ,可将该折扣计入准备金。 (一 )商业银行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 ,应当按风险暴露名义金额计量表内资产的违约风险暴露 ,但可以考虑合格净额结算的风险缓释效应。 (二 )商业银行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 ,贷款承诺、票据发行便利、循环认购便利等表外项目的信用转换系数为 75%。 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信用转换系数为 0%。 其它各类表外项目的信用转换系数按照本办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三 )商业银行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 ,应当使用内部估计的非零售违约风险暴露。 对于按照本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信用转换系数为 100%的表外项目 ,应使用 100%的信用转 换系数估计违约风险暴露。 (四 )商业银行应当使用内部估计的零售违约风险暴露。 对于表外零售风险暴露 ,商业银行应按照内部估计的信用转换系数计量违约风险暴露。 第八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有效期限 : (一)商业银行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非零售风险暴露的有效期限为 年。 回购类交易的有效期限为 年。 (二)商业银行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有效期限为 1 年和内部估计的有效期限两者之间的较大值,但最大不超过 5年。 中小企业风险暴露的有效期限可以采用 年。 (三)对于下列短期风险暴露,有效期限为内部估计的有效期限与 1 天中的较大值 : 1 年以内全额抵押的场外衍生品交易、保证金贷款、回购交易和证券借贷交易。 交易文件中必须包括按日重新估值并调整保证金,且在交易对手违约或未能补足保证金时可以及时平仓或处置抵押品的条款。 1 年以内自我清偿性的贸易融资,包括开立的和保兑的信用证。 3 个月以内的其它短期风险暴露,包括 :场外衍生品交易、保证金贷款、回购交易、证券借贷,短期贷款和存 款,证券和外汇清算而产生的风险暴露,以电汇方式进行现金清算产生的风险暴露等。 第五章 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 (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 )的不利变动而使商业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第八十二条 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应覆盖商业银行交易账户中的利率风险和股票风险 ,以及全部汇率风险和商品风险。 商业银行可以不对结构性外汇风险暴露计提市场风险资本。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账户包括为交易目的或对冲交易账户其它项目的风险而持有的金融工具和商品头寸。 前款所称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头寸是指短期内有目的地持有以便出售 ,或从实际或预期的短期价格波动中获利 ,或锁定套利的头寸 ,包括自营业务、做市业务和为执行客户买卖委托的代客业务而持有的头寸。 交易账户中的金融工具和商品头寸原则上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 (一 )在交易方面不受任何限制 ,可以随时平盘。 (二 )能够完全对冲以规避风险。 (三 )能够准确估值。 (四 )能够进行积极的管理。 第八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清晰的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划分标准 ,明确纳入交易账户的金融工具和商品头寸以及在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间划转的条件 ,确保执行的一致性。 第八十五条 商业银行可以采用标准法或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未经银监会核准 ,商业银行不得变更市场风险资本计量方法。 第八十六条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模型法 ,若未覆盖所有市场风险 ,经银监会核准 ,可组合采用内部模型法和标准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但银行集团内部同一机 构不得对同一种市场风险采用不同方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第八十七条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模型法 ,内部模型法覆盖率应不低于 50%。 前款所称内部模型法覆盖率按以下公式确定 : 内部模型法覆盖率 =按内部模型法计量的资本要求 /(按内部模型法计量的资本要求 +按标准法计量的资本要求 )100% 第八十八条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加权资产为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 倍,即 :市场风险加权资产 =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第二节 标准法 第八十九条 商业银行采用标准法 ,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 10 的规定分别计量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商品风险和股票风险的资本要求 ,并单独计量以各类风险为基础的期权风险的资本要求。 第九十条 市场风险资本要求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商品风险、股票风险和期权风险的资本要求之和。 利率风险资本要求和股票风险资本要求为一般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和特定风险资本要求之和。 第三节 内部模型法 第九十一条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模型法的 ,应当符合本办法附件 11 的规定 ,并经银监会核 准。 第九十二条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模型法 ,其一般市场风险资本要求为一般风险价值与压力风险价值之和 ,即 : K=Max(VaRt1,mcVaRavg)+Max(sVaRt1,mSsVaRavg)其中 : (一 )VaR为一般风险价值 ,为以下两项中的较大值 : (VaRt1)。 60 个交易日风险价值的均值 (VaRavg)乘以 mC。 mC 最小为 3,根据返回检验的突破次数可以增加附加因子。 (二 )sVaR为压力风险价值 ,为以下两项中的较大值 : (sVaRt1)。 60 个交易日压力风险价值的均值 (sVaRavg)乘以 ms。 ms 最小为 3。 第九十三条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模型法计量特定风险资本要求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 11的规定使用内部模型计量新增风险资本要求。 商业银行内部模型未达到计量特定市场风险要求的合格标准,或内部模型未覆盖新增风险,应当按标准法计量特定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第六章 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 ,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包括法律风险 ,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九十五条 商业银行可采用基本指标法、标准法或高级计量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商业银行采用标准法或高级计量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应符合本办法附件 12的规定 ,并经银监会核准。 未经银监会核准 ,商业银行不得变更操作风险资本计量方法。 第九十六条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为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的 倍,即 :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第二节 基本指标法 第九十七条 商业银行采用基本指标法 ,应当以总收入为基础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 12的规定确认总收入。 总收入为净利息 收入与净非利息收入之和。 第九十八条 商业银行采用基本指标法,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 其中 : KBIA为按基本指标法计量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GI为过去三年中每年正的总收入。 n为过去三年中总收入为正的年数。 α为 15%。 第三节 标准法 第九十九条 商业银行采用标准法 ,应当以各业务条线的总收入为基础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第一百条 商业银行采 用标准法 ,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 12 的规定将全部业务划分为公司金融、交易和销售、零售银行、商业银行、支付和清算、代理服务、资产管理、零售经纪和其它业务等 9 个业务条线。 第一百零一条 商业银行采用标准法,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 其中 : KTSA为按标准法计量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是指各年为正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GIi 为各业务条线总收入。 bi 为各业务条线的操作风险资本系数。 第一百零二条 各业务条线的操作风险资本系数( β)如下 : (一)零售银行、资产管理和零售经纪业务条线的操作风险资本系数为 12%。 (二)商业银行和代理服务业务条线的操作风险资本系数为 15%。 (三)公司金融、支付和清算、交易和销售以及其它业务条线的操作风险资本系数为 18%。 第四节 高级计量法 第一百零三条 商业银行采用高级计量法 ,可根据业务性质、规模和产品复杂程度以及风险管理水平选择操作风险计量模型。 第一百零四条 商业银行采用高级计量法,应当基于内部损失数据、外部损失数据、情景分析、业务经营环境和内部控制因素建立操作风险计量模型。 建立模型使用的内部损失数据应充分反映本行操作风险的实际情况。 第七章 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框架和稳健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明确风险治理结构 ,审慎评估各类风险、资本充足水平和资本质量 ,制定资本规划和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 ,确保银行资本能够充分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 ,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 第一百零六条 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应实现以下目标 : (一 )确保主要风险得到识别、计量或评估、监测和报告。 (二 )确保资本水平与风险偏好及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 (三 )确保资本规划与银行经营状况、风险变化趋势及长期发展战略相匹配。 第一百零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将压力测试作为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结合压力测试结果确定内部资本充足率目标。 压力测试应覆盖各业务条线的主要风险 ,并充分考虑经济周期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第一百零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将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作为内部管理和决策的组成部分 ,并将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结果运用于资本预算与分配、授信决策和战略规划。 第一百零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合理的薪酬政策 ,确保薪酬水平、结构和发放时间安排与风险大小和风险存续期限一致 ,反映风险调整后的长期收益水平 ,防止过度承担风险 ,维护财务稳健性。 第一百一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实施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在银行经营情况、风险状况和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二节 治理结构 第一百一十一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承担本行资本管理的首要责任 ,履行以下职责 : (一 )设定与银行发展战略和外部环境相适应的风险偏好和资本充足目标 ,审批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确保资本充分覆盖主要风险。 (二 )审批资本管理制度 ,确保资本管理政策和控制措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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