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某上市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保险费的。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7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劳 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员工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 (四)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五)公司依法破产、解散的。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公司应提前 30 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经协商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如果公司违反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 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劳动合同期内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员工因病医疗的有关规定: (一)医疗期是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8 (二)医疗期的计算方法:自员工病休之日起开始计算,在规定的时间内累计病休时间达到规定医疗期时限的视为医疗期满。 连续病休的,节假日 按病休日计算。 (三)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公司指定医疗机构认定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其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公司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 (不含本数,下同 )的,在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为三个月;五年以上 (含本数,下同 )为六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四)累计计算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 (含本数,下同 )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五)员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北京市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医疗期满需要继续治疗的员工,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公司指定医疗机构的有效认定证明,经公司领导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医疗期。 9 (六)员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公司提请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或离职手续;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七)员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由公司提请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