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与内地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厅函内容摘要:

(一) 资助经费支出 ,是指交流项目师生在 项目高校办理学习、科研或实习登记手续所需费用。 ,是指项目高校为交流项目师生提供教师、教学用建筑、仪器设备、水电费用等。 ,是指交流项目实施必需的实验费用,包括使用实验室,耗用实验材料等费用。 ,是指实习单位为交流项目师生提供技术指导、场所、工具器材等所需费用。 ,是指项目高校为交流项目师生提供学习课程所必须的讲义资料或教材的费用。 ,是指项目高校为交流项目师生提供校内内地本科生或研究生宿舍所需的费用。 如需住校外,由项目高校根据资助标准及学校有关规定从项 目经费中支付。 ,是指向长期项目师生提供一次由深圳(或广州)到内地学校所在城市的往返车票(含机票)补助,最高补助额度 1000元人民币,不足 1000元的据实报销。 ,是指项目高校组织文体活动、教学履行补助等发生的费用,由项目高校负担。 (二)补助个人支出 ,是指项目高校根据资助标准按月发放给交流项目师生本人的日常生活补助。 第十八条 香港高校办理师生来内地手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生活费中的一次性安置费及医疗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等自理。 参加项目的香港高校师生因个人原因离境 回港的旅费自理。 第四章 决算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高校应当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编制交流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决算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分析。 第二十条 项目高校上报决算时应当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资金管理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