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服务业资金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金股权投资管理办法》(青财建字〔 2020〕 1852 号)执行。 第三章 项目 申报 和审定 第 七 条 项目 申报条件。 (一)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 年度 服务业 项目支持方向 ; (二)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是在青海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 内资 企业 和 相关 事业单位 ; (三) 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信用状况良好, 具有 良好的 银行 资信等级 ; ( 四 )项目 具有 较好经济 效益、 社会效益 和 较强 的 示范带动作用 ; ( 五 )项目建设的外部条件、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 均已 落实,一般能在当年启动,并在 2 年内建设完成 ; (六)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 已在其他省级项目管理部门申报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 八 条 项目申报材料。 (一)项目单位按照第七条要求报送引导 资金申请报告一式 - 4- 五份; (二)引导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项目建设年限、总投资 及资金来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以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项目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新注册者提供验资报告; 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证; 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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