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公司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协议书内容摘要:

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人组成。 执行事务小组受全体合伙人的委托和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 1)确立资金业务理念、资金业务原则和银行监督业务目标。 ( 2)制定资金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基金的各项重大计划,并监督、检查、落实项目的开展。 ( 3)监督、检查资金执行事务人、资金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 ( 4)对外代表资金开展经营范围许可的各项业务,全权代表资金对外订立合同。 ( 5)审议与核准资金投资或退出、转让等事项,审议与批准基金挂牌方案。 ( 6)合伙人向本资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退伙、以及对未实际认缴出资的合伙 人进行除名、增加新的合伙人等合伙人变更事项。 ( 7)改变资金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动议并决定是否延迟资金期限,动议并决 定是否修改合伙协议。 ( 8)决定执行事务小组成员、执行事务人的薪酬待遇。 ( 9)提名本资 金的资金经理、财务经理等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 10)聘任资金执行事务人以外的资金高级经理、资金顾问、其他工作人员,并决定其薪酬 待遇。 ( 11)组织召开全体合伙人会议,严格 按照规章披露资金信息。 ( 12)资金经营管理的其他事务。 执行事务小组对以上事宜作出决定,须经执行事务小组过半数成员同意,并由执行事务小组全体成员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 执行事务小组的义务: ( 1)按照本协议和资金管理计划,执行合伙事务。 ( 2)执行事务小组必须保存处理资金事务的完整记录,必须依据资金文件规定,于资金 管理计划终止时将资金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所有合伙人及其收益人。 ( 3)执行事务小组对合伙人及其受益人的情况,以及处理资金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 密的 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因处理资金事务必须披露的除外。 4 ( 4)执行事务小组成员违反资金目的处分资金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 资金事务不 当致使资金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 5)执行事务小组成员辞任的,必须征得过半数合伙人的同意,并在新执行事务小组成员选 出前仍应履行管理资金事务的职责。 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小组成员及执行事务人应当审慎、诚信、有效地履行义务,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原则处理资金事务,必须严格遵守如下规定: ( 1)不得自营或者参与经营与本资 金有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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