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投资集团公司薪酬福利管理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岗位变动调 整:若员工岗位发生变动,则其岗位工资等级随之发生变动,新等级对应的岗位工资从变动的当月起开始执行。 年度考核调整:在年度综合考评结束后,根据员工考评成绩进行调整。 第三十六条 岗位工资等级调整过程中,若目前岗位等级已经达到相应岗位等级的最高档次,则岗位工资等级不再变动。 第八章 薪酬特区 第三十七条 设立薪酬特区的目的 设立薪酬特区,使薪酬政策重点向对公司有较大贡献、市场上稀缺的人力资源倾斜,目的是为激励和吸引优秀人才,使企业与外部人才市场接轨,提 高企业对关键人才的吸引力,增强公司在人才市场上的竞争力。 第三十八条 设计薪酬特区的原则 谈判原则:特区薪酬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由双方谈判 确定; 保密原则:为保障特区员工顺利工作,对薪酬特区的员工及其薪酬严格保密,员工禁止相互打探; 限额原则:特区员工数目实行动态管理,依据企业经济效益水平及发展情况限制总数,宁缺毋滥。 第三十九条 薪酬特区人才的选拔 特区人才的选拔以外部招聘为主,其条件为名优院校的博士研究生、企业人力资源规划中急需或必须的人才、行业内人才市场竞争激烈的稀缺人才。 第四十条 薪酬特区人才的淘汰 针对薪酬特区内的人才,年底根据劳动合同进行年度考核。 有以下情况者自动退出薪酬特区: 考核达不到公司预定标准的; 人才供求关系变化,不再是市场稀缺的人才。 第四十一条 薪酬特区人才的薪酬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本岗位等级最高档次薪酬的 30%;薪酬特区工资总额不超过公司工资总额的 5%。 第九章 其他奖励 第四十二条 设立其它奖励的目的在于对员工的优秀表现予以表彰和奖励,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人翁意识,为公司的发展和壮大建言献策,增创效益。 第四十三条 其他奖励包括合理化建议奖和增收节支奖 员工对公司的内部管理、经营机制、业务流程和产品设计等方面的改进或创新提出合理化建议,在应用中取得重大效果者,可申请合理化建议奖; 员工在产品研发、技术改进、成本管理、工程建设、业务拓展等方面大胆创新和管理,为公司创收或节支在 50 万元以上者,可申请增收节支奖。 第四十四条 合理化建议奖和增收节支奖由员工所在部门申报,人力资源部组织评审,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在 300— 20xx0元。 第十章 特殊情况处理 第四十五条 试用期工资及其它待遇 试用期员工,其工资及其它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员工的试用期工资,按照该员工所在岗位对应的最低档年薪确定的月平均工资,发放试用期工资; 员工在试用期间享受按月测算的年终奖金。 其它薪酬满足条件的按相应的薪酬发放标准发放; “五险 二 金”,转正定级后予以办理; 其它福利按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加班工资 (一)加班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部门经理、公司领导指定事项,必须继续工作的,称为加班。 (二) 公司不提倡加班。 公司安排给员工的工作,要求员工务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正常工作时间内仍不能完成的工作,员工必须自行加班完成,公司不计加班工资。 (三)对于经公司领导批准的加班,可安排员工调休;对于不能调休者,公司发放加班工资。 (四)员工加班工资按月计算,随员工工资一并发放。 工作日加班 加班工资=月岗位工资 /法定计薪天数加班天数150%; 公休日加班 加班工资=月岗位工资 /法定计薪天数加班天数200%; 法定节假日加班 加班工资=月岗位工资 /法定计薪天数加班天数300%。 第四十 七条 值班津贴 值班是指公司为临时负责接听电话、看门、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等原因,安排有关员工在夜间、公休日、法定节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进行的轮流值班。 员工值班,公司发放一定的值班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天 100元。 第四十八条 假期工资的计算 病假:公司员工每年可享受累计 12 天的有薪病假。 超出 12 天的病假视为医疗期,享受医疗期待遇。 员工医疗期在 30 天以内(含 30 天)者,医疗期间只发放岗位工资;医疗期超过 30 天,不超过 60 天者(含 60 天),按岗位工资的 70%计发工资;医疗期超 过 60 天者,按岗位工资的 50%计发工资。 事假:员工请事假者,以其当年应享受的年休假抵扣事假。 事假超过其年休假天数的,按日扣减工资,计算基数为月平均工资(即:年薪247。 12)。 计 算公式为:事假工资的扣减额=(请假天数月平均工资 70%) /法定计薪天数。 员工当月事假超过法定计薪天数的,当月工资不予发放。 年休假、婚假、丧假,工资全额发放。 员工因工作原因,放弃年休假的,公司支付一定的工资报酬,支付标准参照国家相关规定。 探亲假:员工在规定的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只享受岗位工资,不享受按月测算的年终奖 金。 产假:员工产假期间,只享受岗位工资,不享受按月测算的年终奖金。 工伤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员工病假在扣减 12 天有薪病假后,病假累计超过 10天者;事假在扣减年休假天数后,事假累计超过 5天者;均按整月核减实际工作月份,不再享受按月测算的年终奖金。 第四十九条 旷工的处理 员工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缺勤者,按旷工处理。 员工旷工将被加重扣减工资,计算基数为月平均工资(即:年薪247。 12)。 计算公式为: 旷工工资扣减额= 3旷工天数月平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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